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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2012.11.19.doc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the engineering of nature reserve 建标XXX-2012 2012 北京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the engineering of nature reserve 建标XXX-2012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

2、 XXXX出版社 2012 北京 前 言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2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林业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5126-40)施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保护管理工程设计、科研监测工程设计、公众教育工程设计、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工程设计和生态旅游工程设计。 本规范

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范参加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臣 赵克金 刘增力 王新凯 李 忠 曾德梁 安丽丹 侯 盟 陈蓉伯 滕晓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4、××× ××× ××× ××× 国家林业局 2012年X月 目 次 1 总 则 1 2 总平面设计 2 3 保护管理工程设计 6 4 科研监测工程设计 21 5 公众教育工程设计 25 6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27 7 配套工程设计 31 8 生态旅游工程设计 39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46 附件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47 1 总 则 1.0.1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为控制工程投资,满足土地征(占)用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编制、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要求,满足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三同时

5、要求创造条件,促进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级和地方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工程设计。 1.0.3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0.4 对已列入国际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世界遗产名录和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自然保护区的工程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有关国际组织和协定规定的技术要求。 1.0.5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6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按照批复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各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和对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条件、工程项目建设条件、自然保护区内原有规程设施状况等综合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

7、宜、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组织勘察、设计工作。应通过比较、论证,选定安全、经济的合理方案,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主要保护对象,编制自然保护区工程总平面设计和各类工程项目设计。 1.0.7 自然保护区类型执行GB/T 14529,自然保护区的规模执行《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标准》,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按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批复或批准建立文件执行。 1.0.8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设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 2 总平面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 按

8、照自然保护区区界、功能区划分、各类建设项目内容、外部衔接道路和内部交通、防火路网等,经过实地勘察、论证、比较后,选择优势方案编制自然保护区工程总平面设计图。 2.1.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只能布设必需的科研监测、观察及保护性工程设施,并须有严格的控制条件和管理措施。对防火瞭望塔(台)、野生动物观测点等工程,在条件许可下应布设在核心区外。缓冲区可以布设科研观察、必要的保护性工程。实验区除布设保护性工程外,应适度集中布设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项目。 2.1.3 自然保护区的区界和功能区划必须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批准的《总体规划》中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分区为准。实

9、验区内的进一步区划,《总体规划》中已经区划者,从其区划;《总体规划》未作更细区划时,在总平面设计方案设计中,应在不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自然环境,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不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划。 2.2 总平面设计方案 2.2.1 自然保护区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在大于或等于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进行。底图上包括自然保护区边界、自然保护区内部功能区划及与外部的衔接条件、区内原有的工程设施、居民点、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项目等。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局、管理站、管护点、苗圃、码头、瞭望塔(台)、野生动物救护站、检查站、哨卡等工程项目

10、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经选址者,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布设;未经选址者,应按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在图上选址(含比较方案)。并作为交通运输路网的控制点。 实验区内有居民点、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项目时,应在满足社区群众生活和生产的条件下,在现有路网的基础上,适当布设控制点。 实验区内设有生态旅游项目时,应根据批复的《生态旅游规划》,确定根据景区、景点的布局,综合考虑其停车场、旅游服务点等的选址,作为布设路网的控制点。 管理局局址设在保护区区内时,以管理局址为自然保护区内交通运输路网的主要控制点;管理局局址在保护区外时,主要控制点为自然保护区的入口处。 2.2.2 交通运输路网、防火路网、防火隔离

11、带网应统筹布设。 1 在总平面设计方案中,为连接各控制点的交通运输路网、防火路网、防火隔离带网应统筹布设,点、线、面结合,相互协调。为增加防火通道,可在某些路段间布设联络线。对原有道路应充分利用。 2 防火路网、防火隔离带网的密度,应按批准的《总体规划》的要求,或按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地形、植被、火险等级等条件确定。 3 保护区路网应与外部公共交通相衔接。 4 保护管理站通往管护点以及管理站、点通往瞭望塔(台)的路段布设摩托车道。接近缓冲区、有人为活动的实验区内应布设巡护步道;设在保护管理站(点)之外的野外监测、观察点必要时可布设巡护步道,并与保护管理站(点)相衔接。 5 路网中除巡护

12、便道和巡护步道外,为通行汽车的道路。其等级按本规范7.1.3的规定确定,并选用相应的技术指标。 6 在不影响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的前提下,防火隔离带可利用河流、山脊、道路布设。 7 道路的路线布设,宜采用包线设计,避免高填深挖,并注意路段系统排水的要求。 8 通往瞭望塔(台)的摩托车道,若在塔(台)端布线困难时,可改设人行坡道(台阶)衔接。 9 自然保护区内有公共交通公路穿行时,应视其穿行的具体情况加以限制或利用。若其穿行于缓冲区时,可在两端设置检查站和宣传栏(板),告示穿行的管理要求,并在公路两侧设置防火隔离带;若其穿行于实验区时,保护区的路网可与其衔接。 10 若自然保护区采用分期建

13、设,路网布设应考虑与后期工程的协调衔接。 2.3 现场勘察与总平面设计图 2.3.1 按照总平面设计方案,组织现场勘察工作。并按各专业的勘察技术要求进行。 2.3.2 根据实地勘察,通过方案比较和论证,采用安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并形成自然保护区总平面设计图。 2.3.3 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根据工程规模及难易程度,可按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分阶段进行勘察。也可采用一次外业,分阶段设计。 3 保护管理工程设计 3.1 确界立标 3.1.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界桩、界碑、区碑和标牌,以示区界、指示方向、形象标识、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 3.1.2 自然保护

14、区区界及核心区界、缓冲区与实验区之间的区界上必须树立界桩,自然地形明显、人为活动较少的地段隔500~1000m设置一个,自然地形不明显、人为活动较多地段隔200~300m设置一个,转向点处必须设置。自然保护区区界与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道路相交处必须树立界碑。自然保护区主要管理机构驻地或主要景区,可树立建立区碑。自然保护区的出入口处、保护区内居民点和人为活动频繁处必须树立标牌,亦可根据管理需要,在相应地点树立标牌。 3.1.3 界桩为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宽0.12m,露出地面0.5m,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1.4 界碑规格为250cm×150cm×20cm,埋入地

15、下不小于0.5m。 3.1.5 区碑可自行设计,规格和风格须体现和标识自然保护区的自然和人文特点。 3.1.6 标牌牌面规格为0.68m×1m、1.36m×2m、2.4m×3.5m不同规格,支柱直径不小于10cm,支柱长不小于320cm,埋入地下不小于100cm。 3.1.7 界桩顶部应标注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及标桩序号。界碑的单面或双面应注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区碑上应注明自然保护区名称、批准机关及时间。标牌上的文字,主要是昭示规定、规则,宣传规章制度,提示人们注意事项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碑、桩、牌上的文字应用中英文书写,如果保护区位于少数民族群众聚居地区

16、且该少数民族群众普遍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还应加注少数民族文字,中文书写宜采用等线体,英文书写宜采用印刷体。 3.1.8 制作界碑、界桩、区碑、标牌可用石材、钢筋混凝土、金属或经防腐处理的木材等坚固材料。碑、桩、牌是设计和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 3.2 管护点 3.2.1 各管护点按其管理范围,在靠近缓冲区的实验区内、居民点或人为活动频繁地区选址。管护点的设置应根据保护资源、监测、瞭望等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和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3.2.2 管护点采用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60m2~80m2。应采用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外观形式。设保护管理值班室

17、休息室;配备交通工具和无线通信工具。 3.2.3 管护点的设置应与相关的气象、水文、科研监测设施统筹安排。管护点与相关的监测设施合建(含野外监测人员办公、休息)时,可适当增加其建筑面积。 3.3 检查站(哨卡) 3.3.1 检查站(哨卡)应设在人和车辆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处。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必须设立检查站;在人员进出频繁地段或岔路口应设检查哨卡。 3.3.2 检查站(哨卡)采用砖混结构。检查站的建筑面积为50m2~100m2,设值班室和值班宿舍及较为简单的宣教设施。检查哨卡的建筑面积为20m2~50m2,设值班室。 3.3.3 检查站(哨卡)应配备通信设备。

18、3.3.4 检查站(哨卡)应在道口架设道闸杆或栏索,以有效地拦截检查行人和车辆。 3.3.5 检查站(哨卡)应树立或悬挂醒目的检查标志牌和灯光信号,以示检查和警示严格保护。 3.4 巡护便道和巡护步道 3.4.1 保护管理站与管护点间以及管理站、点通往瞭望塔(台)宜设巡护便道,巡护便道路基宽1.5m~2.0m,砂石或砂土路面,部分路段可设双车道以便会车。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平曲线半径不宜小于8m。 3.4.2 巡护步道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步道,有条件的可铺设碎石或石片,路宽为0.5m~1.5m。 3.4.3 自然保护区的巡护便道和巡护步道道路设计应遵循以下原

19、则: 1 道路布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科研、巡护防火、环境保护以及生活需要为原则; 2 内部道路可按不同等级,构成交叉路网,内部道路需与外部交通衔接。 3 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系统和结合防火道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农地、林地和湿地。 4 道路标准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使用性质确定,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一般不搞大填大挖,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5 道路行走位置不得穿越地质不良和有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6 道路不得改变河流或溪流的流向。在湿地、坡地、地表松软等特殊地段,应架设搭桥或栈桥。 7 在有危险性的路段,应设置护栏、护网、隔墙、扶手、台阶等安全防护设施。

20、3.5 森林(草原)防火 3.5.1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程除防火道路和检查站外,尚需设置瞭望塔(台)和防火隔离带等。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防火瞭望设施可采用防火微波监控台。 3.5.2 瞭望塔(台) 1 瞭望塔(台)的选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势较高,在突起的山顶或高地。 2)视野宽阔,通视条件好,控制范围广。 3)不受其它干扰或自然灾害的危害。 2 瞭望塔(台)高度,应根据地势和周围林木高度及控制范围等条件确定。塔(台)上的瞭望室必须高出周围的最高树冠,且瞭望室地面与周围最高树冠的高差不得小于2m。 3瞭望塔可选择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瞭望塔由塔基、塔架、瞭望室

21、上下交通系统(阶梯、阶梯平台、阶梯栏杆等)、安全系统(护拦、扶手等)、避雷系统等部分组成。 4 瞭望高度距地面小于10m时,可设瞭望台。瞭望台可采用二层砖混结构,上层为瞭望室,下层为附属设施。 5 瞭望塔(台)应配备高倍望远镜、无线通信或有线通信等设施。 6 有防火视频监控建设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瞭望塔(台)的布局和建设要与视频监控统筹设计。 3.5.3 防火隔离带(生物防火带) 1 在林木比较集中、易发生火灾的区域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结合河流、裸岩、道路等自然阻隔进行综合设计,选择在林缘进行建设,减少对林地的破坏和占用。 2 防火隔离带的宽度应大于当地成熟林的最高树高的1

22、5倍。 3 除采用生土防火隔离带外,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段宜采用生物防火林带。 4 生物防火林带按功能分为主带和副带。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副带宽度不应小于20m。陡坡和峡谷地段适当加宽。 3.6 围栏 3.6.1 在人为活动较频繁、易对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产生影响的地区,以及需要隔离家禽、家畜的地段应设置网(生物)围栏。 3.6.2 网围栏的高度应大于2.0m,网柱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8.0m,网格尺寸不宜大于0.15 m×0.15m。可采用钢筋网或钢丝网。 3.6.3 生物围栏应种植生长高度能够达到2.0m以上有刺的乡土乔、灌木,且应种植3行、宽度在3

23、0m以上。 3.7 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 3.7.1 野生动物救护站(点) 1 野生动物救护站(点)应与主要交通干线联网,距公路1km~1.5km。距畜禽饲养场、农药、化肥等污染源及居民区在1km以上。电力、水源充足,水质优良。 2 野生动物救护站(点)应建在干燥,土壤渗透性良好,有一定坡度,便于排水的地方。北方地区的应背风向阳。 3 野生动物救护站(点)应由救护办公室、诊疗室、病残兽隔离观察室、检疫室、收容场所等部分组成。 3.7.2 笼(棚)舍 1 兽舍(小室)为保护被救护动物安全越冬、躲避风雨和日晒的场所。应做到隐蔽,并应具备必要的生境创造和行为再塑的条件;应处于地势较高

24、或悬空状设置,防止积水、积尿,保持干燥。 2 笼(棚)舍(活动场)是被救护动物活动、采食、接受日照等的场所。可直接就地平养或辅以全部铁丝网。光照、通风良好,活动场外应植有树木。 3 兽舍(小室)与笼(活动场)应成行排列,方位统一。大型兽类笼舍应坐北朝南,两排笼舍之间应留有3m宽的通道。 4 救护野生动物的笼(棚)舍区域应以围墙围起,并按动物种类进行设计,围墙高宜1.5m~2.5m,墙上架设高70cm向里伸出的带刺铁丝网。 3.7.3 围网 1 救护鸟类的笼舍及活动场四周地面下应铺设30cm以上金属围网(地下墙)以防鼠害。 2 鸟类生境笼舍四周和顶棚应以孔径4cm×4cm的钢丝网围成

25、其围墙基础可采用浆砌片石。 3 钢丝围网的高度为3.0m~6.5m。 3.7.4 生态廊道 1 生态廊道的生境连接设计应建立在物种生态习性研究和历史连接状况的基础上,优先保证核心区之间的自然连通。 2 生态廊道应满足野生动物对生境和其它资源的需求,应连续而不应有缺口。 3 生态廊道的最佳宽度取决于边缘效应的强度和不同动物物种的需要。 4 核心区间自然的连通性应得到保持或恢复。 3.7.5 动物通道 动物通道根据自然保护区具体情况宜采用跨越、涵洞等方式。 3.7.6 鹰墩 野生动物和荒漠类型自然保护区在植被稀少的区域,设置供鸟类停歇的鹰墩,竖立杆高6m~7m的树干或水泥杆。

26、 3.7.7人工洞穴 1 人工洞穴的大小和分布密度,应根据野生动物的形体大小和分布数量确定。 2 人工洞穴的位置应根据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确定。 3 洞穴的结构形式可采用土洞、木结构、砖石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3.8 野生植物及生境保护 3.8.1 天然林资源保护 1 在天然林资源周围,若人为活动频繁,可采用带刺铁丝网、石、土垒墙、竹、木围篱等方法设置机械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在山口、沟口及交通路口应设卡,加强管护力度。 2 在封禁区周边的主要山口、沟口、河流交叉点、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标牌,立牌公示。 3 植物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应设实验室、标本室、资料

27、档案室、药品库,以及配备植物病虫害测报、检疫仪器设备,防治器械和交通工具。 3.8.2 珍稀植物苗圃 1 珍稀植物苗圃应设置在实验区内,与所培育的珍稀植物生境条件相类似地段。 2 苗圃地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地形地势平坦,自然坡度在3°以下,排水良好;山地丘陵区因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在山脚下、坡度在5°以下的缓坡地。 2)北方地区宜选在东南坡;南方地区宜选在东坡、北坡和东北坡;高山地区宜选择半阳坡的东南坡或西南坡。 3)土壤应为团粒结构,较肥沃的砂壤土或轻壤土;土层厚度应在50cm以上,pH值5~8为宜。 4)水源充足,水中盐含量不超过0.15%,地下水位在适宜的深度;砂土1m

28、~1.5m,砂壤土小于2.5m,重壤土小于4m为宜。 5)地下害虫数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允许量,没有严重的立枯病、根癌病等病菌感染。 3 苗圃的面积应使其育苗数量能够按计划逐年满足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植被恢复的需要。 4 选育的植物种类应为自然保护区内的乡土和珍稀濒危植物种类。 5 根据育苗生产需要,珍稀植物苗圃应划分为生产作业区和辅助区。生产作业区用地不得少于苗圃面积的80%,可分为播种小区、无性繁殖小区、移植小区和科学试验小区。辅助区包括管理小区、机具站、仓库、积肥场等。 3.8.3 树木(花草)园 1 树木(花草)园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充足的水源。 2)具有较复杂多

29、样的地形条件,包括不同的海拔高度、不同坡向和坡度变化。 3)具有多种类的土壤条件。 4)具有不同的小气候条件。 5)原有植物品种丰富。 2 树木(花草)园不得随意引进其它外来物种。 3 树木(花草)园植物种植设计宜满足以下要求: 1)以树木花草的生物学特性、生态学特性条件为种植依据,使树木获得最适合的生长条件,并形成人工群落。 2)在符合植物生态要求的情况下考虑分类的方便,同科的植物宜集中在一起,以利分类、比较。 3)根据植物的自然生长状况,以自然复层混交的形式,并采用密林、疏林草地或树群、树丛、孤植等栽植形式,在注意生态、分类前提下,根据植物的形态、色彩、花、果等观赏特征进行

30、设计栽植。 4)珍稀濒危植物种类的最小种植规模应以形成独立的生境条件为准,乔木珍稀树种每种不少于100株;濒危树种每种不少于50株。 5)采用人工培育、栽植的树木。 3.9 植被恢复 3.9.1 封山(沙、滩、湖)育林(草) 1 在封山(沙、滩、湖)育林(草)的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垭口、沟口、河流交叉口、主要交通路口等,必须树立标牌,以明确封育植被恢复的范围,并能够有效地防止人畜任意进入。 2 在人为活动较为频繁处,可采用带刺铁丝网、石、土垒墙、竹、木围篱等设置机械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 3.9.2 人工辅助自然恢复 人工辅助自然恢复的植被应采用自然保护

31、区内的珍稀濒危物种,或适宜于野生动物食用、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的乡土树(草)种。 3.9.3 防沙治沙 1 流动沙丘和半固定流动沙丘,应首先采用沙障固沙,阻止沙丘流动,再营造防风固沙林带进行生物固沙。防沙治沙造林所用树种和固沙种草的草种种类均应为乡土种。 2 沙障固沙采用平铺式沙障或直立式沙障。 3.10 栖息地与生境改善 3.10.1 有害植物控制 1 有害植物的数量少、分布不广时,应采用机械法清除;在群落中有其他敏感植物存在时,也应用机械法。 2 利用除草剂控制有害植物,选用的除草剂应具有专一性。 3 对有害植物的原栖息地进行考察,了解其天敌和病原体,研究和评估它们的安全性,

32、而后引进这些病原体、天敌等,释放到受有害植物危害的地方,使有害植物得到控制。 4 机械法、化学法、生物控制法三者应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控制。 5 当外来种已被控制或消灭之后,应及时对受干扰地带采取有效措施使原生植被恢复。 3.10.2 生境改善 1 当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已受到破坏,应根据其破坏程度,确定具体的生境改善措施及改善方法。 2 生境改善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只在被破坏的区域内进行。 3 自然保护区的生境改善,若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破坏较轻,解除破坏因素即可得到改善时,应采取封禁保护改善的方式;当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破坏较严重,通过封禁不能够得到有效恢复时,可采用种植保护区乡土物种等

33、生物措施进行。 4 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生境改善,可采用设置围栏(网)、有计划地进行烧除等措施。 3.11 湿地保护与恢复 3.11.1 湿地水源保护工程 1 保护湿地生态应着重保护湿地水源,防截流,防污染,保持湿地自然水量平衡。 2 因水源不足危及湿地生态安全的,可利用天然沟渠、人工渠道,提水泵站等工程措施从邻近水源地引水补给。其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设计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执行。 3 因洪水泛滥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可修建防洪堤、闸和护岸工程,清除河道淤积物和障碍物,进行河道整治。 3.11.2 蓄水堰 1 自然保护区的湿地蓄水面积较小时,可设

34、计修筑蓄水堰,以扩大湿地水面面积。 2 蓄水堰可采用土堤坝、浆砌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堰拦蓄地面径流,以提高水位。 3.11.3 主退水汛道疏竣 1 自然保护区主退水汛道疏浚须按照水力计算确定的设计横断面清除河道淤积物和障碍物,以满足洪水渲泄要求。 2 裁弯取直及疏浚(挖槽)的方向应与江河流向一致,并与上、下游河道平顺连接。 3 在主退水汛道疏浚中进行河道裁弯取直,应达到改善水流条件,去除险工和有利于湿地保护的目的。 4 裁弯取直应进行河道冲淤分析计算,并注意水面线的衔接,改善冲淤条件。 3.11.4 管护码头 自然保护区内湿地的管护码头,主要停靠小木船或摩托艇,宜采用实体式斜

35、坡码头。 1 管护码头址应选择在水流平稳,岸、滩稳定处。 2 斜坡码头按洪、枯水位及波浪、地质条件设计。 3 斜坡码头坡道的坡度不大于15%,踏步式坡道的坡度宜为15%~50%,坡道的宽度为1m~1.5m。 4 斜坡码头设计按《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4)执行。 3.11.5 防护林草带 1 岸、滩、堤的防护林草带为防浪林带、护堤固岸林带、拦沙林带、草皮护坡等,其防护效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浪防冲,防治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海潮、波浪等对堤防的浸蚀破坏。 2)拦沙固滩,保护堤防和护岸的基脚安全。 3)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堤容堤貌,优化湿地生态与

36、环境。 2 防浪林带、护堤固岸林带应按统一规格和技术要求,栽种在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临水侧用于消浪防冲的防浪林带,可适当扩大其种植范围。 3 拦沙林带应按要求栽植在湿地上游河流和水沟口的滩地上。 4 防浪林带、拦沙林带宜采用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结合的立体紧密性混交林。 5 防浪林带的种植密度、排数、株行距等应根据消浪防冲要求和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 6 防浪林、拦沙林苗木,以选用耐淹性好、材质柔软、树冠发育、生长速度快的杨柳科或其他适用于当地生长的树种为宜。 7 护堤林带的种植宽度和植株密度,应根据堤防背水侧护堤范围内的土壤气候条件,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等环境因素确定

37、 8 护堤林带,宜种植适宜于当地土壤气候条件、材质好、生长快、经济效益高的树种。 9 为防御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波浪等环境因素对土堤坡面的侵蚀破坏,除种植防浪林带和护堤林带外,还应种植草皮护坡。非土质的一线海堤和行洪流速超过3m/s的土堤迎水坡面,不宜种植草皮护坡。 10 护坡用的草皮,以选用适合保护区土壤、气候条件,耐干旱、盐碱、潮湿,根系发育、生命力强的优良乡土草种为宜。 4 科研监测工程设计 4.1 科研中心(站) 4.1.1 科研中心(站)应在管理局址集中建设,布置在环境安静、清洁,振动及电磁辐射小的地段,并根据保护区科研的主要研究方向,确定科研中心(站)及相关设施的

38、位置。 4.1.2 科研中心(站)应远离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散发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考虑科研中心(站)所产生的废气、噪音、污水对保护区保护对象及居民和人员的影响。 4.1.3 科研中心(站)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4.1.4 科研中心(站)的内部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一般包括实验室、化学分析室、计算机房、科技资料室、科技档案室、标本制作室、标本贮藏室、标本陈列室、科研流动站及仪器设备、药品等贮藏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 4.1.5 科研中心对振动很敏感的精密仪器,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实验、化学分析、标本制作过程需大量酸碱液的用房,应布

39、置在建筑物底层。 4.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北侧区域: 1 有温、湿度要求的。 2 需避免日光直射的; 3 器皿药品贮藏间、精密仪器存放间。 4.1.7 实验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粉尘等的含量,其最高容许浓度不应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的二级标准的规定。 4.1.8 实验室、化学分析室、标本贮藏室、标本陈列室等的温度、相对湿度、细菌、灰尘、电磁干扰、电源、噪声、振动等环境条件,宜安装监控设施。 4.1.9 科研中心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采用自然采光时,采光等级应为Ⅱ级。 4.1.10 科研中心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不小于2.5kPa

40、荷载较大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4.1.11 科研中心的“三废”处理应与建筑设计同时进行,“三废”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4.1.12 科研中心的酸性、碱性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或微害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处理方式和装置可根据废水中所含酸碱的种类、性质、浓度、水量及其变动情况等因素确定,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4.1.13 科研站的布设,按其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4.1.14 当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在城镇时,选址时应考虑科研中心(站)的建设要求。 4.2 生态、资源与环境监测 4.2.1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资源与环境监测站点的布设,应根据监测、研

41、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宜与保护管理站、点的选址相结合,统筹安排其布局及相应设施。 4.2.2 生态、资源与环境监测站点的布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监测站点布置,应具有该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研究对象及生态系统的代表性、典型性。还应考虑人为活动的影响。 2 设置监测设施的场地,应保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进行观察、观测。 3 监测站点应选择技术先进、使用方便的观测仪器、设备。 4.2.3 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资源与环境监测项目应根据其资源分布状况、环境特点和监测的对象等因素确定。主要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态定位监测站应主要监测森林、草原与草甸、荒

42、漠、海洋与海岸、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变化;还应监测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系统和景观的变化趋势。 2 气象观测站主要监测自然保护区内各生态系统的气象学、物候学等范畴的大气、物候指标。 3 水文、水质监测站主要监测保护区内各河、湖、海水系地表水化学、毒理学、细菌学等范畴的水质指标,以及地下水的水位、含盐量变化等指标。 4 关键物种监测(观察)点应主要鉴定生态系统的关键物种,监测研究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同时随着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应主要监测关键物种的动态变化趋势。 5 土壤地质监测(观察)点应主要监测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对特殊地质地貌的动态变化。 6 固定样地主要监测植被(植物)

43、的密度、盖度、生物量或频度等;监测野生动物或者痕迹(粪便或繁殖地点),反映其种类、分布、数量、种群结构及动态过程;监测各种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生境、结构特征、物种组成、优势种群结构及生理生化特征。固定样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样地除草地可采用圆形样方外,其余应采用长方形或正方形。 2)自然保护区固定样地的个数及样地面积大小应根据保护区的类型、规模、植物种类和植被群落类型的复杂程度确定,按照表4.2.3-1和表4.2.3-2的规定确定。 表4.2.3-1固定样地数量(个) 保护区类型 超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自然生态系统类 ≤60 ≤50 ≤40 ≤30 野生

44、生物类 ≤50 ≤50 ≤30 ≤20 自然遗迹类 ≤40 ≤30 ≤20 ≤10 表4.2.3-2植被类型与固定样地面积(m2) 植被 类型 热带 雨林 亚热带 常绿 阔叶林 温带 森林 温带 干草地 灌丛 牧场草地 农业 杂草 群落 苔藓 群落 地衣 群落 样地 面积 10000~20000 10000~20000 10000~20000 100~200 100~200 50~100 50~ 100 1~ 4 0.1~ 1 3)固定样线主要监测动、植物种类、密度、个体分布变化、种群变化趋势等。每条固定

45、样线的长度为2~5km。,根据保护区的规模,固定样线的总长度在20~50km之间。 7 鸟类的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的自然保护区内可设置鸟类环志站。环志站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环志站配置环志管理的建筑工程和环志工作所需的设施。 2)环志站的建筑工程为砖混结构,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3)环志设施、设备可按照《鸟类环志技术规程》执行。 5 公众教育工程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公众教育工程应满足实物、模型、展板、多媒体等灵活多样公众教育手段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参观考察、教学实习的接待能力和承受量。 5.1.2 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交通较为便利、社区人口比

46、较稠密、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3万以上、进行集中宣传教育能起到较好效果的自然保护区,可设访客中心;其它有一般可研任务、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1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陈列馆、生态教育基地;其它自然保护区可在管理局内设宣教室。 5.1.3 访客中心或陈列馆内应设多媒体教学、培训、宣教用房,并配备宣教设备、印制宣教手册和单页。访客中心、陈列场馆内部布设应以声像、光电、模型、多媒体等为主,限制没有制作、保存技术和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从野外捕获、采集、制作动植物实物标本。宣教设备主要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幻灯机、多媒体放映机、音像编辑设备、教学实习设备等。 5.1.4 访客中心或陈列馆内设置标本室、

47、陈列展览室、资料室等。 5.2 访客中心、陈列馆 5.2.1 访客中心或陈列馆的建设地点应综合考虑交通条件、生态旅游线路的现状和规划、可参观的野外资源的分布、社区人口分布等因素,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建筑位置、朝向、高度、体谅、空间组合、造型、材料和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在选址及总图设计时统筹考虑。访客中心建筑面积应按照表5.2.1的规定确定。陈列馆的建筑面积:超大型、大型自然保护区不大于600m2,中性、小型自然保护区不大于300m2。 表5.2.1 访客中心建筑工程量(m2) 规模 超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国家级 1000~2000 800~1500 600~1000

48、 300~800 地方级 800~1000 600~800 400~600 200~300 5.2.2 访客中心、陈列馆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小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2 访客中心或陈列馆内部和外缘,在参观人群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均按1.0kN/m计算。 3 访客中心、陈列馆建筑设

49、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6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局和管理站址等基础设施的工程设计,应按其建设要求进行选址、总平面和各工程项目的设计。 6.1.2 国家级和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局址,应本着便于宏观管理,沟通信息和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原则,就近选择在中心城镇。其它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址宜就近选择在基础设施与后勤保障良好的城镇或乡镇。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基础和生活福利设施。管理局址选择在保护区内时,应结合实验区的区划、自然条件、内部路网和外部衔接条件等综合要求选址。 6.1

50、3 在管理局址应将森林公安机构、科研中心、访客中心(陈列馆)、植物防治站等建筑、配套工程等集中统一布置。 6.1.4 对于跨地(市)或县级行政区的超大型和大型自然保护区可设管理分局,分局址选择在相应的城镇。 6.1.5 保护管理站(含森林公安执法机构)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保护管理站的保护管理面积根据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和交通条件确定; 2 保护管理站的保护管理范围应尽量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3 保护管理站的管护面积应按照表6.1.5的规定确定。 表6.1.5 保护管理站的管护面积(hm2)指标 保护区类型 生态系统类 野生 生物类 自然 遗迹类 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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