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11/T 540—2008 Q/CM *****公司 发布 *****公司 企 业 标 准 **-**-** 发布 **-**-** 实施 环保型煤燃料 (报批稿) Q/CM 001—2016 Q/CM 001—2016 前 言 燃煤散烧的烟尘、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是
2、城市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环保型煤燃料是煤炭深加工产品,能有效提高煤的燃烧效率,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减轻环境污染,对煤炭的清洁使用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中St,d、 Ad 、Qnet,ar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依据GB/T 1.1制定。标准中引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和办法。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年**月**日首次发布。 环保型煤燃料 1 范围
3、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型煤的质量要求、采样、制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兰炭粉和灵武煤粉为原料生产的民用环保型煤燃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蜂窝煤和作为原料及燃料的工业型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4、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MT/T 916-2002 工业型煤样品制备方法 MT/T 915-2002 工业型煤样品采取方法 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MT/T 748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 925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保型煤燃料 以兰炭粉为主要原料,辅以一定量的宁夏灵武煤粉和适量具有一定功效的添加剂,经过机械加工成
5、型制成的具有一定形状和强度,并具有降烟、抑尘作用的民用采暖、炊事的煤制品称为环保型煤燃料。 4 质量要求 4.1 环保型煤燃料的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环保型煤燃料质量要求 序号 质量指标 名称 符号 单位 大小 1 全水分 Mt % ≤6.00 2 干燥基灰分 Ad % ≤18.00 3 干燥基挥发分 Vd % ≤20.00 4 干燥基全硫 St,d % ≤0.50 5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kcal/kg ≥5700 6 冷压强度 SCC N/个 ≥600 7 落下强
6、度 DS % ≥80.0 注:St,d、 Ad 、Qnet,ar为强制性 4.2 所有添加剂应无毒无味,不产生二次环境污染。 4.3 形状、规格 形状:球形 规格:Φ80mm×55mm、Φ60mm×40mm、Φ50mm×30mm、Φ40mm×25mm 5 试验方法 5.1 全水分的测定按GB/T 211规定执行。 5.2 灰分的测定按GB/T 212规定执行。 5.3 挥发分的测定按GB/T 212规定执行。 5.4 发热量的测定按GB/T 213规定执行。 5.5 全硫的测定按GB/T 214的规定执行。 5.6 冷压强度的测定按M
7、T/T 748规定执行。 5.7 落下强度的测定按MT/T 925规定执行。 5.8 采样按MT/T 915-2002规定进行。 5.9 制样按MT/T 916-2002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检验项目: Ad、Vd、St,d、Qnet,ar。 6.1.2 产品出厂时由质检部门对6.1.1所要求项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需进行全项目检验 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批量生产的产品每月应进行一次;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原料、生产工艺
8、配方有较大改变时; c) 新产品和该型产品正式投产时;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供需双方有质量争议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 抽样规则 6.3.1 从已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袋及以上样品,按照MT/T 916-2002的规定缩分出2份,分别封存,一份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留存。 6.3.2 若需进行冷压强度项目试验时,从上述抽样的总样中分取出不应小于MT/T 748规定的最少试验用样的样品。 6.3.3 若需进
9、行落下强度项目试验时,从上述抽样的总样中分取出不应小于MT/T 925规定的最少试验用样的样品。 6.4 依法设立和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对环保型煤燃料进行检验时按本标准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7 判定规则 7.1 强制性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表1,加倍抽样复验,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2 其余项目一次检验不合格项不得超过一项,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1 包装 环保型煤燃料宜采用防水编织袋进行包装。 8.2 标志 环保型煤燃料产品包装应有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号、净含量。 8.3 运输 运输途中必须加盖篷布,要防雨、防晒、避免剧烈碰撞,以防破碎和遗撒;散装产品要采用密闭运输,严密覆盖。 8.4 贮存 产品的贮存场地应干燥、平整、防雨、防水、防晒;包装产品码放整齐,散装产品贮存时注意防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