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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doc

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投资促进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索引号:690-2025-2007-27717 信息种类:投资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2007-07-01 12:00:37 发布日期:2007-07-01 11:59:28 发布机构:北海市投资促进局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

2、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

3、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

4、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

5、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

6、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

7、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8、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

9、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6月6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内容概述: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 内容全文

10、 内容全文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1、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

12、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

13、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

14、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15、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

16、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6月6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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