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人)通过投标承包了扬州市某学校(以下称业主)的食堂、浴室单位工程。工程建筑面积为9447,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计划于08年11月6日开工,实际于08年12月11日开工,09年8月25日如期竣工。我方于2010年9月20日接受业主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结算过程中在质量扣款、合同赶工措施费、生活水电费扣除、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焦点】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是否应按合同协议中工程质量为“合格”确保
2、“琼花杯”精神执行;2、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问题;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80元/工日是否合理;、4、生活水、电费如何扣除;5、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是否应计入;【简要评析】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合同协议中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定为合格,确保“琼花杯”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按招标文件中相关精神扣除合同价的5%。承包方认为工程于09年9月竣工验收,要隔一年即到2011年才能评“琼花杯”,现在结构工程已被评为“优质结构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已具备“琼花杯”条件,故不好扣除。我方认为 “琼花杯”除结构工程必须是优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必要条件外,还有外观质量、反映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业主推荐报告相关资料
3、等相关条件,承包方认为评“琼花杯”条件已具备并不充分。但承包商为申报已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本着有法(合同)可依、有法必依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业主、施工方三方多次沟通协商后,按合同价的5%暂时扣除,待工程“琼花杯”评定后一周内由业主将这部分费用返还给承包商。2、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原合同工期为293,因拆迁等原因延迟开工35天。承包商因业主为保证9月1日按时正常开学使用要求,按业主要求调整了进度计划,并采取了相应的赶工措施,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实际施工工期为258天,承包商认为按照江苏2000定额工期10000以内现浇框架结构(1-9、1-153)为320+60*0.95=377天。即实际工期占定
4、额工期比例为258/377=0.684,依据扬建价(2009)63号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施工工期/定额工期为0.687在0.650.7范围,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我方认为实际施工工期提前比例基数应为合同工期,签订的合同价对应的合同工期为293天,合同价已包含定额工期377与合同工期293天的赶工措施费用。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比例为293/377=0.777,依据扬建价(2009)63号文精神, 在0.70.8范围,对应的赶工措施费为2.0%。现实际施工工期发生的赶工措施费为2.5%。经分析可知,该工程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有所提前,导致其赶工措施费费率处于
5、不同档次,它们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赶工所增加的措施费计取的。即应按实际赶工措施费费率与合同包含的赶工措施费费率的差额即2.5%-2%=0.5%计取赶工措施费。后和承包商沟通,同意了我方的观点。启示:赶工措施费的计取,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先看合同工期比定额工期是否存在提前的情况,如提前计算出相应比例查出相应的赶工措施费费率,后再看实际施工工期是否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提前,如提前则计算出实际施工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得出相应地赶工措施费费率。如果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和实际工期与定额工期比例在同一档次,则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如不在同一档次则按差率计取赶工措施费。3、签证中零星用
6、工单价确定签证中零星用工内容为事项原因和人工数量及单价80元/工日,监理业主均已签字盖章。承包方意见,签证中人工单价和数量已清清楚楚的,就应按签证中单价和数量计入。我方查看了合同,并无相关签证用工单价的条款。在协调会上我们征询了业主,答复意见为确认签证中的数量,单价未确认,需核定。我方按江苏省苏建价200866号中有关点工48元/工日的标准计入。4、生活水电费扣除因未挂表,承包商所使用的水电费均已由业主垫付,结算需扣除。承包商认为应按定额中水电费扣除。而定额中只有施工用电、用水。而经咨询得知,承包商的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均在工地现场。这部分的水电费如何扣除。经分析可从用水、电的数量和单价两方面
7、考虑:(1)数量:经其它多个挂表工地测算,得出每人每天生活用电、用水量分别约为0.428KW、0.091T。 后同业主沟通并在承包商配合下查看了施工期间的员工数量, 统计出人员数量及用水、电量如下表:月份人数用电量(KW)用水量(T)备注08年12月36323.5768.821天09年1月63835.88177.7231天09年2月861030.62219.1328天09年3月1031366.60290.5631天09年4月1181515.12322.1430天09年5月1251658.50352.6331天09年6月1121438.08305.7630天09年7月1041379.87293.
8、3831天09年8月88941.6200.225天小计10489.842230.32(2)单价:依据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通过查看业主和供电公司的供电合同及水电缴费发票,得出工地实际生活用电单价为0.829元/KW、生活用水为3.18元/吨。计算出生活用电为0.82910489.84=8696.08元,生活用水为3.182230.32=7092.42元。后向业主、承包方提出我们的结算意见,业主通过工程施工前和施工后用电用水量对比,承包商按照以前的施工经验进行了比较后,双方均同意我方生活用电按8696.08元、生活用水按7092.42元扣除。5、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的计取变更签证措施项目费
9、中的临时设施、检验试验和安全文明等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承包方要求应按原合同中相应的费率计入。我方认为需分2种工程情况分别对待处理:(1)投标合同价未让利: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等费用应按固定总价精神包干使用,一般是不作调整的,如果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应按照苏建定(2004)290号文件执行,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更时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等作为承包人报价时的包干费用不作调整。(2)投标合同价让利:因工程变更签证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临时设施、检验试验费及其它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施工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核定的计
10、取外,其它如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等以费率计取的。应按原投标书中相应费率,计取出相应的措施费用。因本工程未让利,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即临时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和安全文明等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按包干费使用,不作调整。【结论和启示】通过该案例分析有以下三点启示:1、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对涉及到工期、质量、付款等实质性条款内容的严谨性、可操作性需统筹考虑,进行仔细推敲,防止实际情况操作的难度,避免矛盾、扯皮现象地发生。2、施工合同应遵照招标文件精神,订得越细越好,尤其在易扯皮、纠纷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述:(1)合同方式应避免固定价模糊方式,需明确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或成本加酬金(2)工期提前、延误相应奖惩;(3)质量等级奖罚(注意实际的可操作性);(4)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5)变更签证流程及其措施费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6)工程付款条件、方式。一份公正、公平、细致完善的施工合同既便于业主管理、也可以尽可能地避免矛盾、扯皮现象地发生,还可以让承包商明晰地按合同精神集中精力做好工程。3、结算审核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我们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及丰富的工程结算审核经验,并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这样才能在审核工作中为业主和承包方解疑释惑,协调好双方的合作关系,科学、合理地解决工程结算中的分歧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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