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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doc

1、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8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 8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9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3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3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14 第四章 土地利用调控与空间管制 16 第一节 土地利用调控 16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19 第五章 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23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模减量增长 23 第二节 新增建设用地控制 24 第三节 存量建设用地循环利用 26 第四节 建设用地清退 29 第五节 合理利

2、用地下空间 30 第六章 农用地保护与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32 第一节 农用地保护 32 第二节 优化生态用地结构与布局 34 第三节 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36 第七章 规划体系和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39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39 第二节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39 第三节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及空间管制 40 第八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42 第一节 土地整治 42 第二节 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保障 42 第三节 重大产业用地保障 45 第四节 围填海开发 45 第九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7 第一节 促进土地利用模式转型的政策措

3、施 47 第二节 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政策措施 49 第三节 推进土地资产资本管理 51 第四节 规划实施监督和技术支撑措施 53 附表 56 7 LAND USE PLANNING SHENZHEN CITY (2009-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在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4、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2条 规划定位 适应中国国情和深圳市实际的高度城市化背景下的约束、转型和创新规划,探索建设用地减量增长的土地利用规划新模式。 通过本规划实施以促进土地管理四个转型: 1.利用模式转型。从外延扩张向内涵集约转变,加大城市更新和建设用地清退力度,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管理理念转型。从被动的资源保障向积极参与宏观调控转变,主动引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管理目标转型。从单一的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复合管理转变,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体系。 4.管理机制转

5、型。从注重审批向土地全程动态监管转变,实现国土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 第3条 规划指导思想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和一体化发展。增强土地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推动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全面转型。 2.主动应对全球化、泛珠三角一体化以及建设我国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加强区域合作拓展发展空间,全面增强服务全国的能力,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积极融入区域土地利用分工协作体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统筹全市土地资源利用。 3.严格实施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6、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统一。 4.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率先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5. 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管理新模式,完善土地管理的体制机制,增强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 第4条 规划工作原则 1.依法编制,科学决策 规划修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坚持“政府组织、专家

7、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统筹兼顾,综合协调 坚持五个“衔接”,一是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衔接,二是与国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级规划衔接,三是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四是与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五是与规划实施管理衔接。 3.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在规划编制中,突出深圳特色:(1)经济特区,毗邻香港;(2)高度城市化,社会经济发展转型;(3)没有农村建制,土地全部国有;(4)人口密度大,流动性高;(5)土地资源紧约束,可供建设用地空间有限。 4.刚柔并济,完善管理 妥善处理规划的刚性和

8、弹性、指令性和指导性、近期和远期、整体和局部等关系,以应对未来发展的诸多不确定性,提高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正确处理规划、政府管理与市场的关系,突出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和调整机制。 第5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 基期:2005年 近期:2006-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30年 第6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和龙岗区6区以及光明新区、坪山新区2个管理区,土地总面积为195284公顷(2005土地利用变更控制范围)

9、[1] 根据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市域陆地面积199171公顷。 。 中心城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4个行政区。 第7条 规划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 (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9年3月1日)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 (6)《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

10、20年)》 (7)《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电〔2010〕30号) (8)《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号) (9)《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10)《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09〕79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等三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9号) (12)《广东省国土规划(2006-2020)》(报批稿) (13)《广东省土地

11、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4)《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15)《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 (16)《深圳经济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 (17)《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18)《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9)《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 与本规划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划。 第8条 规划效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

12、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城乡建设、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建设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执法监察等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凡在深圳市域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以及一切涉及土地利用的行为,均应遵照本规划。 第9条 规划调整程序 本规划一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调整。 第10条 规划成果组成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集和附件(规划的说明、相关文件汇编等)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集具有法定的效力。 第11条 规划的报批、实施和解释 本规划经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组织审查,国务院批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4、 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 第12条 空间拓展战略 破解土地资源的瓶颈难题,积极探索土地利用可拓展空间,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1.陆域空间拓展。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充分论证,科学规划,适度实施围填海造地,拓展用地新空间。 2.地下空间拓展。通过地下公共空间系统、交通系统、市政系统和人防系统等统一规划建设,拓展城市建设发展空间,构建功能齐全、安全方便、环境优美的地下空间利用体系。 3.地上空间优化。适当增加地上建设用地的利用强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积极探索互联网等虚拟空间发展。 第1

15、3条 循环集约战略 强化土地资源的可更新属性,积极推动土地资源循环利用,加大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健全“储备-供应-使用-收回-储备”流程,完善土地资源循环利用机制。 2.推动土地管理的重点从新增供地管理为主向存量土地管理为主转变,加快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城区等城市用地的更新改造,完善城市更新改造管理机制。 3.强化用地的批后监管评价,充分应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杠杆调节手段,形成低效用地的退出机制。 4.促使工业向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健全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的规模集聚机制。 第14条 生态和谐战略 1.严格管理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生态用地

16、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提升耕地的生态服务功能,确保城市基本生态安全。 2.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优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用地的区域配置,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断提高民生福利水平。 3.储备预留远景用地,以满足未来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15条 总体目标 1.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统筹安排农用地; 2.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3.以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为手段,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4.以优化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5.以落实共同责任为

17、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16条 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1.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 至2010年,深圳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30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620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168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76200公顷以内。 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市域面积的50%以内,全市域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7600公顷[2] 国家按2005年市域面积50%控制下达;规划期间市域面积若变化,建设用地总规模按不超过市域面积50%控制。 2]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370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18、规模控制在139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83700公顷以内。 2.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及清退目标 至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不超过7245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不超过6036公顷,含建设占用耕地757公顷;建设占用其他用地1209公顷),建设用地清退成农用地或其他用地减少建设用地8109公顷。 至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不超过15786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不超过1328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1164公顷;建设占用其他用地2501公顷),建设用地清退成农用地或其他用地减少建设用地12131公顷。 3.存量建设用

19、地利用目标 规划期间城市更新改造范围19000公顷,其中全面改造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城区等存量建设用地规模6000公顷。 第17条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01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4296公顷(含已落实的易地保护面积),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4288公顷(含已落实的易地保护面积)。规划期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000公顷。 第18条 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规划目标 1.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 按常住人口和国土统计口径计算,至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域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之和)不高于80.21平方米/人和76.09平方米/人。 2.

20、建设用地地均GDP 至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产出率≥10亿元/平方公里,全市每年万元GDP建设用地年均下降10%;至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产出率≥20亿元/平方公里,全市每年万元GDP建设用地年均下降7%。 3.地均工业增加值 至2010年,地均工业增加值≥20亿元/平方公里;至2020年,深圳市地均工业增加值≥45亿元/平方公里。 第19条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目标 至2010年,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水域和部分自然保留地面积达到110000公顷以上,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6.3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5%。 至2020年,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

21、耕地、园地、林地、水域和部分自然保留地面积达到105000公顷以上,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3.77%,形成安居乐业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5%。 第20条 土地利用远景目标展望 1.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用地效益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建设用地的外延扩张基本结束,建设用地实现零增长。 2.永久耕地(基本农田)保持在2000公顷左右。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21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 1.农用地结构调整方向 规划期间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面积及比例都略有下降。在审慎安排

22、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方向 规划期间降低工矿仓储用地比例,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城市战略性重点发展地区建设,产业升级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现代服务业等发展,保障城市市政设施、公共配套、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用地供应。建设用地清退与生态优化、产业集聚、违法用地查处等结合。 3.其他用地结构调整方向 规划期间其他用地的面积及比例有所下降,谨慎、适度地开发其他用地后备资源。 第22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结果 2006-2020年,深圳市农用地面积减少7160公顷,到20

23、20年末,农用地总量将调整到899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4.69%。 2006-2020年,深圳市建设用地总量净增3736公顷,到2020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为976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8.52%。 2006-2020年,深圳市其他用地面积净增9288公顷,到2020年末,其他用地面积为136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6.79%。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第23条 城市空间形态 以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为核心,以西、中、东三条发展轴和南、北两条发展带为基本骨架,形成“三轴两带多中心”的轴带组团结构。 第24条 调整生产空间 工业用地空间优化,逐步形成工业用地的

24、一核心、九片区、五十二园”空间格局;物流业用地空间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安排全市九个物流园区;金融业用地空间全市形成金融产业“一主两副一基地”的总体布局结构;文化产业用地空间结合各区特色,在规划期内形成有代表性的文化产业用地布局;旅游用地空间规划形成“五圈六带十一组团”的旅游空间发展格局。 第25条 优化生活空间 1.居住用地空间优化 人口密集的罗湖区、福田区、宝安中心区、龙华、布吉等地住宅供应以存量改造更新为主;南山区、龙岗中心区、光明片区、坪山片区和宝安沙井、轨道沿线的西乡、福永、横岗等地适当增加新增居住用地供应。 2.公共设施用地空间优

25、化 增加中心城区外公共设施用地,使规划期末达到或接近中心城区公共设施用地人均水平。中心城区不断提高现有公共设施用地的服务水平,优化空间的布局。 3.商业用地空间优化 完善市级综合性商业区职能,推进商业区建设。 第26条 保护生态空间 1.优化生态用地格局 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生态用地为基础,构建“四带六廊”生态廊道体系。 2.建设用地生态清退 在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约束下,为了腾挪建设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全市须清退一定规模的现有建设用地,将其转为非建设用地。 67SHENZHEN CITY (2006-2020) SHENZHEN CITY (

26、2006-2020) LAND USE PLANNING 第四章 土地利用调控与空间管制 第一节 土地利用调控 第27条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要求,将深圳市划分为基本生态控制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和城镇发展区等五个土地利用功能复合区域。 1.基本生态控制区。范围约97400公顷,约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48.42%。 2.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379公顷,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0.19%。包括大鹏所城和南头古城两个历史古城,燕川村古村落、贵湖塘老围、新二村古村落、凤凰村古村落、观澜老街、浪心村

27、古村落、西坑村古村落、大鹏王母围八个历史文化村落(街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改造控制范围2998公顷(4.50万亩),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1.49%。基本农田保护区以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实际范围为准。 4.城镇发展区。范围98969公顷,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49.20%,其中规划城镇建设用地8370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5269公顷。 5.一般农业发展区。范围1402公顷,占全市土地规划总面积的0.70%。该区域指以上范围外,以发展农业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林地、园地等。 第28条 各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的分解 1、中心城区用地调控指标 (1)福田区用地调控

28、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8公顷。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521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4938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41平方米/人。 (2)罗湖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20公顷。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728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3104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35平方米/人。 (3)南山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73公顷。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1086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9580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9

29、6平方米/人。 (4)盐田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7公顷。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73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1935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64平方米/人。 2、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1)宝安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08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15公顷。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540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29119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358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20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70平方米/人。 (2)龙岗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

30、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1公顷。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567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22426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361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16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28平方米/人。 (3)光明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3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34公顷。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701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6337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03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824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91平方米/人。 (4)坪山片区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期

31、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0公顷。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697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超过6261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200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21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63平方米/人。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第29条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目的和分区内容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划定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并明确各分区管制规则。 第30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主要指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严格控制区域,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区、现有和拟建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自然次生植被

32、区等,总面积48277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24%。空间管制措施如下: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原有不符合其功能要求的各类人工设施,应逐步迁出。重点清退区内违法建筑、采石场等,实施退果退耕还林,恢复自然植被、湿地和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3.积极治理现存石漠化土地、水土流失以及裸露山体缺口、裸地。对已受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结合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组织重建和恢复。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31条 允许建设区 深圳市允许建设区总面积83700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

33、的41.61%。空间管制措施如下: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据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32条 有条件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是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34、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规划期内,在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趋势、空间拓展模式和主要发展方向的基础上,确定我市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15268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7.59%。有条件建设区用地现状为农用地和其他用地。空间管制措施如下: 1.在不突破城市允许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清退、土地整治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清退、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经批准,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

35、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33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总面积53903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26.80%,空间管制措施如下: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市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建设区项目目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按规定程序报批。 3.基本

36、农田保护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现有建设用地应当复垦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耕地面积大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尽量减少规划期间不可避免的基本农田占用而导致的布局调整。对于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严禁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4.主要河流湖泊、25

37、度坡以上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原则上不进行建设开发,确需建设开发,需要严格论证;维育现有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不断提高生态服务功能。 5.地质灾害易发区需开发建设的项目,在治理现有地质灾害的同时避免新的地质灾害的发生,应加大新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力度,新建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模减量增长 第34条 建设用地减量增长内涵 建设用地减量增长是深圳市未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至规划期末实现建设用地“微增长”,在规划远景期实现建设用地总量的“零增长”。

38、 减量增长是指通过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增加城市更新改造用地,开展建设用地清退等手段,实现建设用地总规模增长速度下降。 第35条 建设用地减量增长规划目标 1.规划期间全市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净增长3736公顷,规划期末实现建设用地“微增长”。 2.规划期间福田区和罗湖区实现建设用地“零增长”甚至“负增长”,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规模小于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和其他用地规模。 3.规划期间南山区、盐田区、宝安片区、龙岗片区、光明片区和坪山片区建设用地规模增速逐步下降,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数量逐步减少,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下降,至2030年远景期实现“零增长”。 第36条 建设

39、用地减量增长途径 建设用地减量增长实现途径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二是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改造;三是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清退。 第二节 新增建设用地控制 第37条 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基本思路 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遵循如下思路:一是严格计划管理。严格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应新增建设用地,逐步建立供应引导需求的土地利用机制;二是提高供地标准。依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等土地利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土地供应门槛;三是完善出让方式。进一步扩大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范围,除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外,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健全节约集

40、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加强产业用地出让后续监管工作。 第38条 主要供应方向和用途 有保有压,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未来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利用方向包括:一是保障城市战略性重点发展地区建设,特别是前海、光明、坪山等地区;二是重点保障产业升级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现代服务业等发展;三是保障城市市政设施、公共配套、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用地供应,加大宝安片区、龙岗片区、光明片区、坪山片区的民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特区一体化。 第39条 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化管理 1.编制深圳市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积极研究深圳市各类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标准。 2.产业项目及其配

41、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实行扶优限劣的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供地政策调控产业用地总量与效益。 第40条 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 1.完善土地利用的规划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但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可申请规划修改。 2.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凡不通过预审的,不得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预审环节,开展建设项目供地可行性研究,探索建设项目用地的节约集约论证。 3.强化计划的刚性,坚持按计划供地。凡未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供地。 4.严格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规划管理,在没有法定图则、控制性

42、详细规划或详细蓝图的地区,除市政基础设施外,一律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41条 强化禁止供地管理 以下用地项目不予供地: 1.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2.在各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小于规定最小投资额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 3.严重浪费资源、平均能耗以上、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4.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项目用地; 5.未在开发区(园区)内选址的非重大、非特殊产业项目用地; 6.其它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 第三节 存量建设用地循环利用 第42条 处置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中

43、的未建地 1.加强已批未建用地监管,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2.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中的政府储备土地,优先利用1999年以前政府统征土地。 3.将存量建设用地中的划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有序安排利用。 4.依法推进存量建设用地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第43条 城市更新目标与规模 城市更新对象包括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城区。规划期城市更新的重点是分布在城市各级中心区、新城、重要节点地区、重点制造业片区、轨道交通沿线、重点策略地区及土地低效使用的城中村和旧工业区。 城市更新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总规模为19000公顷。其中全面改

44、造的建设用地规模为6000公顷,包括旧工业区4000公顷,城中村1400公顷,旧城区600公顷。 改造后用途优先保障产业升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第44条 城中村(原农村居民点)改造 1.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采取“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对空间位置邻近、功能关联度较强的城中村进行整体规划,成片分步实施改造。 2.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采取“中心-轴线带动、梯度推进”的方式改造。加大对改造片区的前期研究和组织协调,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引导市场积极参与改造。 第45条 旧工业区改造 1.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推

45、进旧工业区的升级改造和用地功能的有序调整。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旧工业区通过改造,加快其向研发、设计、总部经济及都市型产业转型。 2.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土地利用效益较低、对周边环境有严重影响、设施配套较差的旧工业区,以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全面改造,为新兴产业发展腾挪空间。推进工业企业集中进园进区,以“集约”促“节约”,鼓励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充分发挥园区集约用地示范带动作用。 3.合理引导适宜区位的旧工业区进行功能置换。 第46条 旧商业区和旧社区改造 1.加快推进宝安、龙岗、光明、坪山范围内旧工商住混合区的改造,完善居住配套和商业等设施,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整体活力。

46、2.逐步开展福田-罗湖中心区和南山蛇口的旧居住区综合整治,对少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旧居住区进行全面改造,在保持居住功能的基础上,完善居住配套和商业等设施。 第四节 建设用地清退 第47条 建设用地清退内容和目标 1.依法依规清退 依法依规清退主要是指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到期复绿的采矿地、基本农田改造复垦及部分依法清退的违法建设用地。至2020年,依法依规清退总面积为1504公顷。 2.生态清退 生态清退主要是指生态节点、生态廊道内的建设用地、生态线内部分工业仓储用地、具有地质安全隐患的用地。至2020年,生态清退总面积为2001公顷。 3.集约优化清退 以产业集

47、聚、城市更新为手段的建设用地集约优化调整,为城市提供大片绿色空间。至2020年,集约优化清退总面积为264公顷。 第48条 建设用地清退的实施机制 1.建立建设用地清退运行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清退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探索“拆建挂钩倒逼机制”。将各区新增建设占用与建设清退指标挂钩。 3.将建设用地清退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建设用地清退专项规划计划,有序进行建设用地清退。 4.建立建设用地清退的补偿机制。建立各类建设用地清退补偿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核定、评价及操作办法,完善建设用地清退补偿制度。 第五节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第49条 地下空间发展目标 通过地

48、下公共空间系统、交通系统、市政系统和人防系统等统一规划建设,构建功能齐全、安全方便、环境宜人的地下空间体系,有效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 至2020年,建立并完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鼓励地上地下一体开发,逐步实现城市新开发区及更新地区的立体化开发。新建项目地下化的比例达到10~15%。 第50条 地下空间利用布局 1.平面布局 以轨道网络为骨干线路,以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和轨道交通站点为发展源,以人行通道为纽带,以城市重点功能区的综合开发和改造为重点,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在各级中心与轨道沿线集合发展的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结构。 2.竖向布局 规划期内以地下浅层空间利用

49、为重点,适当拓展次浅层空间。 (1)浅层空间位于地面至地下10米以上,主要安排商业服务、公共步行通道、交通集散、停车、人防等功能,在城市道路下的浅层空间可安排市政管线、综合管廊、轨道、人行道等功能。 (2)次浅层空间位于地下10至30米之间,主要安排停车、交通集散、人防等设施,在城市道路下的次浅层空间可安排轨道、地下道路、地下物流等功能。 第51条 地下空间利用策略 依据用地性质、区位和开发要求,可将地下空间分为储备区、综合功能区、混合功能区及一般功能区,实施差异化的利用策略。 第六章 农用地保护与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第一节 农用地保护 第52条 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

50、护面积 本轮规划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目标4288公顷(含已落实的易地保护面积),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000公顷。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见附表3。宝安片区、龙岗片区、光明片区、坪山片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根据验收后的基本农田面积适当调整。 第53条 基本农田调整和改造 为永久性保护基本农田,最大程度地发挥基本农田的生态功能且提高耕地质量,落实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定27个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区,总面积2769公顷;在2012年前完成基本农田改造工作,建成土地平整、土壤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达的现代农田。此外,选择面积较大、适宜耕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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