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 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 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
2、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当厂区或车间内所
3、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
4、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4.2.2.10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均应执行GB 2894的规定。 4.3 设备标志配置基本原则 4.3.1 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4.3.2设备标志应为双重编号,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设备标志中增加设备编。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后准确放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4.3.3同一企业内每一台设备的设备标志内容应是唯一的。 4.3.4功能、用途完全相同的设备、其设备名称应保持一致。 4.3.5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电气、热控盘(柜)不能只装设1个设备标志牌,
5、应根据每台盘(柜)的不同用途,采用编号加以区别,分别装设设备标志牌。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前后开门电气、热控盘(柜),前、后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且同一盘柜前、后设备标志牌应一致。 4.3.6现场动力、控制电缆两端应悬挂标志牌,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见A.6.14)。 4.3.7现场阀门应装设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见A.6.8)。 4.3.8设备压接型接地线的地端应有地线接地端标志(见A.7.6)。 4.3.9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见A.6.14)。 4.4安全防护配置基本原则 4.4.1工作人员进
6、入生产现场,应根据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2厂房内沟道、孔洞、电缆隧道入口的盖板,应具有防滑功能,并标有禁止阻塞线。电缆隧道的盖板应能从下部随时打开。 4.4.3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有限位的盖板。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100mm,限位块与孔洞边缘距离不应大于25mm~30mm(见图4)。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遮拦。临时打开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盖板恢复;夜间不能恢复的,应加警示红灯。 4.4.4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A.9.2所示的固定式防护栏杆。如在检修期间
7、需将栏杆拆除,应装设A.9.3所示的临时防护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恢复。 4.4.5厂房门口、库房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禁止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4.4.6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4.4.7开关室、电子间、电缆夹层等出入口应加装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板(见A.9.7)。 4.4.8集控室、网控室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每个地点至少配备2台。 4.4.9防误闭锁装置应具备“五防”功能,并符合国家、
8、行业的有关规定。“五防”功能是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防止带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功能。 4.4.10现场电气装置、设施的金属部分及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装置。 4.5 安全警示线配置基本原则 、 4. 5.1地下设施人口盖板上、灭火器存放处,应急通道出入口等,应标有禁止阻塞线(见A.8.2)。 4.5.2厂内道路限速区域入口处和弯道、交叉路口处,应标有减速提示线(见A.8.3)。 4.5.3发电机组、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及控制台、配电盘前,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9、见A.8.4)。 4.5.4平台与下行楼梯连接的边缘处及人行通道高差300mm以上的边缘处,应标有防止踏空线(见A.8.5)。 4.5.5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碰头线(见A.8.6)。 4.5.6人行通道地面上临时敷设的管线或易造成人身跌绊的其他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绊跤线(见A.8.7)。 4.5.7明敷的接地线表面应标有警示线(见A.8.8)。 4.6消防设施配置基本原则 4.6.1 火力发电企业应有独立、可靠的消防水系统,并应按DL 5027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4.6.2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
10、GB 50229-2006中表7.1.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GB 50229-2006中表7.1.8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 4.6.3厂房、楼梯的主要通道门上方或左(右)侧应装设紧急撤离提示标志。 4.6.4建(构)筑物及各工艺系统的消防设计,应执行GB 5022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7作业环境基本要求 4.7.1 生产场所建(构)筑物应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建(构)筑物顶棚、门窗不应漏水、渗水。雨水排水设施应完善,并保持畅通,无堵塞。 4.7.2生产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并保持清洁、完整;通道应畅通,
11、无杂物;沟道盖板及楼梯、平台栏杆应齐全、牢固。油区、制氢站内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4.7.3 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化学及输煤控制室等场所应装设空气调节系统,并有与消防连锁的防火排烟设施。开关室(配电装置室)、制氢站的电解间及储气间、蓄电池室,还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化学水处理室仓库、卸酸泵房、酸库、酸计量间及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7.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装设“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按GBZ158-2003中D.1的规定,“告知卡”是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上的一种警示卡,将作业场所接触到的有
12、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作业人员,并提醒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见A.7.9)。 4.7.5根据噪声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有可能造成超标的工作场所或设备周围宜设置降噪装置。 4.7.6火力发电企业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229和DL 5000等标准的规定。 4.8 安全设施制作要求 安全设施的规格、类型与制作标准见附录A和附录B。 5燃煤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规范 5.1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 5.1.1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氢冷发电机组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还应装设“清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13、 5.1.2氢冷设备周围,应装设适当数量的“氢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1.3汽轮发电机组主厂房运转层及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1.4汽轮机发电机组醒目位置,应分别装设发电机、汽轮机设备标志牌。 5.1.5汽轮机发电机组周围1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1.6汽轮机危急保安器、紧急停机按钮应为红色,并应加装红色防护罩;超速试验油门、危急保安器压入压出试验油门应为红色。 5.1.7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油净化系统及储油设备区域,应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1.8汽轮机油系统事故排油阀应
14、设2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2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应加铅封,不允许加锁,并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操作”禁止标志牌。 5.1.9汽轮机密封油系统、主油箱、储油箱、电动给水泵、汽动给水泵周围及汽轮发电机组运转层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2锅炉安全设施 5.2.1锅炉房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5.2.2锅炉运转层及炉本体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2.3锅炉本体各层防护栏杆上醒目位置,应装设适当数量的“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 5.2.4锅炉运转层炉前醒目位置,应装设锅炉设备标志牌。
15、 5.2.5汽包水位计旁、探火孔、捞渣机炉底水封处等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危险区域禁止长时间停留”文字标志牌。 5.2.6磨煤机、排粉机、煤粉仓等区域,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7给粉机小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8磨煤机油站、风机油站区域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2.9磨煤机、给煤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等设备周围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3变电站安全设施 5.3.1室外变电站 5.3.1.1变电站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未经许可
16、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和标明电压等级、编号的名称标志牌。安全须知应标明变电站电压等级、编号、名称以及进入变电站注意事项等内容。 5.3.1.2变电站通道入口处应装设限制高度的禁止标志牌,并在文字辅助标志中标明“×××kV设备区限高”。 5.3.1.3变电站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的全封闭固定围栏或围墙,围栏或围墙四周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标志牌,相邻标志牌间隔不应超过30m。 5.3.1.4变电站母线起始、终端杆塔的每相导线旁,应悬挂相位标志牌(见A.7.7)。线路相位标志牌应悬挂在龙门架醒目处;母线相位标志牌应悬挂在母联分段两端。 5
17、3.1.5变电站母线两端,面向主巡回检查路线应设置标明电压等级、母线编号的名称标志牌(见A.6.3.6)。标志牌以柱式装设在地面上时,应位于B相龙门架下部,其水平中心线距地面1.5m左右;标志牌以附着式装设在龙门架上时,应固定在B相一侧。 5.3.1.6变电站内硬母线应标识相色。 5.3.1.7断路器操作机构箱门醒目位置,应专设设备标志牌;分相操作机构箱门醒目位置,因装设分相操作断路器标志牌,并标明相位(A.6.3.1)。 5.3.1.8隔离开关面向操作人员的适当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A.6.3.2)。对于手动操作型隔离开关,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隔离开关操作机构上网;对于电动操作型隔
18、离开关,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操作机构箱门醒目位置。 5.3.1.9读啊别哭呀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等设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A.6.3.3)。对于三相共支架设备,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支架横梁醒目位置;对于单支架设备,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支架立杆醒目位置,且标志牌下缘距地面1.5m左右;对于安装在地面加独立遮拦的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遮拦中部醒目位置,且标志牌下缘距地面1.5m左右。 5.3.1.10接地开关操作机构周围100mm醒目位置,面向操作人员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A.6.3.5)。电动操作接地开关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操作机构箱门醒目位置。 5.3.1.11控制箱、端子箱箱门
19、上部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A.6.3.4)。 5.3.1.12变电站内构架应设置爬梯(在安全距离允许情况下),爬梯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禁止攀登的构架距地面1.5m处应装设防护门,防护门应为红色,加锁并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禁止标志牌。 5.3.1.13 GIS周围应装设全封闭固定围栏,并在围栏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禁止标志牌,“止步高压危险”警告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和“注意防尘、防潮”文字标志牌。 5.3.2室内变电站 5.3.2.1室内变电站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及表
20、明电压等级、编号、名称的建筑物标志牌。 5.3.2.2装有SF6断路器的室内变电站,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并应在变电站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5.3.2.3变电站内1.5m以上的巡视平台,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网)。 5.3.2.4室内变电站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有2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1个出口(见图6)。 5.3.2.5变电站室内应安装事故通风设备,通风机应在室外进行启、停操作。 5.3.2.6室内变电站外墙通风孔、穿墙孔洞、百叶窗均应安装网栅,以防小动物进入。 5.3.2.7室内变电站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选用室
21、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相邻配电室室内连通门应选用双向自由门,且不应上锁。 5.3.2.8 GIS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安全须知应标明GIS室电压等级、编号、名称以及进入GIS室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5.3.2.9 GIS室内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设置在室内底部,通风装置应在室外进行启、停操作。 5.3.2.10 GIS室内SF6设备防爆膜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停留”禁止标志牌。 5.3.2.11 GIS室应配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并在存放处悬挂“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处”文字标志牌。 5.3.2.12室内变电站消防器材应
22、根据不同电压等级按5.21.7的规定配备。 5.3.2.13按照DL5027-1993中7.6.3和7.6.4的规定,室内布置的电力电容器,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砂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100mm厚的细沙或卵石。电力电容器群体总油量超过100kg时,应有储油设施或挡油栏。 5.3.2.14室内变电站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电源控制箱、端子箱、接地开关、母线及构架等其他设备的安全设施参照室外变电站执行。 5.4变、配点设备安全设施 5.4.1交、直流配电室及就地配电设备 5.4.1.1配电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明电压等级、编号、名
23、称的建筑物标志牌(只留配电室还应注明电源性质)和“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 5.4.1.2配电室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 5.4.1.3配电室出入口应加装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板,防小动物板在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下应易于取下。 5.4.1.4长大大于7m的配电室至少应设有2个出口,其位置应按从室内任一点到达出口的距离不大于30m进行设置(见图7)。 5.4.1.5配电室通风孔、穿墙孔洞、百叶窗均应安装网栅,以防小动物进入。 5.4.1.6相邻配电室室内连通门应选用双向自由门,且不应上锁。 5.4.1.7配电室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窗子
24、应常闭,外墙上所有的孔洞均应堵塞或加网栅,走廊内不应有门槛和台阶,金属门窗以及屋内或屋外配电装置的金属结构均应防锈。 5.4.1.8配电室内交,直流配电柜(开关柜)屏前0.8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4.1.9屏柜的备用间隔应用盖板盖住,盖板上应标有禁止阻塞线。 5.4.1.10交直流配电柜(屏)前,后门楣处,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A.6.9)。 5.4.1.11手车式、成套式开关柜柜前,柜后门上,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A.6.5和A.6.9)。 5.4.1.12安装于操作柜面板上的就地控制盘,应有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的标志牌。 5.4.1.13交、直流配电柜(屏)盘面上的仪表、操作
25、按钮、操作手柄,均应有名称标志牌。 5.4.1.14配电室硬母线应标明相色,软母线应标明相位。 5.4.1.15配电室应安装事故通风设备,通风机应能在配电室外进行启、停操作。 5.4.1.16敞开式配电盘(柜)、控制屏、保护屏应装有防治人员误碰带电设备的防护网、防护栏杆或防护门,并在其醒目位置装设“当心触电”警告标志牌。 5.4.1.17交、直流配电室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4.2变压器 5.4.2.1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全封闭围栏或隔墙,围栏或隔墙与变压器本体距离不宜小于3m。 5.4.2.2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围栏四周,应装
26、设“止步高压危险”警告标志牌,每侧至少应有1个,相邻标志牌间隔不应超过20m。 5.4.2.3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围栏上,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4.2.4室外变压器本体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A.6.4)。单相变压器每相,应装设标注名称、编号、相位的标志牌;线路电抗器每相,应装设标明线路电压等级、名称、相位的标志牌。 5.4.2.5室外变压器本体爬梯上,应装设“禁止攀爬高压危险”禁止标志牌。 5.4.2.6按照DL5027-1993中7.3.4的规定,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和排油设施。储油坑容
27、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时,坑底应设有排油管,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mm~80mm。 5.4.2.7风冷变压器的风冷器上,应装设标明编号、名称的设备标志牌;风冷器上应标明风扇转动方向。 5.4.2.8变压器输入侧、输出侧均应标注相色。 5.4.2.9变压器进(出)线构架爬梯距地面1.5m处,应装设防护门(遮拦门),防护门(遮拦门)上应装设“禁止攀爬 高压危险”禁止标志牌。防护门应为红色,并加锁(见A.9.6)。 5.4.2.10变压器放油门上应悬挂“禁止操作”禁止标志牌。 5.4.2.11变压器容量在120
28、MV·A及以上时,宜设置固定灭火装置;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其主变压器和厂用高压变压器应设置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 5.4.2.12按照DL5027-1993中7.3.2和7.3.3的规定,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防火距离小于表2的规定时,应在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隔墙。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防火距离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缘之间应有不少于1m的散热空间。防火隔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并应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29、 表2 油量2500kg及以上室外变压器之间防火距离 m 电压等级 距离 电压等级 距离 35kV及以下 5 110kV 8 63kV 6 220kV~500kV 10 5.4.2.13室内变压器入口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4.2.14室内油浸式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 5.4.2.15变压器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4.3蓄电池室 5.4.3.1蓄电池室入口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注意通风”警告标志牌、“禁止烟
30、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4.3.2按照DL5027-1993中7.5.4的规定,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距通风管出口10m内(含10m)有引爆物质场所时,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5.4.3.3蓄电池照明、排风机和空调机应使用防爆型,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讯电池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 5.4.3.4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室内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 5.4.3.5蓄电池室内应装设紧急洗眼装置,并在其上方0.5m处装设“紧急洗眼水”提示标志牌(
31、见A.7.4)。 5.4.3.6蓄电池室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5电缆安全设施 5.5.1电缆 5.5.1.1电缆两端应悬挂标志牌,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 5.5.1.2电缆穿墙进出两端和防火墙两侧应至少涂刷1m长的合格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涂刷厚度应符合要求,并保证其有效性。 5.5.1.3按照DL5027-1993中7.4.10的规定,当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时,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5.5.1.4按照DL5027-1993中7.4.12的规定,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5.5
32、1.5电缆敷设在易积粉尘或易燃的地方时,应采用封闭电缆槽或穿电缆保护管。 5.5.2电缆夹层 5.5.2.1电缆夹层入口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入口有效高度低于1.8m处应标有防治碰头线。电缆夹层门应为耐火防爆材料制作。 5.5.2.2电缆夹层出入口应加装高度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板,防小动物板在工作需要或特或特殊情况下应易于取下。 5.5.2.3电缆夹层高度低于2.5m时,照明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24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5.5.2.4电缆夹层主要电缆桥架电缆上应敷设感温电缆,主电缆层内应装设烟雾报警
33、装置,报警装置应引入主控室报警显示。 5.5.2.5电缆夹层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5.3电缆隧道(沟)和电缆桥架 5.5.3.1电缆隧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和“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及整个电缆隧道平面示意图(见图8),入口盖板上应标有禁止阻塞线。 5.5.3.2电缆隧道内应设置指向最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还应在醒目位置装设整个电缆隧道平面示意图,并在电缆隧道平面示意图上醒目标注所处位置及各出入口位置。 5.5.3.3电缆隧道内宜装设适当数量的“当心碰头”文字标志牌,有效高度低于1.8m且低于隧道其他位置
34、处,还应标有防止碰头线。 5.5.3.4电缆隧道内应装设烟雾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引入主控室报警显示。 5.5.3.5电缆隧道不应有渗漏水现象,应装有自动排水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可用的状态。 5.5.3.6按照DL5000-2000中13.9.3的规定,电缆隧道内照明电压宜采用24V的电压供电,如采用220V的电压,应有防触电措施。 5.5.3.7主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电缆沟中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电缆隧道门应为耐火防爆材料制作,正常情况下,防火门应是打开的,并通过易烧断的绳子拉住,当火情发生时,绳子能快速烧断,防火门通过闭门器能快速关闭。 5.5.3.8电缆廊道内宜每隔60m划分
35、防火隔断,每个防火隔断应使用合格的耐火材料封堵。 5.5.3.9靠近油管道或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密封。 5.5.3.10电缆夹层和电缆隧道及穿越墙壁、楼板、柜、盘等通过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5.5.3.11电缆隧道电缆上宜敷设感温电缆,并呈S形布置。 5.5.3.12电缆隧道、电缆沟内部要保持干燥、清洁,无积水,禁止堆放杂物。室外电缆沟沟壁边缘和排管的人孔,宜高出地坪约100mm,盖板及入口应做好防水措施;电缆隧道的底部低于地下水位,或电缆沟与工业水沟并行相近
36、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水措施;电缆隧道与其他工业水管沟交叉时,应采取妥善的防水措施。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但不应作为通风系统的进风道。按照DL5053-1996中4.0.17.7的规定,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距终端不宜超过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0mm。 5.5.3.13厂房内电缆桥架宜采用全封闭式桥架。 5.5.3.14靠近油管道或充油设备的电缆桥架应有防火延燃措施。 5.5.3.15电缆桥架电缆上面应敷设感温电缆,桥架每层之间应有防火隔板。如需要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桥架上新敷设电缆,应及时增加相应的防火措施。 5.6转动机械安全设施
37、5.6.1机炉辅助设备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5.6.2转动设备联轴器上应加装牢固的红色防护罩,防护罩的大小应将联轴器及联轴器连接的螺栓一起罩起来,防护罩上应标注设备转动方向,并应与电动机转动方向一致,颜色为白色。 5.6.3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0.8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6.4电动机应装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应明显,禁止用电缆套管代替接地装置。 5.6.5高压电动机接线盒上应装设“高压危险”警告标志牌或“高压危险”文字标志牌。 5.6.6转动机械事故停止按钮应加装红色防护罩,并注明按钮名称。 5.7管道、阀门及容器安全设施 5.7.1管道 5.7.1.1按D
38、L/T5072-2007中表9.1.3的规定,火力发电企业的管道面漆颜色应按表3执行。 表3管道面漆颜色 序号 管道名称 面漆颜色 1 主蒸汽、再热蒸汽管道 — 2 抽汽、背压蒸汽、供热管道 — 3 其他蒸汽管道 4 凝结水管道(保温) — 5 凝结水管道(不保温) 浅绿色 6 给水管道 — 7 除盐水、化学补充水管道 浅绿色 8 疏放水、排水管道 — 9 热网水管道 — 10 循环水、工业水、射水、冲灰水管道 黑色 11 消防水管道 红色 12 油管道 黄色 13 冷风道 浅蓝色 14 热风道、除尘器
39、加热风道 — 15 烟道 — 16 原煤管道 天蓝色 17 制粉、送粉管道(保温) — 18 送粉管道(不保温) 浅灰色 19 天然气、高炉煤气管道 黄色 20 空气管道 天蓝色 21 氧气管道 蓝色 22 氮气、二氧化碳管道 浅灰色 23 氢气管道 橙色 24 乙炔管道 白色 25 硫酸亚铁和硫酸铝管道 褐色 26 盐水管道 白色 27 氯气管道 深绿色 28 氨气管道 黄色 29 埋地管道 黑色 5.7.1.2按照DL/T5072-2007中9.1.7的规定,为便于识别,管道上应标注介质名称及介质
40、流向箭头(见A.6.13)。管道弯头、穿墙处及管道密集、难以辨认的部位,应涂刷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箭头;10m 以上的长管道宜每10m标准一次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 5.7.1.3按照GB7231-2003中6.1的规定,管道内物质凡属于GB13690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表示方法为:在管道上涂150mm宽的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的黑色色环或色带;表示场所为介质名称标注处附近(见图9)。 5.7.1.4按照GB7231-2003中6.2的规定,校方专用管道应遵守GB13495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注“消防专用”识别符合。 5.7.1.5按照DL5027-1993中7
41、2.14的规定,氢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石棉或其他非燃材料填塞。 5.7.1.6供氢管道阀门井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050mm的防护围栏,并悬挂“氢气管道 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7.1.7对纵横交叉和穿越墙壁、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5.7.1.8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露天敷设的输油管道每隔20m应可靠接地。 5.7.2阀门 5.7.2.1阀门标志牌应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阀门手轮的旋转方向应以区别于底色的颜色标明(清晰可见)。阀门标志牌可采用圆形标志牌,固定于手轮
42、中部;或采用带三角顶部矩形标志牌,安装于阀体连接支架处。 5.7.2.2取样、仪表管群阀门标志牌应装设在阀门附近的管壁上,应采用螺栓等连接附件固定,不宜采用铁丝绑扎悬挂(见图10)。仪表管在10根及以下时,标志牌宜呈水平或斜向排列;10根以上时,宜呈V形排列。 5.7.2.3氢气管道和油区的阀门标志牌装设同其他系统的阀门标志牌。 5.7.3容器 5.7.3.1容器上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设备高度超过2m的,标志牌应安装于其下缘距地面1.5m且左右居中的位置;设备高度低于2m的,标志牌应安装于设备中部。 5.7.3.2气瓶的防震圈、防护帽、手轮应齐全良好。 5.7.3.3氧气瓶和乙炔瓶应
43、存放在不同的仓库中,仓库门口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空瓶和满瓶应分开放置,并在醒目位置装设“空瓶区”和“满瓶区”文字标志牌。 5.7.3.4有CO2储液槽的CO2灭火系统间入口,应装设“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 5.8柴油发电机安全设施 5.8.1柴油发电机房门口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8.2柴油发电机房应装设固定的通风排气设施,柴油发电机周围0.8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8.3按照GB50229-2006中6.5.2的3的规定,柴油发电机曲轴箱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铜丝网阻火器。 5.8.4按
44、照DL5027-1993中6.5.21的规定,柴油发电机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隔热材料牢固包扎。 5.8.5二冲程柴油发电机扫气箱内应装设固定的二氧化碳或蒸汽灭火设备。 5.8.6柴油发电机房内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9循环水系统安全设施 5.9.1循环水泵房入口,应装设建筑标志牌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5.9.2栏污栅、循环水泵房前池等容易造成人员落水或坠落的区域周围,应装设固定式防护栏杆,并在栏杆上悬挂“当心落水”或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循环水泵房前池的防护栏杆上,还应悬挂“禁止游泳”,禁止标志牌。 5.9.3开式循环水进水管取水口处(如在江、海中),应
45、在水中设立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航标标志应符合GB4696的相关规定。 5.9.4循环水系统内转动设备联动器、链条等转动部分,应装设防护罩,并在防护罩上标注设备转动方向。 5.10输煤系统安全设施 5.10.1输煤控制室、皮带室、转运站、煤仓间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及“必须戴安全帽”和“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 5.10.2燃料输煤机械主要设备及一般辅助设备中部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5.10.3输煤皮带两侧人行道应安装防护遮拦,并在遮拦上装设一定数量的“禁止跨越”禁止标志牌。输煤皮带尾部滚筒应装设防护网(见A.
46、9.5)。较长的输煤皮带应设置通行桥(跨越桥)及其防护遮拦,并在遮拦上装设“从此跨越”指令标志牌。 5.10.4沿输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启动的预警告电铃。输煤皮带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 5.10.5输煤皮带的廊道及各种有关设备间入口,应装设“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输煤廊道两侧或中间位置,应有良好的照明。 5.10.6输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拉紧皮带的重锤周围应装设遮拦。 5.10.7输煤系统各吊装孔应加装固定式防护栏,并在栏杆上装设“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吊装口加有盖板的,盖板上应标有禁止阻塞线。输煤系统落地驱动装置
47、周围0.8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10.8输煤系统转动设备联动轴、液力耦合器等转动部分应装设防护罩,并在防护罩上标注设备转动方向。输煤系统各转运站应有除尘设设施。 5.10.9原煤斗进煤口上面应装设箅子。 5.10.10堆取料机、抓煤机抓斗区域醒目位置,应装设“工作现场 禁止通行禁止标志牌。 5.10.11调车区域周围应装设固定防护围栏,围栏每个入口及围栏四周应装设“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标志牌间隔不应超过15m。 5.10.12卸煤机械主要设备及一般辅助设备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卸煤机械行走、驱动部分的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机械伤人警告标志牌。 5.10.1
48、3卸煤机械转动设备的联动器应装设防护罩,并在防护罩上标注设备转动方向。按照GB4053.1的规定,卸煤机械竖直梯高度超过3m,应装设护笼。 5.10.14翻车机周围应装设固定的防护围栏,围栏入口门应上锁,并装设“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 5.10.15各种运煤、卸煤机械错左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 5.10.16轮斗机应有保持完好的梯子及围栏。 5.10.17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设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的到来。 5.10.18门式或悬臂式堆取料机,桥式及龙门抓煤机等卸煤机械应装设防风用锚定器,夹轨器或防爬起。 5.10.19卸煤沟
49、或卸煤孔上应该有坚固的箅子,箅子的网眼一般不应大于200mm×200mm。 5.10.20输煤和卸煤系统区域内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11热控系统安全设施 5.11.1就地盘(柜) 5.11.1.1落地式就地盘(柜)前及两侧0.8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11.1.2就地盘(柜)门应带锁,正常情况下门应锁紧;盘(柜)内照明设施应正常。 5.11.1.3盘(柜)门楣处或门楣正上方应装设设备标志牌。后开门盘(柜)前后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5.11.1.4盘(柜)上的仪表、操作开关、按钮、转换开关应在其正下方10mm~20mm处,装设设备标志牌。 5.11.1
50、5柜内仪表应有设备标志牌,装设于固定仪表的支架上。 5.11.1.6盘(柜)接地线的接地处应有接地标志。 5.11.1.7进出就地盘(柜)的控制电缆应有标明电缆编号,型号、起点和终点的标志牌,悬挂于电缆两端部。 5.11.1.8保护柜外仪表的阀门应有标明编号,名称及阀门开、关方向的标志牌。两个及以上标志牌排列应整齐。 5.11.1.9落地式热控就地控制箱前及两侧0.8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11.1.10控制箱、端子箱正面板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控制箱上的操作开关、按钮、转换开关应装设名称标志牌。 5.11.1.11进出控制箱的控制电缆应有标明电缆编号、型号、起点和终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