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熔点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1 简述熔点系指一种物质按照规定的方法测定由固相熔化成液相时的温度,是物质的一项物理常数。依法测定熔点,可以鉴别或检查药品的纯杂程度。根据被测物质的不同性质,在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 C“熔点测定法”项下列有三种不同的测定方法,分别用于测定易粉碎的固体药品、不易粉碎的固体药品、或凡士林及其类似物质,并在正文各该品种项下明确规定应选用的方法;遇有在正文未注明方法时,均系指采用第一法。在第一法中,又因熔融时是否同时伴有分解现象,而规定有不同的升温速度和观测方法。由于测定方法,受热条件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常导致测得的结果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在测定时,必须根据药典正文各该品种项
2、下的规定选用方法,并严格遵照该方法中规定的操作条件和判断标准进行测定,才能获得准确的结果。2 仪器与用具2.1 加热用容器 硬质高型玻璃烧杯,或可放入内热式加热器的大内径园底玻璃管,供盛装传温液用。2.2 搅拌器 电磁搅拌器,或用垂直搅拌的杯状玻璃搅拌棒,用于搅拌加热的传温液,使之温度均匀。2.3 温度计 具有0.5刻度的分浸型温度计,其分浸线的高度宜在50mm至80mm之间(分浸线低于50mm的,因汞球距离液面太近,易受外界气温的影响;分浸线高于80mm的,则毛细管容易漂浮;均不宜使用),温度计的汞球宜短,汞球的直径宜与温度计柱身的粗细接近(便于毛细管装有供试品的部位能紧贴在温度计汞球上)。
3、温度计除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外,还应经常采用药品检验用“熔点标准品”进行校正。2.4 毛细管 系用洁净的中性硬质玻璃管拉制而成,内径为0.91.1mm,壁厚为0.100.15mm,分割成长9cm以上;一端熔封(用于第一法)或管端不熔封(用于第二法);当所用温度计浸入传温液在6cm以上时,管长应适当增加,使露出液面3cm以上。也可将两端熔封,临用时再锯开其一端(用于第一法)或两端(用于第二法),以保证毛细管内洁净干燥。3 传温液与熔点标准品3.1 传温液3.1.1 水 用于测定熔点在80以下者。用前应先加热至沸使脱气,并放冷。3.1.2 硅油 熔点在介于80200之间者,用黏度不小于5
4、0mm2/s的硅油;熔点高于200者,用黏度不小于100mm2/s的硅油。3.2 药品检验用熔点标准品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专供测定熔点校正温度计用,用前应在研体中研细,并按所附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干燥(见下表)后,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避光保存备用。熔点标准品标准品熔点()干燥处理方法偶氮苯69五氧化二磷干燥器干燥香草醛83五氧化二磷干燥器干燥乙酰苯胺116五氧化二磷干燥器干燥非那西丁136105干燥磺胺166105干燥磺胺二甲嘧啶200105干燥双氰胺210.5105干燥糖精229105干燥咖啡因237105干燥酚酞263105干燥4 第一法的操作及其注意事项4.1 供试品的预处理
5、取供试品,置研钵中研细,移置扁形称量瓶中,按正文中各该药品项下“干燥失重”的条件进行干燥。如该药品不检查干燥失重,则对熔点低限在135以上而受热不分解的品种,可采用105干燥;对熔点在135以下或受热分解的品种,可在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过夜。个别品种在正文中另有规定的,则按规定处理。4.2 将毛细管开口的一端插入上述预处理后的供试品中,再反转毛细管,并将熔封一端经叩桌面,使供试品落入管底,再借助长短适宜(约60cm)的洁净玻璃管,垂直放在表面皿或其他适宜的硬质物体上,将上述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放入玻璃管上口使其自由落下,反复数次,使供试品紧密集结于毛细管底部;装入供试品的高度应为3mm。 个别
6、品种规定不能研磨、不能受热、并要减压熔封测定的,可将供试品少许置洁净的称量纸上,隔纸迅速用玻璃棒压碎成粉末,迅速装入毛细管使其高度达3mm;再将毛细管开口一端插入一根管壁有一小孔的耐压橡皮管的小孔中,橡皮管末端用玻璃棒密塞,另一端接在抽气泵上,在抽气减压的情况下熔封毛细管。4.3 将温度计垂直挂于加热用容器中,使温度计汞球的底端处于加热面(加热器)的上方2.5cm以上;加入适量的传温液,使传温液的液面约在温度计的分浸线处。加热传温液并不断搅拌,俟温度上升至较规定的熔点低限尚低10时,调节升温速度使每分钟上升1.01.5(对于熔融时同时分解的供试品,则其升温速度为每分钟上升2.53.0),待到达
7、预计全熔的温度后降温;如此反复23次以掌握升温速度,并便于调整温度计的高度使其的全熔时的分浸线恰处于液面处。4.4 当传温液的温度上升至待测药品规定的熔点低限沿低10时,将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浸入传温液使贴附(或用毛细管夹或橡皮圈固定)在温度计上,要求毛细管的内容物适在汞球的中部;根据4.3掌握升温速度,继续加热并搅拌,注意观察毛细管内供试品的变化情况;记录供试品在毛细管内开始局部液化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全部液化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凡在正文该品种的熔点项下注明有“溶融时同时分解”的品种,除升温速度应调节为每分钟上升2.53.0外,并应以供试品开始局部液化或开始产生气泡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以
8、供试品的固相消失、全部液化时的温度或供试品分解物开始膨胀上升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无法分辨初熔和全熔时,可记录其产生突变(例如颜色突然变深、供试品突然迅速膨胀上升)时的温度,此时可只有一个温度数据。4.5 传温液的升温速度,毛细管的内径和壁厚及其洁净与否,以及供试品装入毛细管内的高度及紧密程度,均将影响测定结果,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4.6 初熔之前,毛细管内的供试物可能出现“发毛”、“收缩”、“软化”、“出汗”等现象,在未出现局部液化的明显液滴和持续熔融过程时,均不作初熔判断。但如上述现象严重,过程较长,或因之影响初熔点的观察时,应视为供试品纯度不高的标志而予以记录;并设法与正常的该药
9、品作对照测定,以便于最终判断。“发毛”系指毛细管内的柱状供试物因受热而在其表面呈现毛糙;“收缩”系指柱状供试物向其中心聚集紧缩,或贴在某一边壁上;“软化” 系指柱状供试物在收缩后变软,而形成软质柱状物,并向下变塌;“出汗”系指柱状供试物收缩后在毛细管内壁出现细微液滴,但尚未出现局部液化的明显液滴和持续的熔融过程。4.7 全熔时毛细管内的液体应完全澄清。个别药品在熔融成液体后会有小气泡停留在液体中,此时容易与未熔融的固体相混淆,应仔细辨别。 第二法的操作及其注意事项5.1 对脂肪、脂肪酸、石蜡、羊毛脂等的操作方法5.1.1取供试品,注意用尽可能低的温度使之熔融;另取两端已锯开的毛细管,垂直插入上
10、述熔融的供试品中,使供试品被吸入毛细管内的高度达101mm,取出后,擦去毛细管外壁的残留物,在10以下的冷处放置24小时,或置冰上放冷不少于2小时,使之完全凝固。5.1.2 将上述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用橡皮圈固定在温度计上,使毛细管的内容物适在汞球的中部。将毛细管连同温度计垂直浸入传温液(只能用水,液面距加热面应在6mm以上)中,并使供试品的上端适在传温液液面下101mm处(此时温度计的分浸线不可能恰在液面处,可不考虑)。5.1.3 缓缓加热并不断搅拌传温液,俟温度上升至较规定的熔点低限尚低5.00.5时,调节加温速度使每分钟升温0.30.5,注意观察毛细管内供试品的变化,检读供试品在毛细管内开
11、始上升的温度,即得。6 第三法 测定凡士林或其他类似物质的操作方法 6.1 供试品的预处理 取供试品适量,缓缓搅拌并加热至温度达9092时,放入一平底耐热容器中,使供试品厚度达到12mm1mm,放冷至较规定的熔点上限高810。6.2 用温度计黏附供试品 事先取温度计插入试管所附的软木塞,并放冷至5后,擦干。按完成6.1的操作时,立即将放冷至5的温度计汞球部垂直插入上述熔融的供试品中,直至碰到容器的底部(即浸没12mm),随即取出温度计并保持直立悬置,俟黏附在温度计球部的供试品表面浑浊,将温度计浸入16以下的水中5分钟,取出,再将温度计插入一外径约25mm、长150mm的试管中,塞紧固定软木塞于
12、管口,使温度计悬于其中,并使温度计球部的底端距试管底部约为15mm。6.3 近似熔点的测定 将上述插入有温度计与供试品的试管垂直固定于水浴中,并使试管底与烧杯底的距离为10-20mm;然后在水浴内注入约16的水,至水浴温度液面与温度计的分浸线相平;加热水浴温度并缓缓搅拌,使水浴温度以每分钟2的速率升至38,再继续以每分钟上升1的速率升温至供试品的第一滴脱离温度计为止;立即检读温度计上显示的温度(估读至0.1),即为该供试品的近似熔点。6.4 测定结果 取供试品,按6.1-6.3反复测定数次;如连续3次测得近似熔点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未超过1时,即取3次的平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作为
13、该供试品的熔点;如连续3次测得近似熔点的极差超过1时,可再测定2次,并取5次的平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作为该供试品的熔点。7 结果与判定7.1 对第一法中的初熔、全熔或分解突变时的温度,以及第二法中熔点的温度都要估读到0.1,并记录突变时或不正常的现象。每一检品应至少重复测定3次,3次读数的极差不大于0.5且不在合格与不合格边缘时,可取3次的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后作为熔点测定的结果。如3次读数的极差为0.5以上时,或在合格与不合格边缘时,应再重复测定二次,并取5次的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后作为熔点测定的结果。必要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并进行比较。7.2 测定结果的
14、数据应按修约间隔为0.5进行修约,即0.10.2舍去,0.30.7修约为0.5,0.80.9进为1;并以修约后的数据报告。但当标准中规定的熔点范围,其有效数字的定位为个位数时,则其测定结果的数据应按修约间隔为1进行修约,即一次修约到标准规定的个位数。7.3 经修约后的初熔、全熔或分解突变时的温度均在各该药品“熔点”项下规定的范围以内时,判为“符合规定”。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判别为“不符合规定”:(1)初溶温度低于规定范围的低限,(2)全熔温度超过规定范围的高限,(3)分解点或熔点温度处于规定范围之外,(4)初熔前出现严重的“发毛”、“收缩”、“软化”、“出汗”现象,且其过程较长,并与正常的
15、该药品作对照比较后有明显的差异者。8 附注8.1 温度计的校正 温度计除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外,还因其规定的允差较大,且在较长期的使用后,其标值因经受多次反复受热、冷却而产生误差,因此应经常采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的熔点标准品进行校正。通常可在测定供试品时同时进行。8.1.1 按3.2选择及干燥熔点标准品。必要时也可在临用前再干燥。8.1.2 按4.2的方法将熔点标准品装入毛细管中。所用毛细管的内径应尽量接近1.0mm,内容物的高度应比较准确为3mm。8.1.3 按4.3与4.4,用待校正的温度计,以每分钟1.5的升温速度,检读熔点标准品到达全熔(固相刚刚全部消失)时的温度;重
16、复测定两次,并要求两次之差不得大于0.3。以其均值与该标准品标示的温度相比较,得出该待校温度计在该点(或其附近)时应加上或减去的校正值(200以下的校正值不得大于0.5,200以上的校正值不得大于0.8)。8.1.4 通常采用与被测供试品熔点相近的上下二个熔点标准品进行测定,得出此二点的校正值,并按供试品熔点在二点之间的位置,计算出该点的校正值。8.1.5 温度计的校正值应大体上呈现有规律的变化,如果发现多个部位的校正值忽高忽低不呈现有规律性的变化时,则该支温度计应当停用。8.2 个别品种的特殊要求8.2.1 药典规定一般供试品均应在干燥后测定熔点,但对个别品种规定不经干燥,而采用含结晶水的供
17、试品直接测定熔点,应予注意。如环磷酰胺、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和氯化琥珀胆碱均含1分子结晶水,规定在测定前不要进行干燥。8.2.2 硫酸阿托品含1分子结晶水,规定在120干燥3小时后立即依法测定;操作中应严格控制温度与时间,且因干燥后的无水物极易吸潮,在干燥后要立即装入毛细管并熔封,测定前再锯开上端。8.2.3 药典规定熔点在80以下者的传温液用水,80以上者的传温液用硅油或液状石蜡。通常的概念认为液体石蜡也可以适用于80以下物质的测定,但已知有二个品种,即优奎宁和偶氮苯,用水作传温液和用液状石蜡作传温液测得的熔点不一致,如用液体石蜡作传温液,其全熔点较用水时约高1。因此,应严格按中国药典的规定使用传温液。8.2.4 某些药品受热后除失去结晶水外,还会有晶型改变、分子重排等现象产生,如鬼臼毒素在其熔点前10放入,会立即熔融;而长时间缓缓升温至初熔点180时,可以测出其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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