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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doc

1、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 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做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 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2、 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三、 本目录和标准未列出的病种,如病情严重仍需停止工作系统治疗的,单位也应按同类病种相应的规定延长医疗期,或按穗劳福字[1998]5号文第八条 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确认。 四、 本目录和标准所指的“确需住院治疗”是指伤病情在近期内(一个月内)必须施行手术或住院作系统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伤病职工自

3、行要求或择期手术等其他情况。 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 一、 消化系统疾病 1. 门脉高压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2. 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包括肝功能显著障碍、腹水、呕血、黑便和肝昏迷者。 3. 急性胰腺炎:确需住院治疗,并需与消化性溃疡穿孔、胆囊炎、肠便阻、急性心肌梗塞相鉴别时。 4. 肠结核:出现肠粘连或肠梗阻确需住院治疗者。 5. 结核性腹膜炎:有腹水、肠粘连或者腹部包块确需住院治疗者。 6. 食道癌、胃癌、结肠直肠癌、壶腹周围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施行治疗者。 二、 呼吸系统疾病 1. 脓胸(1)急性脓胸需住院引流者;(2)慢性脓胸需行包膜剥脱术或需施

4、行手术治疗者。 2. 肺脓肿:(1)急性肺化脓症合并有脓胸、支气管胸膜瘘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2)慢性肺化脓症患肺呈不可逆毁损性改弯需行肺切除术者。 3. 肺结核:损坏肺、慢性纤维空洞而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有明显临床中毒症状确需住院治疗者。 4. 肺癌:已确诊需手术治疗或化疗等综合治疗者。 三、 心脏血管疾病 1. 心脏血病:(1)高血压脑病;(2)明确诊断,门诊治疗无效或病情恶化确需住院治疗者。 2. 冠心病心房颤动:发作较频繁确需住院治疗者。 3. 缺血性心脏病(包括原发性心脏聚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1)劳累性心绞

5、痛:每天发作数次或痛较剧烈伴有出汗者;(2)自发性心绞痛:每天发作多次,发作持续时间较长,疼痛难以忍受伴有出汗者;(3)急性心肌梗塞或陈旧性心肌梗塞。 4.心肌病:(1)有心律失常表现;(2)心脏扩大,伴有其他临床表现或有心衰;(3)有体或肺循环栓塞;(4)有晕厥现象或严重心绞痛。 5.充血性心力衰竭确需住院治疗者。 6.急性心包炎:大量渗液出现心包填塞征象须住院治疗者。 7.缩窄性心包炎:症状明显且逐渐加重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8.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或关闭不全: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9.法乐氏四联症:出现脑栓塞、脑脓肿、细菌性心内膜炎、大咳血、心力衰竭等严重并发症者。 四、

6、 泌尿系统疾病 1. 慢性肾功能衰竭:(1)尿毒症须住院治疗者;(2)氮质血症确需住院治疗者。 2. 肾、膀胱、睾丸肿瘤、嗜铬细胸瘤、阴茎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3. 肾结核:需施行病肾切除术者。 五、 血液系统疾病 1. 缺铁性贫血:因缺铁引起的继发病需住院治疗者。 2. 再生障碍性贫血:(1)全血细胞减少,血色素く8g/dl(80g/L),白细胞<3500/mm3(3500×106/L);血小板<6万/ mm3(6×1012/L)(2)合并急性感染或内脏出血者。 3. 重型地中海贫血:贫血明显并有肝脾肿大需经常输血治疗者。 4.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1)确诊病

7、例需住院治疗者。(2)严重贫血需经常输生理盐水洗涤后的红细胞才能控制病性者。 5. 白血病:(1)急性白血病:①确诊病例须住院治疗者;②经治疗后完全缓解出院,需行巩固治疗者;③复发病例。(2)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①确诊病例需住院治疗者;②出现各种并发症,如:出血、感染,脾梗塞、脾周围炎或有明显巨脾压迫症状者;③慢粒急变。 6. 恶性淋巴瘤:(1)确诊病例确需住院治疗:(2)复发病例。 7.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出血倾向明显,特别是有内脏出血需住院治疗者。 8. 血友病:关节、肌肉深部组织、消化道、泌尿道、颅内等较严重出血者。 9. 多发性骨髓瘤:(1)骨痛明显,X光摄片见有多数大小

8、不等的溶骨性破坏区或广泛的骨质疏松表现;(2)确需住院治疗者。 六、 内分泌系统疾病 1. 糖尿病;(1)酮症酸中毒或无酸中毒而酮体持续阳性者;(2)高渗性非酮症性昏迷;(3)低血糖昏迷;(4)合并急性感染。 2. 甲状腺机能亢进:(1)有严重合并症需住院治疗者;(2)甲亢危象或可疑甲亢危象。 3. 甲状腺癌:确诊病例需手术治疗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 精神分裂症:精神病期确需住院治疗者。 2. 情感性精神障碍:有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需住院治疗者。 3. 反应性精神障碍:兴奋、躁动、抑郁,木僵、焦虑不安等症状明显确需住院治疗者。 4. 急性脊髓炎:脊髓受损症状明显(即感觉、

9、运动障碍,植物神经功能障碍明显)确需住院治疗者。 5. 急性脑血管病 (1) 缺血性脑血管病(包括暂时性脑局部缺血发作,脑血栓形成、脑栓塞:)①严重的新发病例须住病治疗者;②偏瘫,肌力四级,活动不便者。(2)出血性脑血管病(包括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新发病例须即时住院治疗者。 6. 颅脑损伤:开放伤或重型闭合性伤确需住院观察治疗者。 7. 脑脓肿:确需住院行外科处理者。 8. 颅内、椎管内肿瘤: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9. 运动神经元病:(1)肢体功能明显障碍,生活难以自理:(2)有球麻痹症状出现。 10. 震颤性麻痹:症状明显确需住院治疗者。 11. 舞蹈症:有明显不自主运

10、动或明显风湿活动确需住院治疗者。 12. 重症肌无力:(1)呼吸肌受损害,出现呼吸困难;(2)肌无力症状加重确需住院治疗者;(3)需作胸腺手术或行放射治疗者。 13. 周期性麻痹:四肢肌力3级以下或心肌、呼吸肌受累确需住院治疗者。 14. 结核性脑膜炎:确需住院治疗者。 八、骨科疾病 1. 化脓性骨髓炎:经抗菌素治疗仍不能控制症状,需手术治疗者。 2. 恶性骨肿瘤:需进行大剂量化疗或手术治疗者。 3. 人工关节手术:四肌各大关节强直、股骨头坏死等需进行人工关节置换术者。 4. 脊椎骨折: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5. 脊椎骨折伴脊髓、马尾损伤。 九、妇产科疾病 1. 外阴

11、癌、宫颈癌、宫体腺癌、卵巢恶性肿瘤、滋养叶细胞肿瘤: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2. 乳腺癌: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十、 五官科疾病 1. 青光眼: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2. 眶内肿瘤: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3. 耳源性颅内并发症(侧窦血栓性静脉炎或脑脓肿、脑膜炎):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4. 鼻部恶性肿瘤、喉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治疗者。 5. 颌骨骨髓炎:确需住院治疗者。 6.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确需住院治疗者。 十一、结缔组织疾病 1. 红斑性狼疮:盘状红斑狼疮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具有活动性病变确需住院治疗者;或系统性红斑狼疮出现明显肾损伤、心脏病变、中枢神经受损或业重的关节

12、受损者。 2. 多肌炎和皮肌炎:有明显肌肉萎缩,肌肉有明显肿胀、压痛及运动障碍;或有活动性病变需住院治疗者。 3. 进行性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症,PSS):水肿期,有内脏受累,或有其它活动性病变确需住院治疗者。 4. 强直性脊柱炎(AS):有关节或全身性活动病变确需住院治疗者。 十二、 物理化学因素疾病 1. 尘肺病:有合并症确需住院治疗者。 2. 慢性重度铅中毒、锰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苯中毒、(金属)汞中毒:确需住院院治疗者。 3. 急、慢性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 4.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5. 急性氯气中毒有并发症者。 6. 放射病:急、慢性放射病,造血功能严重障碍或有明显并发症确需住院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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