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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模版.docx

1、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 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 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

2、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某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 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 议、提出意见

3、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 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 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 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 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 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 要求,董事未能及时

4、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 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 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 当为不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 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5、严重失职行为。 第八条董事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到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由董事会办公室 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负责人)、各信贷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支行行长(代理)、 社区行长。 第十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银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

6、和监 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经 营指标增长情况;银行业监管指标达标情况;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情况等。 第十二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结果均为不合格,不再进行定量评价: (一)发生重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果断处置,出现迟报、 漏报、瞒报、错报;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 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

7、融犯罪案件; (三)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 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 撤职以上处分; (七)其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在评价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不 合格。 (一)出现重大经济案件,被评价人负直接责任的; (二)因被评价人失职,出现了支付风险没有及时处置,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引起区域性金融不稳定的; (三)被评价人有行贿、受贿、索贿行为,被纪委

8、或执法机关查处 的; (四)被评价人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五)被评价人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偿清,受到债权者起诉的; (六)被评价人提供虚假资料应付各类检查或为出业绩指示相关人 员作假账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在评价期内,外部审计等单位对被评价人进行过内控评价 或全面检查的,其评价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可作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 第四章对监事的履职评价 第十五条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 工代表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参加

9、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六) 是否存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七)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xx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股东大会有 权对全体监事或有责任的监事

10、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一)对本行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二)泄露本行机密的;(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四)由监管部门或本行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 第五章履职评价的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本行监事会通过列席会议、座谈、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 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履职评价依据主要包括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档案、个人工作总结、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以 及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 第十九条考评程序和方法。 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 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

11、价结果。 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 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总行高管人员评价工作程序。包括自评、互评、总行中层管理人员 评价、支行行长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 果。 支行和部门高管人员评价工作程序:1、综合经营考核目标。评价采取非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按照上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依据,占年度评价总分的 50%。2、民主测评。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是听取述职报告、民主评议、个别谈话、重点核实等程序和方式进行, 占年度评价总分的 30%。(1)个人述职。评价对象围绕个人政治表现、考核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存

12、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述职。(2)民主测评。其中:本支行或本部门员工测评占70%;总行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测评占 30%。3、总行行领导测评。主要是评价被评价人的综合情况等,占年度评价总分的 20%。 第二十条每年通过公开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座谈会、谈心谈话等 形式对高管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现场评价。对被评价人的现场评价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测评和现场 检查等形式进行。 (一)约见谈话。约见谈话分两个层面:一是约见被评价人谈话, 二是选择部分员工座谈,进一步了解被评价人的履职理念、履职行为和履职业绩等情况。 (二)现场测评。随机确定部份员工,对被评价人的德、能、勤、 绩、廉等五方面表现

13、进行评价。 (三)现场检查。围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的内容要求,调 阅有关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检查被评价人职权范围内有关业务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情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 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考评工作以会计年度为考评年度。被考评人员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一个月内写出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年度履职评价情 况报告除上述评价内容外,还应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情况,承担的工 作职责,取得的成效,履职工作较上年的进步度和排名情况,董事会或上级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结论;全年各类检查包括内外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等检查结论,检 查问题整改情况及其后续

14、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年度的努力方向;自我评价结论等。 第二十二条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对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向 银监局或董事会建议取消其任职资格。 对履职行为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本行监事会对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依照规定 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履 职评价制度并对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行制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办法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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