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外觀設計註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知識產權署 外觀設計註冊處 一 般 資 料 一 般 資 料 本 文 件 說 明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申 辦 外 觀 設 計 註 冊 的 基 本 須 知,請 在 提交 申 請 前 細 閱。此 外,本 文 件 夾 附 了 申 請 表 格,並 有 填 寫 樣 本,以 供參 考。進 一 步 資 料進 一 步 資 料 網 頁:http:/www.ipd.gov.hk 電 郵 地 址:enquiryipd.gov.hk 提 交 外觀設計申請提 交 外觀設計申請 所 有 外 觀 設 計 的 申 請 應 提 交 到:香港灣仔 皇后大道東
2、213 號 胡忠大廈 24 樓 知識產權署外觀設計註冊處 外觀設計註 冊 處 不 負 責 提 供 法 律 意 見,而 本 文 件 也 沒 有 法 律 效 力。如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錯 漏,或 因 這 些 錯 漏 引 致 任 何 後 果,外觀設計註冊 處 概 不 負 責。外觀設計註 冊 處 不 負 責 提 供 法 律 意 見,而 本 文 件 也 沒 有 法 律 效 力。如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錯 漏,或 因 這 些 錯 漏 引 致 任 何 後 果,外觀設計註冊 處 概 不 負 責。哪 些 外 觀 設 計 可 予 註 冊?哪 些 外 觀 設 計 可 予 註 冊?新 外
3、 觀 設 計新 外 觀 設 計 外 觀 設 計 在 提 交 日 期 或 聲 稱 具 有 優 先 權 利 日 期 時 必 須 是 新 的,方 可 註冊。新 外 觀 設 計 是 指:?該 外 觀 設 計 過 往 並 未 為 該 物 品 或 任 何 其 他 物 品 註 冊,或?該 外 觀 設 計 過 往 並 未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區 或 其 他 地 方發 表 或 披 露。外 觀 設 計 在 提 交 申 請 前 已 經 披 露 可 能 會 損 害 其 新 穎 性,並 可 能 導 致 該註 冊 因 不 是 新 外 觀 設 計 而 告 無 效。因 此,要 取 得 有 效 的 註
4、冊,外 觀 設 計 擁 有 人 須 在 香 港 特 區 或 世 界 上 任何 其 他 地 方 推 出 該 外 觀 設 計 的 產 品 前 申 請 註 冊。公 約 優 先 權公 約 優 先 權 外 觀 設 計 擁 有 人 倘 若 在 巴 黎 公 約 國 或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地 區 提 交 首 次申 請 註 冊 後,6 個 月 內 在 香 港 特 區 申 請 註 冊,可 聲 稱 其 具 有 優 先 權。外 觀 設 計 在 優 先 權 日 期 時 必 須 屬 新 的 外 觀 設 計,方 可 註 冊。保 密 披 露保 密 披 露 外 觀 設 計 擁 有 人 在 保 密 情 況 下 向
5、他 人 披 露,或 其 他 人 在 有 違 真 誠 的 情況 下 向 他 人 披 露,或 向 某 政 府 部 門 傳 達,或 在 正 式 的 國 際 展 覽 中 展出,均 不 構 成 損 害 該 外 觀 設 計 的 新 穎 性。國 際 展 覽國 際 展 覽 倘 外 觀 設 計 擁 有 人 在 展 覽 開 幕 後 6 個 月 內 提 交 申 請,則 在 該 正 式 的 國際 展 覽 中 展 出 的 外 觀 設 計 或 在 該 展 覽 後 發 表 的 外 觀 設 計 不 會 失 去 其 新穎 性。後 備 配 件後 備 配 件 後 備 配 件 如 屬 分 開 製 造 和 獨 立 出 售,其 外 觀
6、設 計 便 可 予 註 冊。誰 可 申 請 註 冊誰 可 申 請 註 冊 祇 有 外 觀 設 計 擁 有 人 才 有 權 為 該 設 計 申 請 註 冊。任 何 人 士 藉 委 託 他 人創 作 一 項 外 觀 設 計,或 經 由 僱 聘 合 約、轉 讓 等,均 可 取 得 擁 有 權 而 成為 該 外 觀 設 計 的 擁 有 人。怎 樣 申 請?怎 樣 申 請?提 交 申 請提 交 申 請 申 請 時 須 要:?提 交 一 份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外 觀 設 計 表 格 第 D1 號)?提 交 一 份 該 外 觀 設 計 的 清 楚 表 述,及?繳 付 提 交 費 和 公 告 費。提
7、 交 費 及 公 告 費 須 於 提 交 申 請 時 繳 付。提 交 申 請 所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以 及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條 例 訂 明 的 其 他 交 易 所 須 繳 付 的 費 用,見 註 冊 外觀 設 計 規 則 的 附 表(按 此 處)。有 關 外 觀 設 計 表 格 第 D1 號 填 寫 須 知(按 此 處)。涉 及 多 於 一 項 外 觀 設 計 的 申 請涉 及 多 於 一 項 外 觀 設 計 的 申 請 一 份 申 請 書 可 包 括 一 項 以 上 的 外 觀 設 計,但 該 等 外 觀 設 計 必 須 關 乎 洛迦 諾 分 類 法 訂 明 的 同 類 物 品
8、 或 同 一 組 物 品 套 件。涉 及 多 於 一 項 外 觀 設計 的 申 請 除 首 項 設 計 外,其 餘 每 項 外 觀 設 計 可 享 有 減 收 費 用 的 優 惠。物 品 套 件 是 指 兩 件 或 以 上 擁 有 同 一 或 類 似 的 外 觀 設 計 的 物 件,具 有 相同 的 一 般 性 質 並 通 常 一 起 出 售 或 擬 供 一 起 使 用 的 物 品。舉 例 來 說,一套 茶 具 便 是 一 組 物 品 套 件。申 請 須 附 同 哪 些 文 件?申 請 須 附 同 哪 些 文 件?表 述 及 新 穎 性 陳 述表 述 及 新 穎 性 陳 述 表 述 及 新 穎
9、 性 陳 述 的 重 要 性,在 於 它 們 顯 示 外 觀 設 計 和 描 述 聲 稱 具 有新 穎 性 的 外 觀 設 計 的 特 色,使 公 眾 人 士 得 知 該 外 觀 設 計 所 保 障 的 範圍。外 觀 設 計 擁 有 人 宜 為 其 本 身 利 益 提 交 清 楚 的 表 述,註 冊 才 能 有 效保 護 其 外 觀 設 計。有 關 表 述 及 新 穎 性 陳 述 的 註 釋(按 此 處)。紡 織 品 外 觀 設 計 的 樣 本紡 織 品 外 觀 設 計 的 樣 本 除 表 述 外,擁 有 人 在 申 請 為 紡 織 物 品 的 平 面 外 觀 設 計 註 冊 時,可 提 交樣
10、 本。紡 織 品 的 樣 本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樣 本 須 載 於 單 一 個 信 封 或 小 包 內,?其 長 闊 均 不 得 超 過30 厘 米,而 該 等 信 封 或 小 包 連 包 裝 的 重 量不 得 超 過 4 公 斤,以 及?其 貯 存 不 會 容 易 毀 消 或 貯 存 時 不 會 有 危 險。除 非 本 處 有 所 規 定,否 則 其 他 物 品 的 樣 本 不 會 被 接 受。申 請 提 交 後 的 各 項 處 理 程 序申 請 提 交 後 的 各 項 處 理 程 序 提 交 日 期提 交 日 期 本 處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不 久,便 會 通 知 申 請
11、人 或 代 理 人 其 申 請 的 提 交 日期。提 交 日 期 是 本 處 收 到 下 列 文 件 及 費 用 的 日 期:?將 外 觀 設 計 註 冊 的 一 項 請 求,?有 關 外 觀 設 計 的 適 宜 作 複 製 的 一 項 表 述,?申 請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和 地 址,及?各 項 訂 明 費 用。提 交 日 期 即 註 冊 日 期,也 是 註 冊 有 效 期 的 生 效 日 期。外 觀 設 計 的 新 穎性 亦 由 此 日 期 決 定(聲 稱 具 有 優 先 權 除 外)。形 式 方 面 的 審 查形 式 方 面 的 審 查 本 處 會 在 通 知 提 交 日 期 後
12、對 申 請 作 形 式 上 的 審 查。形 式 審 查 是 指 申請 表 格 所 規 定 的 資 料。本 處 不 會 對 申 請 作 實 質 的 審 查 或 翻 查 已 經 註 冊的 外 觀 設 計 的 紀 錄。若 申 請 未 能 符 合 形 式 上 的 規 定,本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在 3 個 月 內 更 正 不足 之 處。申 請 人 若 未 能 依 期 更 正,其 申 請 將 會 被 當 作 撤 回。註 冊 及 發 表註 冊 及 發 表 若 申 請 符 合 形 式 上 的 規 定,本 處 會 給 予 外 觀 設 計 註 冊,在 香 港 知 識 權公 報(網 址:http:/ww
13、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刊 登 該 註 冊 公告,並 發 出 一 份 註 冊 證 明 書。申 請 人 在 提 交 申 請 後 通 常 在 2 個 月 內 便 可 獲 發 註 冊 證 明 書。如 遇 有 人在 獲 發 註 冊 證 明 書 後 侵 犯 其 外 觀 設 計,註 冊 外 觀 設 計 擁 有 人 可 提 出 民事 訴 訟。註 冊 的 有 效 期 限註 冊 的 有 效 期 限 外 觀 設 計 的 註 冊 有 限 期 為 自 提 交 日 期 起 計 的 5 年,註 冊 有 效 期 可 每 次再 延 展 5 年,總 共 不 得 超 過 自 提 交 日 期
14、 起 計 的 25 年。查 閱 外 觀 設 計 的 資 料查 閱 外 觀 設 計 的 資 料 任 何 人 士 可 在 知 識 產 權 署 的 網 上 檢 索 系 統,查 閱 在 中 國 香 港 註 冊 的 外觀 設 計 的 資 料(網 址:http:/ipsearch.ipd.gov.hk)。當 外 觀 設 計 註 冊 時,有 關 的 資 料 會 在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公 報 公 告 (網 址: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辦 公 時 間辦 公 時 間 外 觀 設 計 註 冊 處 的 開 放 時 間 如 下: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15、9 時 下 午 5 時 4 5 分D1-1?D1?(?5 2 2?)?(?5 2 2 A?)?1.?!?#$%&()*+?,-./0 2./01234)5?(3467 3.,-./089:;?A)*+BCD-EFBC2GHCI)+J?(BC CK 4.LMN?=OP?QRPS T U V W X Y ZW _ a b?cdPeee W T f _ _ a b g W?*hijk l?)mn?+RoNpqr?stuvwxyz|213?z?24?./0?)?4?)5?)+?&?J?B?+?)?*/0?)?*?)+?J?B?L?“?&?01?MY/2000/1?!?#$%?&()2&?*+,?,?-
16、/?012?34?56?6?7?89:;?:;?(*?)*?-.?F?(*?B?M)D1-3?”?06 ./012./012./012./012?The features of the design for which novelty is claimed are the shape or configuration of the article as shown in the representations?!#!$%&$()*+?,-.!/01234?07?3!#?45?3!#?45?3!#?45?3!#?45 =?*?5$?)*?*?N?56?08 6!#?7,-8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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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f?Y?Y?R?”?.m?s?NW?.m?“?E?w?/Duw?vwy?TtR?uw?/?s“T?EWh(N.)?D1-4?10 FG4?HIFG4?HIFG4?HIFG4?HI?=?*?16?)?fl?&?s?*?)*?(?s fl?*?r67J?www.info.gov.hk/ipd s?N:?r67:(22?33?4444)?r?:;?15/3/2004?AB?CD?12 JK!#JK!#JK!#JK!#*?(?*?11?*?J?r67?www.info.gov.hk/ipd?*fi?r67?(22?33?4444)789 789 13)L?)L?)L?)L?*?(?*?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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