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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互金平台法律法规(一),民间借贷,2016,年,5,月,1,民间钱庄(地下黑市),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当铺,信用社和城商行,借贷市场的层级,国有股份制银行,民间借贷,P2P,互金平台,2,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之前的借贷,一,最高

2、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介绍,二,3,1,、,不允许企业拆借,:企业,-,企业;,【,允许的借贷,】,:企业,-,自然人,自然人,-,企业,自然人,-,自然人。,认定企业拆借合同无效,最高法,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收缴(贷款)利息,】,(“收缴”实际上并未执行下去),2,、利率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4,倍,最

3、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法(民),21,号),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或者:返还本金,+,贷款利息,】,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之前的借贷,老,4,1,、民间借贷的界定,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新,是指自然人、

4、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平台对公模块的法律依据,允许企业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间拆借,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法条链接:,A,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

5、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什么是合法的企业间拆借(产生、经营需要),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新,6,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新,(,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

6、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2,、自然人之间借款的生效要件(必须实际给付),平台账务处理,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诺成性合同:购销合同,7,(,1,)以企业名义借款,但用于个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法释发

7、201518,号司法解释,新,3,、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与企业借款混同,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8,网络贷款平台应当清晰划定自己的业务范围,明确今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1,)仅作为中介服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不小心或是明确提供了担保,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认定,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新,平台宣传需谨慎,9,

8、5,、关于利息,(,1,)未约定,则不支持,(,2,)两线三区,需注意,(不超银行贷款利率,4,倍成为过去),24%,之内的,司法保护区,24%-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自愿支付区),36%,之外的,高息无效区,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新,平台借款利息的约定,10,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6,、以实收款项为本金、不认可预扣利息,(实践中仍需证据支持与认定),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新,平台服务费、风险准备金的收取,11,(,1,)审理时,先按照借贷纠纷处理,当

9、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执行时,买卖合同标的需要拍卖,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新,7,、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小贷公司惯用),法院不予支持,平台借款的担保,12,8,、二年时效,注意

10、催收。,诉讼时效制度意在督促当事人主动维权,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出借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借款人如据此提出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注意问题:(,1,)如已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如未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自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时起算。,(,2,)虽法定诉讼时效较短,但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诉讼时效中断(可以理解为重新起算):一是出借人催要还款(注意保留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二是借款人部分还款(如有转账凭证最佳,如现金还款可与借款人一同订立确认还款金额的字据),三是借贷双方重新订立协议确认债务。,最高法法释发,2

11、01518,号司法解释,新,13,吴英案,14,民间借贷的红线(非法集资),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12、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集资诈骗,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

13、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15,借条与欠条,欠条,今欠老婆大人,50,万元。,XXX,年 月 日,16,借条与欠条,证明力,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诉讼时效,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

14、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17,总结而言,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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