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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doc

1、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2000年12月2日)粤建科字2000137号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

2、,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载试验和抗拔拔静载试验。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

3、应分别计算。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1、 1、 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先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2、 2、 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3、 3、 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4、 4、 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5、 5、 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6、 6、 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

4、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7、 7、 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第三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委托桩基质量检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桩基础施工平面图;4、工程桩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5、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凡用于桩基质量检测的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有关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从成桩到开始试验的间歇时间宜满足规范定要求,间歇时间未满足规范规定要求但委托方要求提前进行试验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第十一条应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单位要求,做好受检桩的桩头处理以及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工作

5、。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十二条静载试验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或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用于指导设计和有争议的桩基工程的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其它工程桩的检验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试验目的:确定竖向抗压、抗拔、水平承载力的极限值作为设计依据,或抽样评价工程桩的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第十三条高应变动力试验执行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试验目的:判定基桩的竖向承载力和评价桩身结构完整性,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分析桩侧与桩端土阻力分布。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与桩锤效率,选择沉桩设备与工艺参数,选择预制桩合理的桩型和桩长。第十四条基桩反射波法检测执行广东省标

6、准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试验目的:普查桩身结构完整性,判定桩身结构完整性质量等级。为静载试验、高应变动力试验、钻孔抽芯试验确定桩位提供依据。第十五条钻孔抽芯检测鉴于目前国家和本省尚未制定钻孔抽芯检测标准,其检测按下列规定进行:1、 设备安装、操作参照国家地质矿产行业标准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Z/T0155附录D(抽芯取样);应采用高转速的油压钻机、单动双管钻具、直径101mm以上的钻头进行抽芯。2、 芯样试件制作、试验、混凝土强度换算值的计算参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如果试件内骨料的最大粒大于试件半径,则该试件的强度值

7、无效。3、 每孔按上、中、下三个部位取1组有代表性的芯样试件,每组芯样3个试件,每组芯样的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参照混凝土强度评定标准GBJ107-87。当缺陷位置能取样试验时,必须取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持力层取样应靠近桩底部。4、 桩端持力层岩土分类参照岩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或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F15-3-91。5、 沉渣厚度的判别标准按设计要求或参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6、 对桩底持力层的钻深,每桩应不少于1孔且钻探深度不小于设计要求值;当无设计要求值时,应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的有关规

8、定,一般应不小于3倍桩径且不小于3m。7、 各种桩径的桩其每桩钻孔数分别规定为:小于1.2m的钻1孔,1.2-1.6的钻2孔,大于1.6M的3孔。对于无法保证钻至桩底的超长桩,在保证总钻孔数的前提下,可减少每桩的钻孔数,而相应增加检测桩数。单孔开孔位置宜偏离桩中心10-15cm。试验目的:检验灌注桩桩身混凝土质量、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相应增底沉渣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桩端持力层的强度和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记录桩长是否属实等。第十六条超声波透射法检测参照执行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各种桩径的桩其每桩的声测管埋设数量分别规定为:桩径小于1.2m的埋设双

9、管,1.2-2.0m的埋设三管,大于2.0m的埋设四管。试验目的:检测桩身混凝土的均匀性,桩身缺陷位置,判定桩身结构完整性。第五章检测数量第十七条成桩质量检测采用基桩应力波反射法、高应变动力试验、钻孔抽法、超声波透射法。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建筑桩基类别,合理选择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成桩质量检测数量规定如下:1、每根柱下承台的灌注桩,抽检桩数量不得少于1根;2、一类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或有争议的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3、工程地质条件相近、成桩工艺相同、同一单位施工的其它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

10、不得少于10根。第十八条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规定如下:1、 下列工程进行静载试验:(1) 一级建筑桩基;(2) 地质条件复杂、确定单桩承载力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3) 有争议的桩基工程;(4) 本地区新桩型或应用新施工工艺的桩基工程。2、 其它桩基工程,可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动力试验。3、 单桩竖向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工程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4、 高应变动力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第十九条经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确认,因试验设备或场地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承载力检测的桩基工程,必须采用钻孔抽芯法和超声波透射法两种方法进行

11、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规定如下:1、 钻孔抽芯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2、 超声波透射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10根。总抽检桩数必须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条承受水平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单桩水平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小于3根。第二十一条承受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抗拔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小于3根。第六章验证检测与扩大检测第二十二条对高应变动力试验提供的单桩承载力有怀疑或争议时,应采用静载度、试验验证,并应以静载试验的结果为准。第二十三条对基桩反射波法

12、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钻孔抽芯法、高应变动力试验或直接开挖进行验证;对超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重新组织超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对钻孔抽芯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 第二十四条当基桩承载力或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仅对不合格桩进行处理即予以验收,应分析原因并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桩数加倍扩大抽检。根据全部检测结果,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扩大抽检应采用原抽检用的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当因未设声测管而无法采用超声波透射法扩大检测时,应采

13、用钻孔抽芯法。第二十五条对桩基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上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申请仲裁检测。第七章检测报告第二十六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和试验日期等;2、 试验目的;3、 检测仪器设备、测试方法和原理简介;4、 工程地质概况,设计和施工记录,桩位平面图;5、 有关检测数据、表格、曲线;6、 试验的异常情况说明;7、 检测结果及结论;8、 检测、编写、审核、审定人员签名,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第二十七条检测报告格式可参照关于试用(广东省工程试桩、检验检测报告范本)的通知(粤建监站1998017号)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检测方法的有关规范标准如果有变更的,应执行新的有关规范标准。第三十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参照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颂公布之日起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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