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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通用4篇).pdf

1、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通用 4 篇)第 1 篇: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 号)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

2、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标准(税后)如下:(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2200-3600 元/人/天;(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500-2400 元/人/天;(3)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900-1500/人/天。第五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六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七条项目(课题)申请支付专家咨询费需填写专家咨询费发放申请表(附件 1),经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发放。第八条专家咨询费实行非现金发放。通过财务处“网上申报系统”

3、申报审核后,将咨询费直接打入专家本人银行卡。第九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支付的咨询费,需填写专家咨询费现金发放情况说明(附件 2),并附专家签领单(附件 3)。第十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第十一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专家咨询费,严禁以专家咨询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 2 篇: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项目评审活动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明确我局科研项目评审过程中应遵守的财务规定,根据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

4、州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科通2015183 号)等有关政策及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规范统一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渠道及发放方式,特制定本办法。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实施项目监理、验收、成果评估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聘请专家咨询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二、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 1、2 天为1000-1500 元/人天,第 3 天及以后为 500-75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 1、2 天为 500-900 元/

5、人天,第 3 天及以后为250-450 元/人天。以网评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标准执行,根据项目工作量由相关业务科室确定天数计算发放。三、专家咨询费用来源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计划管理费。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计划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该专项资金总预算的 5%以内。四、“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他专项资金严格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第 3 篇: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

6、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 元

7、人天(税后)。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

8、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

9、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第十八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 4 篇: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一、文件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 号 二、参考标准: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一)人员级别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1500元人天(税后)。(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二)咨询形式 专家咨询活动的

10、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三)支付标准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四)支付方式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五)报销管理 一般应有专家咨询审批表、支付明细表等附件,以

11、会议形式的还要有会议签到等原始凭证;以现场访谈或勘察的,要有现场勘察的照片及相关记录;以通讯形式进行的,要有具体的咨询记录及审批文件等。这是单位经济事项的痕迹,尽量在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上体现完整。1.咨询费明细。经办人需在明细表下方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本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栏式细化,比如专家参与咨询的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费来源、专家工作单位、职称、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以下为简表,仅供参考。制表人:审批:2.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内容发言人、参会人员、会议要求);3.会议签到表(包含:会议名称、时间、

12、地点、主持人、应参会人员、参会人单位/部门、应到参会人、参会人员签字及时间);4.填写费用报销单(请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投入工作时间)。总结:以上内容也仅是指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此办法,这是在国家层面重视科研工作的结果,提高了专家咨询费的标准。还比如 2016年 7 月,国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出:明确劳务费的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具体内容可参看文件。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单位其他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参照要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只从评审项目的角度看,其他项目评审可

13、参照政府采购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还有单独的标准,比如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非常细致:(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1.评审时间在 1 小时以内的(含 1 小时),按每人每次 200元支付;2.评审时间 1 小时至 2 小时以内(含 2 小时)的,按每人每次 400 元支付;3.评审时间超过 2 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含 8 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4.评审时间超过 8 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150 元。(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 600 元支付。还比如北京市,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

14、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 500 元。后附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京财采购2017554 号),大家参考。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适用本标准规定。第三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

15、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四条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 500 元。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第五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 200 元标准支付。第六条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 200 元标准支付。第七条北京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外地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

16、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第八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项目复核或者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九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十条不得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审劳务报酬。第十一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第十二条各区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本标准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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