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监理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公正地维护建设各方的利益,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特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0.3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投标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施工
2、监理)。 1.0.4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并对工程合同、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 1.0.5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4) 业主和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5) 业主与承包单位、设备提供、材料供应单位依法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供应合同、材料供应合同。 1.0.6 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业务应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
3、致,并依据工程项目的类别和规模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和监督制度。 1.0.7 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 1.0.7.1 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 (1)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 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公正维护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 (3)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签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并要求承包单位改正、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 1.0.8 监理单位应按
4、照“公正、公平、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1.0.9 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河南省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1.0.10 施工监理工作的程序。 1.0.11 工程建设监理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本规程与国家有关规范相矛盾时,以国家规范为准。 1.0.12 设计阶段和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应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2 本规程基本术语说明 2.0.1 业主(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
5、置的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2.0.2 监理单位:取得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业主提供建设监理服务的企业。 2.0.3 承包单位: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业主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企业。 2.0.4 工程分包: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经监理单位的认可,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2.0.5 项目监理部:监
6、理单位派到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2.0.6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的总负责人,行使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派项目监理部中的一名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期间,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单位部分职责和权利。 2.0.8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的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可以签
7、发有关监理文件。 2.0.9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是在监理委托合同签定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按合同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指定的指导监理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指导下,项目监理机构的各专业监理的责任落实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的具有实施性可操作性的业务文件。 2.0.10 进度控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实施情况采取审核、检查、比较以及进行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 2.0.11 质量控制:项目监理部为使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对承包单位的质量体系、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8、质量的认定等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的监理活动。 2.0.12 投资控制:项目监理部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为目标,在工程项目满足质量、进度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工程结算、工程变更、索赔、审批工程款的支付等监理活动。 2.0.13 巡视:监理人员为控制施工部位的状态,用观察、量测、试验等手段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控的监理活动。 2.0.14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施工作业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 2.0.15 工程计量:根据工程质量认可凭证和设计图纸,按有关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对承包单位上报的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的监理活动,用作业主支付工程款的
9、依据。 3 施工监理的前期工作 3.1 项目监理部 3.1.1 项目监理部的设置: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既项目监理部。 3.1.1.1 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在工程施工现场。 3.1.1.2 项目监理部的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工期、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部内的职能部门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人员配置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满足施工监理各专业的需要。
10、 3.1.1.3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部的机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及职责作出书面任命,并于监理中标后十天内书面函告业主。 3.1.2 监理人员构成: 3.1.2.1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管理人员; 3.1.2.2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业主的同意;项目监理部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工程项目进展的需要调整,但应书面函告业主。 3.2 监理人员职责 3.2.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3.2.1.1 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并定期想监
11、理单位报告工作; 3.2.1.2 以文件形式明确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3.2.1.3 主持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2.1.4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下达重要指令; 3.2.1.5 审批、签署承包单位申报的重要申请和工程费用支付凭证; 3.2.1.6 审核索赔要求,签发处理意见; 3.2.1.7 组织编制并签发监理月报; 3.2.1.8 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在认定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向业主办理工程交付; 3.2.1.9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竣工监理资料档案,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
12、量、投资控制等工作做全面总结; 3.2.1.10 组织实施工程项目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3.2.1.11 就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理工作和工程情况记好监理日记。 3.2.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位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2 监理工程师职责:在总监理工程师或起代表指导下,按专业分工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相互配合对工程项目进行巡视、重点旁站、见证取样、分项(工序)、分部工程验收等工作,监督承包单位施工,并记监理日记。 3.3 监理设备与设备 3.3.1 项目
13、监理部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工程所在地环境条件,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需要的设备及设备。 3.3.2 项目监理部应按省的有关规定配备计算机,辅助监理工作管理。 3.3.3 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办公设施、通讯工具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3.4 熟悉施工图纸 3.3.1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工程特点、质量要求。 3.4.2 熟悉施工图纸中应该核查的主要内容。 3.4.2.1 施工图纸审批签认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3.4.2.2 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是
14、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3.4.2.3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4.2.4 施工图纸中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要求; 3.4.2.5 施工图纸与说明文件中指定使用的规程、标准图册、规范等是否现行有效; 3.4.2.6 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 3.4.2.7 施工图纸中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如各部分尺寸、标高、位置、地上地下之间、上下楼层之间、各专业之间等); 3.4.2.8 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图纸有无相互矛盾之处。 3.4.3 将施工图纸中的问题汇总,在设计交底、
15、图纸会审会议上提出,协商研究后,写进会议纪要。 3.5分析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6 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6.1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原则: 3.6.1.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组织监理工程师完成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工作; 3.6.1.2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清楚,对监理实施工作有指导作用,操作性强; 3.6.1.3 监理规划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批准后执行; 3.6.1.4 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应报送业
16、主; 3.6.1.5 监理规划应有时效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视情况变化宜做必要的调整。 3.6.2 监理规划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6.2.1 工程项目概况: (1) 工程项目特征(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类型、工程特点等); (2)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相关单位名录(业主、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 3.6.2.2 监理工作依据。 3.6.2.3 监理范围和目标: (1) 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2) 监理工作目标(包括工期目标、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和质量等级目标)。 3.6.2.4 工程进度控制(如工期控制目标的分解、进度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要
17、点和控制质量风险的措施等)。 3.6.2.5 工程质量控制(如质量控制目标的分解、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要点和控制质量风险的措施等)。 3.6.2.6 工程造价控制(如造价控制目标的分解、造价控制程序和控制造价风险的措施等)。 3.6.2.7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如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管理等的管理要点,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的协调方法等)。 3.6.2.8 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 (1) 组织形式、职能部门设置和人员构成; (2) 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3) 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4) 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安排。 3.6.2.9 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一览表。 3.6.2.1
18、0 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1) 信息和资源管理制度; (2) 监理会议制度; (3) 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4) 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3.6.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3.6.1.1 对于大型工程或重要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组织监理工程师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周密地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 3.6.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执行,并报送业主。 3.6.4 监理实施细则一般应写明控制目标、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关键控制点以及控制措施等。 4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9、 4.1 参与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4.1.1 设计交底由业主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4.1.2 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内容。 (1) 业主对本工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问地质条件等。 (2) 设计主导思想,建筑艺术要求与构思,使用的设计规范,抗震烈度;基础设计、主体结构设计、装修设计、设备设计(设备选型)等,对施工的要求,对建筑材料的要求,对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才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4.1.3 设计交底应记录清楚: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
20、纸中的问题的答复,并由承包单位负责整理;图纸会审纪要应经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签认。 4.2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2.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定程序: 4.2.1.1 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定。 4.2.1.2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实施;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定。 4.2.1.3 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
21、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审定后再签认发给承包单位。 4.2.1.4 经项目监理部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单位如须做较大的变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同意。 4.2.1.5 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2.1.6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定。 4.2.2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4.2.2.1 施工总平面设计图是否合理; 4.2.2.2 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施工方法是否符合施工
22、验收规范,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2.2.3 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4.2.2.4 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2.2.5 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2.2.6 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先进性、经济性; 4.2.2.7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3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4.3.1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使用的测量设备应进行标定。 4.3.2 承包单位应将施工测量
23、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4.3.3 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4.3.4 对承包单位的报验,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必要的内业及外业复核,符合规定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4.3.5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的控制桩等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4.4 第一次工地会议 4.4.1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业主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1) 业主授权
24、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2)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 (3) 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4.4.2 会议主要内容: 4.4.2.1 业主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按合同约定向其授权。 4.4.2.2 业主负责人宣布驻现场代表,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 4.4.2.3 总监理工程师与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相互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4.4.2.4 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施工准备情况。 4.4.2.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其内容: (1) 国家及本省、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5、 (2) 阐明有关合同规定的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 介绍监理工作内容; (4) 介绍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 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 4.4.2.6 业主、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在会议上确定会后相互协调的方式,参加监理理会的人员、时间及安排。 4.4.2.7 其他事项。 4.4.2.8 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分发有关各方。 4.5 核查开工条件 4.5.1 承包单位认为建设项目已达到开工条件时应想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动力报审表》。 4.5.2 监理工程
26、师应核查下列条件: 4.5.2.1 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签发《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5.2.2 复查承包单位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 4.5.2.3 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4.5.2.4 测量控制桩已检查合格 4.5.2.5 承包单位人员已到位,施工设备已按需要进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4.5.2.6 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是否达到开工条件; 4.5.2.7 业主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4.5.3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报经业主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动力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27、 5 工程进度控制 5.1 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5.1.1 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5.1.2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5.1.3 应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调整控制。 5.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5.3 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5.3.1 审批进度计划: 5.3.1.1 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
28、施工总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并按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5.3.1.2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的条件(工程的规模、质量标准、工艺复杂程度、施工的现场条件等),全面分析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5.3.1.3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并进行分析。 5.3.1.4 对季度及年度进度计划,应分析承包单位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供应等方面的配套安排。 5.3.1.5 有重要的修改意见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报审。 5.3.1.6 进度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批准实施并报送业主。 5.3.2 进度计划实施监督: 5.3.2.1
29、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实际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实施情况做出记录; 5.3.2.2 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价和分析; 5.3.2.3 发现偏离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计划进度的安排; 5.3.2.4 承包单位每月25日前报当月工、料、机动态表。 5.3.3 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 5.3.3.1 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研究措施,并签发《监理通知》; 5.3.3.2 召开各方协调会议,研究采取的措施,保证合同约定目标的实现; 5.3.3.3 必须延长工期时,应填报《工程延期申请表》,报
30、项目监理部审批。 6 工程质量控制 6.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6.1.1 以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位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6.1.2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6.1.3 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承包单位执行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6.1.4 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有关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 6.1.5 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31、 6.1.6 实行报验制,坚持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 6.2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6.3 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 6.3.1 质量应以事前控制(预防)为主。 6.3.2 应按监理细则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操作,消除质量隐患,跟踪质量问题,验证纠正效果。 6.3.3 应采用必要的检查、测量和试验手段,以验证施工质量。 6.3.4 应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施工过程进行旁
32、站监理。 6.3.5 严格执行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6.3.6 应建设撤换承包单位不称职的人员及不合格分包单位。 6.4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6.3.1 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 6.3.1.1 核查承包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的落实情况; 6.3.1.2 督促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 6.3.1.3 查验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的特征情况; 6.3.1.4 检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4.2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6.4.2.1 总承包单位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33、 6.4.2.2 审查分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许可证、岗位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进豫施工许可证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等; 6.4.2.3 审查分报单位的业绩; 6.4.2.4 经审查合格,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4.3 查验承包单位的测量放线: 6.4.3.1 检验施工控制网(平面和高程); 6.4.3.2 检验施工轴线位置,高程控制标志,核查垂直度控制; 6.4.3.3 签认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6.4.4 签认材料的报验: 6.4.4.1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主要原材料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及材料准用证、出厂质量证明等资料随
34、《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6.4.4.2 对新材料、新产品眼核查签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6.4.4.3 对进厂材料进行抽样复试,必要时可会同业主到材料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6.4.4.4 审查混凝土、砌筑沙浆《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并应: (1) 对现场搅拌设备(含计量设备)、现场管理进行检查; (2)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的资质和生产能力进行考核。 6.4.5 签认建筑构配件、设备报验: 6.4.5.1 承包单位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构配件和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进口材料和设备商检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6.4.5.2 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加工定货
35、厂家的考察、评审,根据合同的约定参与定货合同的拟订和签约工作; 6.4.5.3 进厂的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应进行检验、测试,判断合格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 6.4.5.4 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签认审查结论。 6.4.6 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 6.4.6.1 承包单位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调试合格后,使用《月工、料、机动态表》报项目监理部; 6.4.6.2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现场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6.4.6.3 对需要定期标定的设备(如仪器、磅秤等)承包单位应有标定证明。 6.4.7 审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6、 6.4.7.1 项目监理部可规定某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应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情况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6.4.7.2 承包单位应按季节性的施工方案(冬施、雨施等),提前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6.4.7.3 上述方案未经批准,该分部(分项)工程不得施工。 6.5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6.5.1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回检查和旁站。 6.5.1.1 应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和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6.5.
37、1.2 应对施工过程的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 6.5.1.3 对所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 6.5.1.4 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复查。 6.5.2 核查工程预检: 6.5.2.1 承包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6.5.2.2 监理工程师对(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抽查。 6.5.2.3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准予下一道工序。 6.5.3 验收隐蔽工程: 6.5.3.1 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
38、合格,将《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6.5.3.2 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查; 6.5.3.3 对隐检不合格的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由承包单位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查; 6.5.4 分项工程验收: 6.5.4.1 承包单位在一个分项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报项目监理部; 6.5.4.2 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查; 6.5.4.3 对符合要求的分项目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确定质量等级; 6.5.4.4 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
39、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由承包单位整改; 6.5.4.5 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按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再评定和签认; 6.5.4.6 建筑采暖、卫生与燃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等工程的分项工程签认,必须在施工试验、检测完备、合格后进行。 6.5.5 分部工程验收: 6.5.5.1 承包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汇总评定,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并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6.5.5.2 单位工程基础分部已完成,进入主题结构施工时,或主体结构完成,进入装修前应进行基础和主体工程验收,承包单位填
40、写《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申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核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质量验收,由各方协商验收意见,并在《基础/主题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并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6工程竣工验收的初验 6.6.1 当工程达到交验收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6.6.2 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包括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
41、阅试验报告单,并对重要项目亲临现场监督;必要时应请业主及设计单位派代表参加。 6.6.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与竣工验收的初验: 6.6.3.1 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自检合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填写《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 6.6.3.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对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核查,并督促承包单位完善; 6.6.3.3 总监理工程师参与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 6.6.3.4 检查结果需要对局部进行修改的,应在修改符合要求后再验,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6.6.3.5 检查结果符合合同要求后,由
42、业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质量等级。 6.6.4 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由监理单位、业主盖章后,送承包单位一份。 6.7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6.6.1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确保质量事故级别(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别处理。 6.6.1.1 对一般质量问题且可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
43、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业主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6.6.1.2 对一般质量事故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除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方案,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再与业主和设计单位研究,经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完毕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6.6.1.3 对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立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6.1.4 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6.7.2 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
44、应书面报告监理单位。 6.7.3 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7 工程造价控制 7.1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7.1.1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工程变更、洽商。 7.1.2 市场价格信息。 7.1.3 河南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工程定额等。 7.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条款。 7.1.5 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补充。 7.1.6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 7.1.7 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法规和规定。 7.2 工
45、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7.2.1 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价、单价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法。 7.2.2 应坚持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符、为经质量签认合格或有违约时不予审核和计量的规定。 7.2.3 工程量与工作量的计算应符合有关的计算规则。 7.2.4 处理由于设计变更、合同补充和违约索赔引起的费用增减,应坚持合理、工整。 7.2.5 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应采取协商的办法确定,在协商无效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 7.2.6 对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审核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内进行。 7.3 工程造
46、价控制的基本程序 7.4 工程造价的控制方法 7.4.1 应根据工程土纸、概预算、合同的工程量建立工程量台帐。 7.4.2 应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7.4.3 应通过风险分析,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的部分、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原因及部位,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7.4.4 应经常检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情况,对实际发生值与计划控制值进行分析、比较。 7.4.5 应严格执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7.4.6 通过《监理通知》与业主、承包单位沟通信息,提出工程造价控制的建议。
47、 7.5 工程量计量 7.5.1 工程计量原则上每月一次,计量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7.5.2 承包单位每月26日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项工程,填写《()月完成工程量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7.5.3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申报进行核实(必要时应与承包单位协商),所计量的工程量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7.5.4 对某些特定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计量方法则由项目监理部、业主和承包单位协商约定。 7.5.5 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如地基基础处理等),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单位进行计量。
48、 7.6 工程款支付 7.6.1 工程预付款: 7.6.1.1 承包单位填写《工程预付款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7.6.1.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并及时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 7.6.1.3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抵扣工程预付款。 7.6.2 月支付工程款: 7.6.2.1 按月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及洽商款、索赔款等)时,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量,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或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款,并填写《月付款报审表》、《月支付汇总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7.6.2.2
49、 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制服证书》,报业主。 7.7 竣工结算 7.7.1 工程竣工,经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7.7.2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与承包单位、业主协商,提出审查意见。 7.7.3 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各方协商的结论,签发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证书》。 7.7.4 业主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结算支付证书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有关事项。 8 合同管理 8.1 管理的原则及内容 8.1.1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
50、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纠正承包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前向业主和承包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时间的发生。 8.1.2 合同管理内容: 8.1.2.1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的管理; 8.1.2.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8.1.2.3 工程延期的管理; 8.1.2.4 费用索赔的管理; 8.1.2.5 合同争议的调节; 8.1.2.6 违约处理。 8.3 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 8.3.1 设计变更、洽商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和批准,均须按设计变更、洽商的基本程序进行管理。 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