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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环境责任保险构架的理性思考改.doc

1、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架的理性思考 北京物资学院 法政系 李爱华 一、引言 从宏观上来讲,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就是一切与物流活动相关联的环境责任保险,亦即基于物流环境污染赔偿责任而形成的一种保险,它指物流主体在物品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流转过程(即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由于现代物流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攫取“第三利润源泉”的同时,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根据风险管理的理论,实务界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物流责任保险。 2004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物流责任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巨大,再加上我

2、国缺乏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法律环境,物流责任险把环境赔偿责任纳入责任免除处理范围。然而物流企业不仅承担货物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等责任,更要承担防止物流活动造成污染环境的责任。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物流企业将要支付巨额的赔偿金。企业不但会因巨额赔偿元气大伤,更会面临着没有能力治理和恢复环境的问题。鉴于此,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我国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风险责任社会化原理的体现 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个体接触的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大,人们开始寻找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保证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不因某次事故而遭受影响。责任保险正是这种风险责任社会化理论的产物,它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其意义在于加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同时有助于受害人赔偿的实现。同理,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架的意义在于为物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则是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聚集大量资金,将赔偿责任分摊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每个投保人只承担其力所能及的那部分环境赔偿责任,以达损害赔偿社会化之目的。风险责任社会化理论为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架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1] (二)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

4、  秩序、公正、效益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秩序的特点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整体目的,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推动社会的发展。物流环境损害具有突发性、赔偿数额大的特征,这些特点极易造成受害人应得的补偿因加害人无力赔偿而落空,加害人因赔偿数额巨大而无法正常生产甚至破产。损害赔偿与赔偿无法实现这对矛盾得不到解决,受害人会感到绝望,加害人更没有能力生产,一旦企业破产还会导致工人失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损害的巨额赔偿将会有相对强大的保险资金为后盾而得以实现,从而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正义是法的永恒价值,人人都希望在公正的社会中生活,获得公正

5、的待遇。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使保险公司聚积大量的资金,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资金来源,保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现。这一制度将能解决个人责任不足的困境,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使得保险公司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必须尽量减少赔偿风险,自然会加强对投保企业污染行为的控制,使环境污染最小化。减少环境危害的损失,实际上就是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益,法的效益价值因此得到实现。 (三)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体现 可持续发展要求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也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是一种环境与社会、经济相互协调的发展方式。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

6、在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分散物流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在物流领域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 (四)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现代物流功能综合一体化理念的体现 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 保险体系需要反映现代物流功能综合一体化的理念。由于物流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环节众多,每个环节又都充满了各种意外和风险, 因此物流服务中的责任风险非常复杂。当面临物流环境赔偿责任风险时,物流经营人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适合物流运作模式的险种,以解决各个环节分别投保的麻烦。为此,我国的物流

7、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该涵盖整个物流运作过程,体现现代物流功能综合一体化的理念。 三、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支持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物流责任保险已成为保险业的一种产品,并有了一定发展,只是物流责任保险并不包括物流环境责任险。尽管环境责任保险在物流领域尚未拓展,但是已经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联合

8、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从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已开始从国家政策层面重视物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问题。国家政策的支持为开展物流环境责任保险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工作依据。[3] (二)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准备 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是对基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第三方索赔及污染场所的治理费用的保障,而这些索赔和污染治理费用的依据则是相关的环境责任法条款。因此,完善的环境责任和赔偿法体系,是建立物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

9、础。尽管我国的环境责任和赔偿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但已有的环境赔偿法律法规已成为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法律前提。《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已成为我国处理物流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赔偿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为落实该公约的精神,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该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

10、基金制度。这一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对物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的法规,使得物流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落实有了法律保障。[4] (三)物流企业有转移环境风险的客观需求 目前,我国分布着大量的化工、石油、危险废物等环境高风险产品,随着环境责任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这些环境高风险产品的物流都具有寻求环境责任风险转移的客观需求,这正是开展物流环境责任保险的潜在市场。 (四)保险公司有扩展业务的愿望 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责任险的一种开展,已成为企业的一种需求,物流行业也有这种需求。各个保险公司从拓展自身业务和抢占市场先机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开发和推广具有较

11、高的参与积极性。 (五)国内外可借鉴的经验较多 国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已经趋于成熟,可借鉴经验较多,为我国建立物流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提供技术帮助。同时,我国一些地方近年来已经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先行地区的实践和探索为物流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起到了良好的学习借鉴作用。 四、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急需解决的难题 由于现代物流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能够提供足够多的保险产品供物流企业选择。保险公司参与物流环境责任风险管理更是存在着很多不配套的地方,这需要物流业、保险业和法律界人士共同的努力。笔者认为,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当务之急是要解决以下几个难题:

12、 (一)合理确定承保范围 合理确定物流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关系到保险机构、物流企业双方利益,必须在研究物流业务流程基础上, 结合实际需求,科学确定承保范围。 物流企业在运营过程中, 因负担物流活动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可能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的风险,这就是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可能面临的风险。这种环境污染赔偿风险存在两种形态:突发性和累积性。 目前,各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突发性污染赔偿责任。因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物流环境责任保险也当然将突发性污染赔偿责任纳入承保范围。 累积性污染赔偿责任能否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物流环

13、境责任保险构架的难点。因为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危害主体难以确认、因果关系认定困难、损失在短期内难以准确计算等特点,使得保险公司无法确定赔偿额。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承保的风险至少符合三个条件:风险具有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从长期看,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符合这三个条件。累积性污染累计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只是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确定,造成后果不确定。因此,累积性污染符合可保风险的可能性条件。累积性污染发生时间与程度的不确定性,又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条件。 正是由于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符合可保风险的要求,有必要将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也纳入我国环境责任保

14、险的承保范围内。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再加上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制度还不发达,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在确定物流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时,先将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纳入可保范围,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工作的推进与保险业的发展,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将累积性环境污染吸纳到物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中。[5] (二)物流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 保险模式的选择关系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功能的实现。从个人意愿是否体现角度划分,保险模式通常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就我国物流行业现状看,单纯推行自愿

15、保险或强制保险都不符合国情。 一方面,单纯推行自愿物流环境责任保险的条件不成熟。因为我国物流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通过保险分散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意识更弱。再加上我国物流企业入门门槛低, 很多物流企业可赚取的利润不高,如果单纯推行自愿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将会出现多数物流企业不投保的局面。 另一方面,单纯推行强制保险不利于物流业的发展。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不问风险程度,不问排污企业对环境的影响,而普遍实行强制保险,将会剥夺部分污染较轻的物流企业的投保选择权,加重企业负担,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物流业的发展。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

16、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这一规定给我国物流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指明了方向。因此,根据《意见》精神,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应实行立法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模式。即涉及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的物流,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涉及污染较轻行业的物流,政府则给以积极引导,使物流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这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模式。[6] (三)健全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 一方面,尽快完善物流环境责任法律制度。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以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特别是需要建立系统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环境责任法,环境责任条款则分

17、散在各个相关法律中,并且已有的环境责任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导致污染者很少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运行的前提,环境责任法律体系,特别是损害赔偿制度必须明确、稳定,以便保险人事先据以推断被保险人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和责任范围、程度,细化加害人应负担的因环境侵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等损害的赔偿法律责任。[7] 另一方面,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必须有法律“撑腰”。目前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实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除了危险品运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

18、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明确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条款,其他领域或行业还没有明确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建议在《保险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并逐步在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中细化有关规定。条件成熟时,将出台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以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四)配套技术规范需要完备 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需要配套技术规范支持,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的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技术规范,需要环保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再保险操作、巨灾保险证券化、国家环境保

19、险基金等各项机制,为开展环境损害责任认定、核查、监管、评估等提供基础,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 五、结语 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尽管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架还存在很多困难,只要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做好相关的政策和技术研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会尽早问世。 注 释 [1]徐焕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其发展动向》,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P129-136 [2]张 扬: 《略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黑龙江省收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 (1) P 115-117 [3]

20、王振杰:《环境保险借鉴社会保险费用负担方式初探》,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P92-93 [4]熊英,别涛,王彬: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现代法学2007年1月第29卷 第1期,P90-100 [5]刘珺:《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生态经济,2006,(5)P145-147. [6]李志辉:《谈环境保护与环境保险》,中国保险论坛,2007年9月,P 29-30 [7]张丛军:《对于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年5月(中旬刊)总第503期P 278-279 参 考 文 献 [1]刘耀棋:《我国开展污

21、染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环境管理》,1996 年第15 期  [2]周 珂 刘红林:《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政法论坛》,2003 年第10 期  [3]秦道夫主编:《保险法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15 页  [4]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出版社2001 年版,第149 页 [5]别涛 王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中国构想》[J].《环境经济杂志》,2006 年底35 期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417 页  [7]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一卷) [ C]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 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第三版) [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注:此文曾在《中国流通经济》2009年9月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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