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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王安石赠太傅》的主旨_梁晖.pdf

1、苏轼王安石赠太傅的主旨 诗文欣赏 苏轼王安石赠太傅的主旨撰文 梁晖王安石变法是北宋一朝极具影响力也极具争议的政治事件。苏轼作为王安石最激烈的反对者之一,身处政治旋涡的中心,他的整个仕宦生涯都与新法及新旧党争紧密关联,尽管元祐年间(10861094)他有意抽身,却还是被党争裹挟,难以逃脱。与此相关,如何看待苏轼对王安石所抱持的态度,是一个时常被人论起的话题。造成此一争议话题的原因之一,便是对苏轼 王安石赠太傅这一篇制文文本内涵的不同理解。苏轼在元祐年间曾担任两制词臣,他作为代王言的草拟者,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官方发言人的性质。人们往往能在对某一人的制词中,通过一定的叙述方式构建出所书对象的“形象”,

2、制词能够影响时人及后人对此人的认识。苏轼作为北宋两制文巨擘,其两制文中自然不乏令人印象深刻的人物形象。在王安石赠太傅一文中,苏轼想要塑造一个怎样的王安石形象,抑或是说对于苏轼在表层文本下暗藏了何种“深意”,后世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试看文本:敕:朕式观古初,灼见天意。将以非常之大事,必生希世之异人。使其名高一时,学贯千载。智足以达其道,辨足以行其言。瑰玮之文,足以藻饰万物;卓绝之行,足以风动四方。用能于期岁之间,靡然变天下之俗。故观文殿大学士、守司空、集禧官使王安石,少学孔孟,晚师瞿聃。网罗六艺之遗文,断以30文史知识 2023-3己意;糠粃百家之陈迹,作新斯人。属煕宁之有为,冠群贤而首用。信

3、任之笃,古今所无。方需功业之成,遽起山林之兴。浮云何有,脱屣如遗。屡争席于渔樵,不乱群于麋鹿。进退之际,雍容可观。朕方临御之初,哀疚罔极;乃眷三朝之老,邈在大江之南。究观规模,想见风采。岂谓告终之间,在予谅暗之中。胡不百年,为之一涕。於戏!死生用舍之际,孰能违天?赠赙哀荣之文,岂不在我?宠以师臣之位,蔚为儒者之光。庶几有知,服我休命。可赠守太傅。(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中华书局,1986,1077页,以下出此书者不再标注。)苏轼对王安石的态度是随着自身经历的丰富、思想的成长,以及地方执政经历的增加,而逐渐趋于平和的,元丰七年(1084),在离开黄州贬所后,苏轼曾特意取道金陵拜访退休在家的王安石。

4、王安石热情地希望苏轼能与他比邻而居,而苏轼也发出了“从公已觉十年迟”(次荆公韵四绝其三)的感叹,二人在私人关系上可以说前嫌尽释。由于苏王关系的微妙,苏轼所作关于王安石的这篇制文,其文本内涵一直颇有争议,认为内含讥刺者如陈善:“辨奸论 王司空赠官制(按:即王安石赠太傅),皆苏氏宿憾之言也。”(陈善扪虱新话卷六)郎晔:“此虽褒词,然其言皆有微意,览者当自得之。”(王安石赠太傅“庶几有知,服我休命”,郎晔注)认为纯为褒扬的如王铚所记其父王莘之语:“然不若子瞻赠太傅诰 曰:浮云何有,脱屣如遗。此两句乃能真道出荆公出处妙处也。世人谓中含讥切,恐大不然。”(王水照编历代文话四六话 下,复旦大学出版社,20

5、07,22页)蔡上翔:“此皆苏子由中之言,洵为王公没世之光。”(王荆公年谱考略卷二四)梁启超:“此实苏子由中之语,亦为王公没世之光。饰终尚有此文,公论庶几未泯。当时熙宁之政,更张殆尽,温公东坡,又皆平昔相排最力之人,然温公称其节义过人,力请优恤,东坡撰敕,于其政绩,虽不置可否,而诵其盛德,赞不容口。虽公平昔操行,有以见信于友朋,而温公东坡之贤,亦不可及矣。”(梁启超全集 第六卷王荆公,北31苏轼王安石赠太傅的主旨京出版社,1999,1811页)以上评论颇具时代色彩和主观色彩,陈善、郎晔活动于南宋时期,正是王安石以及荆公新学被大力贬抑之时,甚至北宋灭亡被归咎于荆公新法,而南宋又是苏学鼎盛的时期,

6、苏王之学本就颇为对立,南宋人会认为苏轼在制词中内含讥刺,也就不足为奇。王莘曾从学于王安石,蔡上翔倾心于王安石,自然对其有所回护,而梁启超生当中国社会呼唤大变革之时代,他本人又是戊戌维新的主将,所以对同为改革者的王安石抱有好感。要辨析苏轼此制是否含有“微词”“宿憾”,应当先明确苏轼主要不满王安石的哪些方面。归结起来应有两点,一是荆公新法,二是荆公新学。对于新法,正如梁启超所言,苏轼在文中“不置可否”,一方面是因为苏轼本人对荆公新法大多不太赞同。另一方面是因为元祐时期的施政方针就是以革除荆公新法为主的,而追赠文的文体要求必须以称赞为主,显然在此时对王安石的政绩进行褒扬是不符合“国是”的,故而苏轼采

7、取“不置可否”的处理方式。而且,在官方对一位元老重臣盖棺定论的文章中,绝口不谈其政治方面的成绩,不正是对其新法最大的否定吗?因此,苏轼完全不必多此一举地在文中含沙射影。文中可能含有的“微词”应当是针对荆公新学而发的。苏轼在制词中涉及王安石学术的部分是“少学孔孟,晚师瞿聃。网罗六艺之遗文,断以己意;糠粃百家之陈迹,作新斯人”。实际上,对儒家经典“断以己意”是大部分宋儒都有过的行为,如对待诗经的“小序”,欧阳修毛诗本义就发出过质疑,南宋郑樵继之,而后朱熹的诗集传 更是几乎摒弃了“小序”;苏轼自己也撰写了 易传 书传 论语说,阐发苏氏蜀学的思想。所以苏轼此半句并无讥刺之意。苏轼真正不满于荆公新学的地

8、方在于,王安石通过政府权力,将自己对诗经 尚书 周礼的训释颁之于学宫,强制推行自苏轼像32文史知识 2023-3己的学说,导致“一时学者,无敢不传习,主司纯用以取士,士莫得自名一说,先儒传注,一切废不用”(宋史卷三二七)。以此钳制了天下人的思想,使得天下文章学问呈现出一副“黄茅白苇”之象,所以“糠粃百家之陈迹,作新斯人”应是这篇制词中唯一内含对王安石的贬抑之处。除去对新学颇有微词的这一句,其馀部分赞扬王安石的人品和风范,当是出自苏轼真心,以苏轼的作风,不可能在代表官方对一位朝廷元老盖棺定论的赠词中频繁运用春秋笔法来发泄自己的“宿憾”。正如梁启超言,司马光和苏轼这样的举动既肯定了王安石的人品,也

9、显示了二人的“贤”,这无疑是高尚的。君子和而不同,政治上的分歧并不影响三人在人品上的相互推许。更何况,苏轼此文是朝廷应司马光之请,欲通过表彰王安石的文章节义,以振起浮薄之风,而追赠王安石为太傅时所配的制文,那么赞扬王安石的人品自是此文题中应有之义。虽然苏轼在 王安石赠太傅 中对新法不置可否,但他对新法整体持反对态度是毫无疑问的,这在 吕惠卿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 中表现得非常明确。敕。元凶在位,民不奠居。司寇失刑,士有异论。稍正滔天之罪,永为垂世之规。具官某,以斗筲之材,挟穿窬之智。谄事宰辅,同升庙堂。乐祸而贪功,好兵而喜杀。以聚敛为仁义,以法律为诗书。首建青苗,次行助役。均输

10、之政,自同商贾;手实之祸,下及鸡豚。苟可蠹国以害民,率皆攘臂而称首。先皇帝求贤若不及,从善如转圜。始以帝尧之仁,姑试伯鲧;终然孔子之圣,不信宰予。发其宿奸,谪之辅郡;尚疑改过,稍畀重权。复陈罔上之言,继有砀山之贬。反复惩戒,恶心不悛;躁轻矫诬,德音犹在。始与知己,共为欺名。喜则摩足以相欢,怒则反目以相视。连起大狱,发其私书。党羽交攻,几半天下。奸赃狼藉,横被江东。至于复用之年,始唱西戎之隙。妄出新意,变乱旧章。力引狂生之谋,循至永乐之祸。兴言及此,流涕何追?迨予践祚之初,首发安边之诏。假我号令,成汝诈谋。不图涣汗之文,止为款贼33苏轼王安石赠太傅的主旨之具。迷国不道,从古罕闻。尚宽两观之诛,薄

11、示三危之窜。国有常典,朕不敢私。可。苏轼对王安石最大的贬语实际上也在这篇制词中,即“始与知己,共为欺名”。据史书记载,吕惠卿“既执政,恐安石复用,遂起王安国、李士宁之狱,苟可以陷安石者,无所不为”(王称东都事略吕惠卿列传,齐鲁书社,2000,697页),宋史也指出:“惠卿既叛安石,凡可以害王氏者无不为。”结合上下文和历史背景,文中的“知己”当指王安石无疑。“共为欺君”则是指以王安石与吕惠卿为主的新党人士通过欺骗神宗的方式使新法得以推行,这可是相当重的指控了。苏轼此文相当于一篇讨吕惠卿的檄文,出现这样的语句本身并不违碍,但他在这一句中有意无意间带上了王安石,可见尽管苏、王二人在元丰末年的交往中冰

12、释前嫌,互以文章推许人品,但对于熙丰年间的变法,苏轼依然坚定地持反对的态度。至于吕惠卿,其人在政治上投机得势,后又因个人权欲陷害汲引他的王安石,其小人作风素为苏轼所不齿,苏轼的这篇制词历数吕惠卿的无耻行径,气势奔涌,酣畅淋漓,想必是苏轼憋了许多年的心里话。苏轼在 司马温公行状 中曾说王安石“亦自悔恨。其去而复用也,欲稍自改。而惠卿之流恐法变身危,持之不肯”。或许是因为王安石“自悔”的态度(即使王安石真的“自悔”,也并不意味着他认为自己的新法是错的,应该只是对过去推行新法时的刚愎态度和激进方式的反省),所以在元祐大臣之间似乎有一个共识,即将新法之弊归罪于吕惠卿,将之视为祸首,而王安石则被认为是有

13、才德但不善识人者,因而被吕惠卿所欺骗。据宋史 所载,司马光早在吕惠卿最初被提拔时就有过这类表述:“惠卿憸巧非佳士,使安石负谤于中外王安石像34文史知识 2023-3者皆其所为。安石贤而愎,不闲世务,惠卿为之谋主,而安石力行之,故天下并指为奸邪。”司马温公行状载司马光写给王安石的信中说:“谄谀之士,于公今日诚有顺适之快,一旦失势,将必卖公自售矣。”宋史的编撰者采用了 司马温公行状 中的这条记述,在这一问题上元代史臣显然是更倾向于元祐大臣的立场。因此,无论司马光是否真的如此有先见,苏轼的叙述及史臣在此处对史料的处置都已体现出元祐大臣对王、吕与新法的态度。苏轼在制文中称吕惠卿为“元凶”,说他“首建青

14、苗,次行助役。均输之政,自同商贾;手实之祸,下及鸡豚”,便是这种共识的体现。此外,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苏轼将神宗任用吕惠卿叙述成尧试伯鲧,黜退吕惠卿则以孔子经过宰予白日睡觉一事后,将识人的方法从“听其言而信其行”转变为“听其言而观其行”,为神宗前后的行为都找到了合乎圣人的解释,其用典精当如此。综上所述,尽管在熙丰年间苏、王二人因为政见不合而有过冲突,但自苏轼离开黄州赴江宁府与王安石会面之后,二人在私人感情上已不存在龃龉;且彼时苏轼是一个刚结束贬谪生涯的谪臣,王安石是一个已离开政坛赋闲的老者,二人也已不存在政治上的利益冲突。苏、王从过去的政敌关系,转变为希望彼此能比邻而居的知己,这时的苏轼对王安石的气节人品是推崇的。因此,无论是从文体本身的功能,还是苏轼本人创作时的意愿,以及最终文本所呈现出的内容来看,王安石赠太傅一文,除了对荆公新学略带微词之外,文章的主体是赞扬和表彰王安石的节义人品。对于荆公新法与新学,苏轼大体持否定态度。在对新法的态度方面,苏轼将吕惠卿视为祸首元凶,王安石则被处理成一个贤能但不擅长世事,易被奸人蒙蔽利用的形象,新法所造成的弊端,主要责任在于吕惠卿而不在于王安石。至于荆公新学,苏轼认为由于其独处一尊的地位和较强的排他性,造成了文章学术呈现“黄茅白苇”的状态,因而对之不甚认同。(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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