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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建教合作计画管理费收支要点.docx

1、附件A 國立交通大學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收支要點 94年3月9日93學年度第六次研發常務委員會議訂定 94年3月18日93學年度第十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4年10月28日94學年度第三次研發常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1月4日94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3月10日94學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5年5月25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500071925號同意備查 96年3月21日95學年度第八次研發常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3月23日95學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6年3月30日95學年度第十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6年5月16日教育

2、部台高(三)字第0960074701號同意備查 96年8月23日96學年度第一次研發常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8月31日96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交通大學建教合作之收支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直接與公民營機構簽約之建教合作,其管理費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管理費應以合約所定計畫經費總額(含管理費)分配百分之二十為目標,技術服務應以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交由學校作為行政管理費。 二、管理費若未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則產業界計畫仍以百分之二十計算,其餘則至少以百分之十二.五計算;公家機構委託計畫

3、可依其公定管理費比例計算,若未達百分之十二.五,則依其最高可編列管理費比例計算。 三、發表論文的學術研討會,除教育部或國科會補助之經費依規定可不扣管理費外,其餘及非發表論文的學術研討會(如短期講習、授課等),提列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交由學校作為行政管理費。 四、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產業界出資部份,比照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計畫管理費校內分配標準如下: 一、國科會計畫管理費,學校分配比例百分之六十,院系所(中心)分配比例百分之四十。 二、國科會以外之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分配標準如下: (一) 計畫管理費若未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則其中百分之七十五歸學校行政管理

4、費,百分之二十五歸院系所(中心)管理費;若執行單位為各研究中心,分配予院系所(中心)之管理費至少應提列百分之五交由系所作為行政管理費,提列予一級單位之管理費,則由各一級單位與中心協商訂定之。 (二) 計畫管理費若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或單一計畫平均每年超過三百萬元,則其超過部份由學校與執行單位各分配百分之五十。 (三) 計畫管理費若少於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五(含),則全數交由學校作為行政管理費。 (四) 學校行政管理費百分之七十五應優先撥列,管理費提列不足部份,計畫主持人應另填「計畫管理費不足處理表」以補足管理費。 第四條 本校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收入得應用於下列用途,其優先順序如下

5、 一、支援行政單位約僱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 二、支援院、系、所、中心之約僱人員薪津。 三、支援非編制內公務人員,在學校行政管理費支薪人員之健檢費用,但必須四十歲以上,二年檢查一次,每年以三仟五佰元為限。 四、瓦斯、水電、電信、印刷、出版及辦公室用具、餐費、消耗品等事務性費用。 五、研究實驗室設備及儀器之購買與維護。 六、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 七、辦理研討會、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 八、補助為研究需要或應邀而申請前往國外開會、參訪、訓練、研究、實驗之差旅費。 九、補助教師發表期刊論文。 十、學生在校成績優異或出國參加學術性比賽表現優異者,發給獎學金。 十一、因辦理研究宣傳推廣,製作之宣傳、紀念品。 十二、環境維護及安全、衛生相關支出。 十三、辦理業務檢討會、年終餐會或依學校規定辦理之文康活動(含藝文活動、康樂活動及自強活動)相關支出,年終餐會與自強活動每年以一次為限。 十四、致贈單位同仁年節禮品或離職同仁紀念品費用。 十五、其他因推動學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為之必要支出。 第五條 本要點經研發常務委員會議訂定後,送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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