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局部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建立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工程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 开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总日历天数
4、天 四、质量 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 组本钱合同的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书 3、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及有关技术 7、图
5、纸 8、工程量 9、工程报价单或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展施工、开工并在质量保修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7、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
8、 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局部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 1、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立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9、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 1.7监理: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
10、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理部门: 指有关部门、级以上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
11、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 1.14工: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1.16开工日: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
12、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有效开场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场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开工日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
13、日24时。 2、合同及解释顺序 2.1合同应能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书 〔3〕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及有关技术 〔7〕图纸 〔8〕工程量 〔9〕工程报价单或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2.2当合同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
14、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及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文字。 在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名称;没有、但有行业、的约定适用行业、的名称;没有和行业、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的名称。发
15、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 国内没有相应、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工程有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要求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限内履行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
16、保修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好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施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承包人。 5.2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
17、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穿插。双方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展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
18、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件与工程师发出的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件有疑问时可将此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展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展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6.2工程师的指、 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并
19、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不合理应在收到指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的书面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或继续执行原指的并以书面形式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仍继续执行的指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 6.3工程师应按合
20、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工程经理 7.1工程经理的、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 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络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
21、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
22、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线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5〕施工答应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展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进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23、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4、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平安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有关主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消费等的理规定按规定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发包人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开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
25、工场地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自身原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 10、进度方案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提交修改逾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工程分进展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
26、资料的时间按工程编制进度方案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承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视。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承包人推延开工日。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
27、出书面处理。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施行工程师作出的处理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工不予顺延。 13、工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
28、日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在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视为同意顺延工。 14、工程开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开工。 14.2因承包人
29、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开工的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14.3施工包人如需提早开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开工协议作为合同组成局部。提早开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早开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早开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质量的评定以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为根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
30、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当。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施工随时承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局部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由承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如影响施工正常进展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相应顺延工。 16.4因工程师指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
31、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展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工程师验收。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展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展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要求延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要求不进展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
32、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展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工程师是否进展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展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工程师。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33、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场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
34、修理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当。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完毕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开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开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开工验收前进展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
35、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平安施工 20、平安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有关理规定严格按平安组织施工并随时承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施行的监视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背平安理的规定进展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平安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道、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36、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场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21.2施行爆破作业在放射、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由发包人承当平安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37、 23.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标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工程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 〔3〕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局部双方在专
38、用条款内约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
39、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发包人收到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后7天停顿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实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工程师接到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
40、包人后7天内未进展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
41、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承包人可停顿施工由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给 27、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
42、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发包人支付相应保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丧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丧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当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当责任的详细内容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当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质量等级与
43、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回绝接收保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规格、型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局部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当因此发生的保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给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延误的相应顺延工; 27.5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
44、由发包人承当。 27.6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要求采购并提供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展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
45、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消费厂或供给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早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变更超过原设计或批准的建立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及有关要求进展以下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局部的标
46、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延误的工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不予顺延。 工
47、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及发生其他本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进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
48、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开工验收与结算 32、开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开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开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好
49、开工资料及开工验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开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开工验收后28天内组织有关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开工验收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视为开工验收已被认可。 32.4工程开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开工验收的日为实际开工日。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开工验收的实际开工日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工验收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当工程保及一切意外责任。
50、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开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局部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开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开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 32.8工程未经开工验收或开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当责任。 33、开工结算 33.1工程开工验收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开工结算及完好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展工程开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开工结算及结算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