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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试行).doc

1、南昌市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学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

2、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学条件适用于我市城区(含县镇)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二章 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第四条 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第五条 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学游戏场地。 第六条 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 第七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用地面积应根据其规模配置标准予

3、以控制,根据学校的不同类别规模,合理确定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老城区中学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人;新区中学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2平方米/人。老城区小学小学生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人;新区小学小学生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人。   第八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本地域减灾抗震、交通、环保等方面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内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第九条 各类学校的建筑用地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并增加自行车停车场地

4、 第十条 根据学校不同规模,中小学校宜设相应运动场。 小学18班以下必设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小学18班以上、初中24班以下须设2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小学18班以上(含18个班)必须设2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 初中25班以上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初中初中24班以下必须设2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24班以上(含24个班)设3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高初中25班以上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高 中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 中小学校每6个班配置一片篮(排)球场。中小学校宜设运动器械场200—400m2(小学含游戏场地)。课间操场场院地应利用篮(排)球场等用地解决。小学和初级中学须按

5、规模设置一定数量的篮球、排球场。中心城区小学确无条件的,至少须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两个及6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中心城区小学确无条件的,至少须按有关标准设置蓝球场两个及6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 第十条 中小学校的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中学每生不宜低于3m2;小学每生不宜低于4m2。 绿地面积占学校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老城区内应达到不得低于30%的标准;新区内应达到不得低于35%的标准。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等

6、单位为邻。 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校园校园校园校园 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第三章 办学条件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第十二条 学校校舍建筑应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第十三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三部分。 1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及选修课教室。

7、2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实验室、音乐、形体、美术、书法、史地、多媒体语言、计算机和劳动技术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多功能演播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辅助用房。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等室、德育展览室、校史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及传达值勤宿室等用房。 第十五条 生活用房包括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及厕所等用房。   第十六条 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不低于7.2m2,初级中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9m2 ,高级中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11m2

8、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4 m2,初级中学4.5 m2。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5m2,初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5.5m2。 学校可分期建设,但首期建成面积不得少于上述面积的60%。     第五条 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    第四章 技术装备配置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办学条件尤其技术技术 第十七条 中    第六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中 小学按教育部2003年3月颁布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调整意见》开设实验课程,原则上为二人一组,配备标准为50人二十五组实验器材

9、成班率超过50人可酌情增加分组实验器材。 第十八条 中小学应配备设施齐全的各类实验室。 小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标准为实验室不少于3间,仪器室不少于3间,准备室仪器室不少于1间, 初级中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标准为物理实验室1-3间,生物、化学实验室配备标准为1-2间,物理、生物、化学实验仪器室分别不少于1间,物理、生物、化学实验准备室仪器室分别不少于1间。 高级中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标准为物理、生物、化学实验室分别为2-4间,物理、生物、化学实验仪器室分别不少于2间,物理、生物、化学实验准备室仪器室分别不少于1间。 第十九条 图书须按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藏书比例表”

10、要求配备,并适合中小学生心理特点,每年补充新书不少于生均一册。 小学:期刊种类种不低于60种,工具书教参书种类不低于120种,生均藏书量不低于15册。应配备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及座位不少于15个,数字图书计入总藏书量,但不能超过总藏书量的30%。 初中:期刊种类种不低于80种,工具书教参书种类不低于120种,生均藏书量不低于20册。应配备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及座位不少于20个,数字图书计入总藏书量,但不能超过总藏书量的30%。 高中:期刊种类种不低于120种,工具书教参书种类不低于180种,生均藏书量不低于30册。应配备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及座位不少于30个,数字图书计入总藏书量,但不能超过总

11、藏书量的30%。 上述数字图书含通过接入城域网共享的数字图书和期刊资料。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配备完善的信息技术教育体系,具体包括:校园网管中心、外部信息接口、信息技术教学系统、多媒体演播系统、图书管理系统及校园广播系统 校园网管中心面积不小于30 m2,品牌服务器不少于3台,完成综合布线。图书管理系统设服务器1台,工作站不少于3台。 小学:信息技术教学专用计算机配备标准为每10名学生拥有1台计算机;教学科研管理专用计算机配备标准为每2名教师拥有1台计算机,多媒体教学演播专用系统不少于2套。 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专用计算机配备标准为每10名学生拥有1台计算机;教学科研管理专用计算机配备

12、标准为每2名教师拥有1台计算机,多媒体教学演播专用系统不少于3套。 高中:信息技术教学专用计算机配备标准为每10名学生拥有1台计算机;教学科研管理专用计算机配备标准为每2名教师拥有1台计算机,多媒体教学演播专用系统不少于6套。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校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学的普通教室宜设置在四层以下(含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设置在五层以下(含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结构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和南昌地区抗震

13、设防的要求确定。各类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第二十四条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入口、道路、门厅和厕所等,应按《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学楼内应在楼层合适位置设置饮水和洗手处。饮水处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设备,并应按50名学生设置一个饮水龙头。洗手龙头不应少于每班一只。 第二十七条 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通风。楼

14、梯的踏进步高度小学不应大于150mm,中学不应大于160m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楼梯井净宽度不应大于200mm。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栏杆(或栏板)构造应采用不易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 2、外廊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3、室内楼梯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900mm,室内楼梯顶层、室外楼梯栏杆或栏板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4、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0mm。 第二十九条 门窗应方便开启、清洁、耐用,有利采光通风。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

15、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宜采用木门、塑钢窗、镀塑铝合金窗或彩钢窗。各类教室应设置前后门,门框上部应设采光通风窗。教学用房不应设置门槛。 第三十条 建筑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内装修 墙面、顶棚等宜做普通装修。音乐、多媒体语言、多功能教室墙面宜采取吸音措施。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宜做成圆角。走廊、门厅、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00mm。厨房、饮水间、厕所墙面瓷砖宜铺贴到顶。 2、建筑外装修 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就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 3、楼地面装修 普通教室等教学用房

16、均应采用防滑、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宜做彩色水磨石铜嵌条面层。音乐、形体教室宜采用软性楼地面(如木地板等)。多媒体语言、计算机教室等地面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同时应有利于管线的埋设和维修。室内体育活动室宜做弹性地面。厨房、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地砖,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三十一条 厕所应按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厕所坑位数量。 男厕:中学每50人设一厕位或1100mm长大便槽,1000mm长小便槽。 小学每40人设一厕位或1000mm长大便槽,1000mm长小便槽。 女厕:中学每25人设一厕位或1100mm长大便槽。 小学每2

17、0人设一厕位或1000mm长大便槽。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级),“以下”“低于”均不包括本数(级)。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有关中小学校设施设备配备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配备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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