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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2011.12.2.doc

1、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12-02 12:28:22 - 卫监督发20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

2、行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第三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任务是利用流行病学方法调查事故有关因素,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具体调查技术应当遵循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技术指南。 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第四条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序、科学循证、多方协作的原则。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

3、进行、相互配合。第五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机构负责制。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分级管辖原则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应当做好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六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各级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调查员应当由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调查机构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上级调查机构负责对下级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4、的组织下,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第八条 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启动调查工作。第九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由调查机构成立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实施。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和监管部门意见,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被调查者应当在其提供的材

5、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第十一条 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二)统一个案调查方法,开展个案调查;(三)采集有关标本和样品;(四)描述发病人群、发病时间和发病地区分布特征;(五)初步判断事故可疑致病因素、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六)根据调查需要,开展病例对照研究或队列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事故有关因素的,应当及时作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以下简称调查结论)。第十二条 开展危害因素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访谈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获取就餐环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艺流程

6、、生产经营过程危害因素控制、生产经营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二)现场调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相关危害因素;(三)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第十三条 送检标本和样品应当由调查员提供检验项目和样品相关信息,由具备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检验。标本和样品应当尽可能在采集后24小时内进行检验。实验室应当妥善保存标本和样品,并按照规定期限留样。第十四条 承担事故标本和样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负责。第十五条 调查组根据健康危害控制需要,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7、出卫生处理或向公众发出警示信息的建议。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不能满足事故调查有关要求时,应当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结果。 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综合分析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三方面结果,依据相关诊断原则,作出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事故范围、发病人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作出调查结论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第十九条 对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调查组应当结合其诊疗资料、个案调查表

8、和相关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是否与事故相关的判定。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通知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或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调查结论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病例定义是确定被调查对象是否纳入病例的依据,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用于统计发病人数,不适用临床治疗。可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定义。第二十二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涉及传染性疾病的,调查机构应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国境口岸内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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