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9.240Q/GDW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 248.2 - 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2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2: Design of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of substation2009-06-30 2009-06-30国家电网公司Q / GDW 248.2 -
2、200817目 次前言18 1 范围1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9 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20 4 建筑工程土建部分214.1 建筑工程总的部分21 4.2 地基与基础工程31 4.3 建筑部分46 4.4 结构部分56 5 建筑工程暖通部分 82 5.1 建筑工程采暖热工设计82 5.2 防火设计83 5.3 建筑工程暖通设计84 5.4 建筑工程节能设计84 6 建筑工程水工部分 88 6.1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88 6.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96 7 建筑工程电气部分 103 7.1 防火设计103 7.2 布线系统工程设计105 7.3 建筑工程照明设计105 7.4 建筑电气供配电系
3、统设计105 7.5 建筑工程防雷设计105 7.6 建筑工程通信管道设计109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变电站建筑工程土建部分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111附录B(规范性附录)变电站建筑工程暖通部分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154附录C(规范性附录)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部分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156 附录D(规范性附录)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部分强制性条文引用表 161Q / GDW 248.2 - 2008前 言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科2008928号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
4、理规程是一套系列标准,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该规程由如下8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部分是该规程中的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对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强制性条文参建责任主体单位的执行、检查及记录做了统一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水平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 本规
5、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编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本部分参编单位:山西省电建四公司、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叶圣茂 贺耀文 乔富强 寇文静 刘琼 白峻昶 孙渊Q / GDW 248.2 - 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1 范围1.0.1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
6、设的质量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1.0.3 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 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200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32006 室
7、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 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8、范 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局部修订) GB 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 GB 5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 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352006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6-19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19Q / GDW 248.2 - 2008 GB 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2
9、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2-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345200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3200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规范 GB 5033
10、2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J 112198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JGJ 61999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 122006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JGJ 19-1992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36200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52003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02200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13-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42003 钢筋焊接网
11、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152006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JGJ 120-19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33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4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52007 载体桩设计规程 JGJ 137-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版) JGJ 138-200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 1492006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DL/T50562007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3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3.0.1 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前,设计单位应编制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12、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3.0.2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见表3.0.2。Q / GDW 248.2 - 2008表3.0.2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 序号 图纸卷册设计单位设计监理建设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一 建筑工程土建部分 O O 1.1 总的部分 O O 表4.1.1.2表4.1.3.2 1.2 地基与基础部分 O O 表4.2.1.2表4.2.15.2 1.3 建筑部分 O O 表4.3.1.2表4.3.7.2 1.4 结构部分 O O 表4.4.1.1.24.4.4.3.2 1
13、.4.1 结构设计通用部分 O O 表4.4.1.1.24.4.1.2.2 1.4.2 钢筋混凝土结构 O O 表4.4.2.1.24.4.2.10.2 1.4.3 钢结构 O O 表4.4.3.1.24.4.3.2.2 1.4.4 砌体结构 O O 表4.4.4.1.24,4.4.3.2 二 建筑工程暖通部分 O O 表5.1.2表5.4.2 三 建筑工程水工部分 O O 3.1 给水、排水部分 O O 表6.1.1.2表6.1.6.2 3.2 消防部分 O O 表6.1.2.2表6.1.5.2 四 建筑工程电气部分 O O 表7.1.2表7.6.2 注:1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
14、,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 2O为该项强制性条文相关责任单位。4 建筑工程土建部分4.1 建筑工程总的部分4.1.1 总交部分4.1.1.1 本条适用于建筑设计总交部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记录。4.1.1.2 建筑工程设计总交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1.1.2。表4.1.1.2 建筑设计总交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及附属
15、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图纸卷册号:21Q / GDW 248.2 - 2008表4.1.1.2(续)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2 3.2.9 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lOre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图纸卷册号: 3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
16、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图纸卷册号: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4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4.1.2 抗震设计4.1.2.1 本条适用于建筑设计抗震分类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记录。4.1.2.2 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1.2.2。表4.1.2.2建筑工程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17、50223-2008) 1 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图纸卷册号: 2 3.0.3 各抗震设
18、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
19、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图纸卷册号:22Q / GDW 248.2 - 2008表4.1.2.2(续)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2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图纸卷册号: 3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
20、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 4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图纸卷册号: 5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图纸卷册号: 6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图纸卷册号: 7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 8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
21、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图纸卷册号: 9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图纸卷册号: 10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见本部分表A1)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
22、.1.6所列场地类别的界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图纸卷册号: 11 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图纸卷册号: 12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
23、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图纸卷册号:4.1.3 防火设计4.1.3.1 本条适用于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记录。23QGDW 248.220084.1.3.2 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见表4.1.3.2。表4.1.3.2建筑工程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变电站部分) 1 11.1.1 建(筑)物危险性能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见本部分表A2)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2 11.1.3变电站内的建(筑)
24、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图纸卷册号: 3 11.1.4变电站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见本部分表A3)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4 11.1.7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图纸卷册号: 5 11.2.2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储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图纸卷册号: 6 11.4.4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等级
25、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图纸卷册号: 7 11.5.1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 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图纸卷册号: 8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9 11.5.8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lOL/s时,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图纸卷册号: 10 11.5.
26、9 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图纸卷册号: 11 11.5.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图纸卷册号: 12 11.5.14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图纸卷册号: 13 11.5.17变电站应按表11.5.17(见本部分表A5)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图纸卷册号:Q / GDW 248.2 - 2008表4.1.3.2(续)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
27、06)(变电站部分) 14 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图纸卷册号: 15 11.5.21 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见本部分表A6)的规定。
28、图纸卷册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6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危险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小于20%。 图纸
29、卷册号: 17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小于表3.2.1(见本部分表A8)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18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OO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图纸卷册号: 19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图纸卷册号: 20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层面板的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OOh。 一级耐火
30、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图纸卷册号:Q / GDW 248.2 - 2008表4.1.3.2(续)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1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见本部分表A10)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32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
31、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图纸卷册号: 33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见本部分表A.11)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图纸卷册号: 34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煤和焦炭场除外
32、)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t3m。 图纸卷册号: 35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36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见本部分表A12)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图纸卷册
33、号: 37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见本部分表A13)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38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图纸卷册号: 39 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地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图纸卷册号: 40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见本部分表A14)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41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
34、水源和消防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图纸卷册号: 42 6.0.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图纸卷册号:27Q / GI)W 248.2 - 2008表4.1.3.2(续)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43 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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