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一般规定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收发和管理工作。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4 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任。1.5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1
2、.8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须充足。 2、爆炸材料购买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
3、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使用黑火药; 2.3.6、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2.3. 8、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2.3.10、
4、不应使用火雷管。2.4 购买前要认真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计划及时传真至供应部。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2.7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
5、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详细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2.11 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3.1 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安全标志,保卫科协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 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
6、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3.5.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3.5.2、有专人在场监督;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
7、、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3.5.10、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炸材料性能;3.5.11、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殊情况最多滞留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 4、爆炸材料运输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1.1、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4.1.2、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4.1
8、.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4.1.5、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材料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4.1.7、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4.1.8、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4.2 井下运输。运输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4.2.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4.2.2、在装爆
9、炸材料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4.2.3、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4.2.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应断电;4.2.5、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人车或空矿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4.2.6、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运输队持爆炸材料押运证的人员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4.2.7、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米秒;4.
10、2.8、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4.2.9、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4.3 押运员职责4.3.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炸材料的品种和数量;4.3.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4.3.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炸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4.3.4、负责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5、爆炸材料入库、储存5.1 爆炸材料的入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5.1.1、手续不齐全不入库,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5.1.2、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入库,数量、品种不清不入库。5.1.3、入库
11、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碰撞,确保领用发放手持机入库内容与购买爆炸材料的种类、段别、数量相符。5.1.4、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登记台帐,要书写工整认真,严禁涂改数字,做到帐、卡、物相符。5.1.5、入库后库房管理员应和押送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收到炸药、雷管的数量,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5.2 用人工搬运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5.2.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5.2.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5.2.3、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5.2.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
12、不应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5.2.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不超过:雷管,5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30kg;5.2.6、用手推车运输爆炸材料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5.3 爆炸材料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5.3.1、每个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5.3.2、爆炸材料的贮存,爆炸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5.3.3、爆炸材料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10cm高度的垫木;5.3.4、爆炸材料的码放,宜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20cm;5.3.5、爆
13、炸材料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5.3.6、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5.3.7、每个壁槽炸药存量不超过400kg,电雷管壁槽存量不超过2天的需用量,炸药发放室存量不超过72kg(3箱);5.3.8、要于回收、变质、过期的爆炸材料分类、分品种存放,并在相对应的牌板上登记注明,严禁混放;5.3.9、报废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库内库存: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限量时要在两天内交供应厂家进行处理;5.3.10、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做好防备鼠害、防静电工作;
14、5.3.11、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炸材料无关的工具和杂物。5.4 爆炸材料发放工作顺序:准备验证验票开票登记台帐签字发雷管(检测)发放炸药上锁盘库使用剩余退库输入手持机再次盘库结帐结束5.5. 爆炸材料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5.5.1、对新购进的爆炸材料,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5.5.2、应建立爆炸材料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5.5.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材料,不应发放使用;5.5.4、爆炸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5.5.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炸材料,只准许
15、整箱(袋)发放;5.5.6、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5.6 准备5.6.1、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值班队长要根据上班使用情况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写炸药、雷管的请领数量;5.6.2、开具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要科学、合理有依据,严禁盲目乱开;5.6.3、填写好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背药工与爆破工进班前送到通风队,交给通风调度值班员保管,并登记在通风队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台帐上。5.6.4、通风队爆破工进班会后,领取施工单位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检查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填写和手续符合要求,携带自己的工具与背药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库领取雷管和炸药。5.7
16、检查爆破工的爆破证、背药工的背药证,经核实后将库内核对一致的证件卡片挂牌,确认无误。5.8 爆破工、背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库必须做到卡片上墙,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5.9 检验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是否由施工单位(区队)值班队长认真填写,是否把区队名称、施工地点、日期班次、请领雷管、炸药数量写清楚,是否由值班队长签名,严禁代签现象。5.10 爆炸材料管理员经核对后,根据施工单位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的请领数量,在爆炸材料出库单存根上填写炸药雷管数量,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填写实发数量。5.11 将实发炸药、雷管的数量准确无误填写在爆炸材料领
17、消统计台帐上,还要把雷管各段数量填写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台帐上。5.12 签字认可,在爆破工、背药工核实后,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分别签名,同时爆破工、背药工还要在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领耗统计管理台帐上签名,签名后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员还要在爆破工手册上填写领取炸药、雷管数量并签名。5.13 发放时按先发雷管、再发炸药顺序进行发放,严禁混发。5.14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5.14.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5.14.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5.14.3、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5.15 电雷管出库前必须做全
18、电阻检测,并将检测后的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5.16 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雷管编号前,必须用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员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时,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存放到专用箱内,做好详细记录,定期与报废雷管一并处理。5.18 电雷管导通具体操作要求:5.18.1、电雷管的导通检查,必须在单人单间的操作室进行。操作室内要有单独的操作台、导通表和防爆筒。5.18.2、先将20发电雷管放入防爆筒内,一次只能导通一发,把雷管脚线的一端卡在导通表接点装置的一端,使脚线与接点接通,再将电雷管脚线的另一端,一发一发的与导通表接点装
19、置的另一端连通。5.18.3、此时观察导通表指针是否移动,若指针移动,则说明电雷管通,无短路;若指针不动,则说明电雷管不通,有断路,这样电雷管应抽出,不得发放。5.18.4、若指针移动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不大,属于合格的电雷管。5.18.5、若指针移动幅度很大,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很大,以及全电阻值不符合规定,这些电雷管均应选出,详细登记、统计放置与报废雷管一起处理。5.18.6、雷管的电阻测试和编号硐室操作台上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5.18.7、雷管要轻拿轻放,导通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19 按照所开票据数
20、量,准确无误发放,发放时直接将雷管交到放炮员、炸药交到背药工手中,监督放炮员、背药工将雷管或炸药入箱上锁,两把锁的钥匙均由爆破工亲自携带管理。5.20 爆炸材料管理员发放完毕后强行要求爆破工、背药工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并及时盘查库存,核对实物,做到帐、卡、物三对照。5.21 爆炸材料领取以后,为杜绝爆炸材料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流失,施工单位背药工要在爆破员的监视距离内将已上锁的炸药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5.22 爆破结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21、。5.23 退库5.23.1、退回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管理员要核对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所填数量和实际退库数量是否相符,签字是否齐全、有无代签。5.23.2、经核实后收回雷管和炸药,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领耗单上签名,并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一联留存保管备查,背药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二联交回区队保管备查,爆破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三联交通风队留存备查。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药,先收雷管、后收炸药。5.23.4、必须将退库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将检测后的雷管扭结短路及时放入对应放炮员周转柜内。5.23.5、核对实物与票据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认真填写爆炸材料统计台帐,背药工、放炮员在台帐上签字认
22、可,管理员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爆炸材料统计台帐,爆破员手册上签字认可。5.23.6、爆炸材料管理员将放炮员卡片、背药工的背药证在挂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库完毕后,爆破工、背药工要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5.23.7、爆炸材料管理员盘查库存数量,将本班实发数量、实际库存量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和交接班牌板。5.23.8、并将本班实际消耗数量,严格按操作规程输入手持机。同时清扫库区卫生,保证库房干燥、清洁。5.24 废旧回收,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5.25 爆炸材料的检验要求:5.25.1、爆炸材料的检验,各类爆炸材料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
23、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5.25.2、爆炸材料的外观检验应由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5.25.4、对新入库的爆炸材料,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5.25.5、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爆炸材料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及时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由爆炸材料管理员开具收据证明。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到爆炸材料库,
24、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开据收据,拾到人员持收据到安检科登记。5.28 对交回不变质仍可继续使用的炸药,经爆炸材料管理员和交回人员双方在“爆炸材料废旧回收台帐”上登记签字认可后,仍有区队继续使用。5.29 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杜绝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对煤、矸流系统的爆炸材料回收进行检查。5.30 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除本矿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5.31 各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认真严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业过程中都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遗留有未爆炸的炸药、雷管,一旦发现,要药、管分离并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安排专人交给井下爆炸材料库。5.32 洗煤厂回收的废旧炸药、雷管要及时交至矿保卫科,由保卫科会同安监科开具废旧爆炸材料回收单,并及时将废旧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库。5.33 当报废材料达到一定限量: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时,进行处理,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炸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炸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5.34 对销毁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记录,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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