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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规程.doc

1、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的工作程序,提高法律咨询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法律咨询服务”指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应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申请,对本行管理和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咨询意见。 第三条法律事务室对法律咨询实行集中受理,分别承办。 法律事务室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热线,集中受理口头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法律事务室对口头咨询和仅要求口头答复的书面咨询申请予以口头解答。 法律事务室对要求书面答复的书面咨询申请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五条口头咨询 (一)银行任何机构或员工均可向法律事务室进行口

2、头咨询。 (二)口头咨询以来电或来人的方式提出。以来电方式提出时,应当通过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三)承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确有把握作出答复的,立即答复对方; 暂无把握作出确切答复的,告知对方原因并取得对方联系电话,尽快给予答复; 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的,告知对方提出书面咨询申请。 第六条书面咨询 (一)总行法律事务室仅受理总行各部门和各管辖、直属分行的法律机构提出的书面咨询申请。 各管辖、直属分行的业务部门及辖属分支行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应首先向本行法律机构咨询。本行法律机构难以作出准确答复的,可由本行法律机构向总行法律事务室提出书面咨询申请。 (二)书面咨询应当填写法律咨

3、询申请表(见附件)。 (三)承办人员应在收到法律咨询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拟定法律咨询意见书。 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统一编号,正文部分列明法律和事实依据,分析各方权利义务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并提供结论性意见。法律咨询意见书应有充分的法律、事实依据和较强的说服力。 (四)法律咨询意见书经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签署后对外出具。 第七条法律事务室受理咨询应以申请人提供的事实材料为基础,现行法律法规为根据,并对法律咨询意见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法律咨询意见书仅作为申请人决策的参考。 第八条承办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询问有关机构或个人。有关机构或人员应当认真配合,按要求提供承办人员所需资料或回答有关问题。 申请人或相关机构及人员未全面提供承办人员所需的资料时,承办人员仅根据已有的资料予以答复或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九条法律咨询意见的档案管理 (一)受理口头咨询的承办人员应当记录咨询申请和答复意见,并将记录统一归档。 (二)办理书面咨询的承办人员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后,应将书面咨询申请及其所附材料、经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签署的法律咨询意见书的复印件等统一归档。 第十条本规程由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咨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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