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韩山师范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院教学改革发展规划,保证我院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的目标是建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教育思想和观念,完善各类人才培养机制,在我校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大、有实质性突破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新型教材和教学模式等教改成果。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改革项目主要来源分如下几个方面:
⒈教育部及国家级专业学会下达的项目;
⒉省教育厅及省一级专业学会下达的项目;
⒊学院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组织
第三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
2、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⒈负责组织教育部、教育厅及其它部门的教改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工作。
⒉负责组织本院教改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负责组织本院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⒊负责管理本院立项或由其它渠道下达的学院的教改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条 各院(系、部)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的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对于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种专业学会申报的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初评,确定推荐项目。
第六条 对于本院教改项目,一般由院(系、部)组织申报
3、学院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分类汇总并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聘请专家组组成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⒈优先资助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推动学院教学工作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项目;优先资助对基础教育改革有较大指导意义的教改项目;鼓励跨单位协作攻关的集体教改项目。
⒉课题组成员有合理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对研究项目已经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⒊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七条 项目评审采取项目评审会方式进行。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并按票数多少确定立项项目。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评审会意见,对评审的项目复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并下达立项文件。
四、项目经费
4、管理
第九条 学院的教学改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扶持项目。学院重点项目资助3000—5000元,扶持项目资助1000—2000元。学院重点项目经费一半用于项目启动费,另一半在项目结题时拨给。扶持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结题时才拨给资助经费。对获得教育部、教育厅或各类专业学会下达的资助项目,学院将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对上级立项的自筹项目,学院也将给予经费配套。对已在学院立项资助的上级立项项目不重复配套经费。
第十条 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
5、围,一般限于教学改革项目直接需要的经费,包括:
⒈项目所需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等所需费用;
⒉讲义印刷或教材出版费用;
⒊调研差旅费;
⒋小型会议费;
⒌成果鉴定费。
第十二条 经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或冻结经费使用:
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或项目负责人的;
⒉未能按年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
⒊中期检查不合格或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⒋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规定的。
五、项目的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由学院立项的项目进行监督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⒈检查项目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⒉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的实
6、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⒊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教改上,开支是否合理;
⒋检查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及下一步研究的计划等。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由教务处负责实施。研究时间在一年以内的项目,中期检查一般为一学期一次;跨年度的项目,中期检查一年一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韩山师范学院教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由教育部、教育厅及专业学会下达的教改项目,教务处根据立项部门的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并将结果报立项部门。
第十五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暂停或冻结经费;撤消项目
。
六、成果鉴定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一个月内,项目负
7、责人应总结项目研究工作,向教务处提出鉴定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韩山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项目总结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主要内容;是否按预定计划完成任务;项目研究有何特色,有何突破,有何推广价值。
第十七条 由教育部、教育厅或各类专业学会下达的教改项目,其成果鉴定与验收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学院教务处协助组织鉴定。由学院立项的教改课题,按如下方式办理:
⒈重点教改项目采取评审会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能少于5人。评审专定由教务处聘请,必要时可聘请院外同行参加。成果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肯定票数即为通过。
⒉扶持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参加评审的专家不能少于3个人,成果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肯定票数即为通过。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后,除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外,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教务处报送项目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均可)、《韩山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项目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鉴定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及研究者和经费资助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推广使用教改研究成果。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8日
(韩教字[2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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