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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美缝品牌授权经营合同-2016呼和浩特-0.docx

1、博尼美环保材料品牌授权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NO 甲方(授权人):内蒙古博尼美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被授权人):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授权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授权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

2、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授权经营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甲方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授权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授权标识”,是指与授权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授权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指导方案”,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授权经营商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及各阶段合适的营销方案。 “区域授权经营”,即甲

3、方将指定区域内的授权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店面,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经营权。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特殊协议除外)。 2.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殊协议除外)。 3.授权经营店面内的经营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 授权经营 一、甲方拥有 博尼美环保材料 经营体系,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经营权。 二、甲

4、方授予乙方的授权经营权性质为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授权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 具有独占性 第四条 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约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约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约条件为:上一个合同期内,乙方在当地经营的博尼美环保材料专营店,经营状况良好,运转正常,完全遵守本合同内的各项约定,无违约行为,享有下一年的优先续约权。 四、乙方符合下列条件者享有下一年的优先续约权. 1、在上一年度经营期间

5、严格遵守与甲方合同约定,无跨区域经营、无跨区域销售材料的行为; 2、在上一个年度有经营状况良好的实体店面。且店面装修及陈设符合甲方要求。 3、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内部专供特许产品货值总额每年达到:特区加盟商:50万,一类加盟商20万元、二类加盟商15万元、三类加盟商10万元 ,四类加盟商8万元。(通过特许产品进货量可辅助判断该加盟商经营状况); 4、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一年内无客户投诉(以经甲方核实乙方确有过错的投诉事件为准); 5、乙方已有合作渠道,经甲方抽查回访,对其施工质量和服务的满意度达80%以上; 6,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并且各项考核成绩合格(主要以

6、施工及业务知识考核) 乙方未达到以上条件者,需通过甲方审核后,方可继续下一年的续约; 第五条 授权经营区域与营业地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 类加盟商,乙方获准行使授权经营权的区域为: 城区区域。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授权区域内开设提供服务的店面及进行相关经营。 第六条 授权经营及相关费用 1、经营指导费: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经营指导费: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 ), 经营指导费为一次性收取,一经参加甲方培训,无论合同后期是否顺利履行,经营指导费都不予退还。乙方下一年续约不再另行收取。备注:(2

7、0000中,包括保证金5000元,3000元服务费,12000货款) 2、经营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 甲方支付经营保证金: 经营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伍仟元正(¥5000.00)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保证金可用于乙方的售后保修,当乙方的售后出现问题却不能及时解决时,甲方有权动用乙方的保证金,先行向客户进行赔付及处理售后。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五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4.)随着乙方客户数量

8、的增加及经营时间延长,所带来的售后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经营保证金需在乙方经营满一年后做适当的上浮调整,调整的幅度不超过上一年的30%。 3、其他约定的费用及事项: 乙方在每个施工工地完工后的24小时内需向甲方上报本工地的相关信息,以便总部顺利的建立客户档案及客服回访工作,如乙方延时上报客户信息,甲方视情节有权利对每次延时做出每次200-500元的处罚,如乙方漏报信息,甲方视情节有权利对每次延时做出每次500元的处罚。 乙方在合同结束后的一年内,如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无售后问题,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相应的经营保证金。 4、综上所述之各项费用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甲方指定银行

9、账户:开户名称:聂磊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 银行账号: 6226 9856 0015 3990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 银行账号: 6227 0004 1991 0245 062 支付宝账号: 13624816373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

10、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四、在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除经营甲方授权的项目外,不得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再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模式的项目。 第三部分 授权经营店的开业 第八条 设立授权经营店的形式 一、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店面的,店面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 务。授权经营店面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除以乙方名义经营

11、店面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其他分店的,必须在其他分店开业前的3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由甲方提供),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经营权。经甲方审批通过的,甲方授予乙方经营分店编号。开设经营分店需甲方提供培训指导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 授权经营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授权经营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具有授权经店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十条 授权

12、经营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授权经营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授权经营店筹备工作提相应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一条 授权经营店的开业培训 在授权经营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授权经营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授权经营店。 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进度向乙方提供代表授权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会计系统、施工质量标准、施工监测制度等,以确保乙方顺利开展授权经营店的运营。 第十三条 授权经营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

13、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四条 授权经营店开业的条件 授权经营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符合统一装修标准; 二、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三、授权经营店符合《经营指导方案》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四部分 授权经营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产品,但有权监督乙方自行采购的产品品质,必要情况下,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采购产品的样品,经甲方检验,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如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目前标有“瑞海”或“瑞海美缝”及

14、瑞海明珠”字样包装的产品为甲方指定的特许产品, 授权经营店销售和使用的特许产品均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供应商配送,若授权经营店需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第十七条 授权经营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十八条 为确保授权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授权经营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不定期对授

15、权经营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 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授权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授权经营店提供开展授权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授权经营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商标。 注册商标名称: 瑞海美缝 。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

16、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和商号。 第二十五条 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第二十六条 乙方除为授权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七部分 授权经营店的统一运营 第二十七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授权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授权经营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

17、指导方案》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客户投诉,必须在2日内解决客户投诉问题,如因乙方拖延或服务不到位造成客户投诉至总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根据投诉情况每次罚款金额在200-2000元不等。 第三十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授权经营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三十一条: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甲方第一时间与乙方进

18、行核实,确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赔偿,如乙方拒绝赔偿,甲方有权代乙方先行赔付,并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需进行现场勘验的,甲方进行现场勘验所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费用发生日起五天内支付给甲方。 第九部分 广告宣传与促销 第三十三条 由甲方负责建立全国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400售后等渠道,统一发布广告宣传,并向乙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和促销策划。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使用“瑞海美缝”名称进行任何形式的网络经营与宣传。 第三十四条 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

19、动方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 第三十五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涉及甲方规定事项的,必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经营发展需求,甲方有权调整瑞海美缝的经营模式,调整之后的新模式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条 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条款。 在转让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在特许区域内须遵守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约定。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

20、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二、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授权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缴纳的经营指导费甲方不予退还,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

21、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授权经营体系的商誉; 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 九、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22、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如逾期未更正超过30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3‰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二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当按照乙方所付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另行支付给甲方。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30 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

23、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三条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代乙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四十四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授权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核实,乙方在以上合作期间无违约行为,无售后问题,一年后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

24、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左右授权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 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清除与甲方注册商标、特许表示及其他授权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四十八条 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由甲方协助处理。 第十三部分 不可抗力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

25、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五十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快递或直接送达或传真以及电子邮件(传真及电子邮件需得到对方确认)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 甲方: 青岛瑞海美缝建材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9号好一家家居市场综合

26、楼15F A-11 邮编: 266100 联系人:杨 梅 电话:0532--66717576 乙方: 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指定往来银行: 指定往来账号: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十四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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