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借 款 合 同(个人类)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借款人: (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手机:出借人: (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1. 甲方是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甲方具有北京市大兴区户籍;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4.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完全合法;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照、文件、资
2、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整(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为人民币 ,乙方依此向甲方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借现金还现金,不能偿还现金,每百万元收取一万元手续费。第六条 甲方一次性还本付息,利息于借款到期日随本金一次付清。甲方可以在付息日前偿还借款利息。第七条 为了该合同更充分的具有法律效力,乙方自愿把座落在 住房抵押给甲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房产证号为
3、: ,房屋座落在 ,共 层,建筑面积 M2,国有土地使用证: ,座落于 号,土地使用面积 M2,甲乙双方借款合同,通过公证处公证。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内,没有归还甲方 元整,乙方自愿将座落在 由甲方拍卖,如拍卖,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如未购买,所得拍卖款由甲方优先受偿,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按期还款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第七条所涉及的房产共有人 同意将该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并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担保责任。第九条 甲方申请提款,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填写借款借据。多次提款的,借款借据约定的金额之和,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提款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
4、据所载明日期即为实际提款日和起息日。第十条 甲方应当一次性还本息,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第十一条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合同项下借款及利息。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了解、咨询、知悉借款有关事项;2. 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取得、提取、使用相应的借款;3. 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用他用;4. 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5. 同意接受乙方的电话提醒或其它催收方式,并对所预留的电话号码和地址的真实性负责,该电话的接听人视为甲方本人;6. 应承担签订、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保险、公证、鉴
5、定、评估等费用;7. 无条件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8.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的联系方式(如住所、联系电话等)、收入情况、工作发生变更,或者涉及诉讼、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9. 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发生毁损、价值减少,或出现其他风险,甲方应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其它担保;10. 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停业整顿、涉及重大经济纠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甲方应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其它担保。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证照、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查;2. 根据甲方的条件,有权决定贷款与不贷款、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 有权检查和监督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回借款,并取得利息;5. 对甲方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6. 除非乙方同意,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1)实现债权的费用; (2)复利; (3)逾期罚息; (4)罚息; (5)违约金; (6)利息; (7)本金;7. 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
7、延的除外;8. 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产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9.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宣布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解除本合同:1.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照、文件、资料的;2. 甲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3.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保证人偿债能力明显降低,导致担保不足,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4. 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5. 甲方卷入或可
8、能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6.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7.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或出现影响还款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每超一日每百万元甲方向乙方另支付每日人民币 违约金,如超10日视为违约。第十六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甲方应支付乙方每日每百万元人民币 违约金。第十七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9、六条的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罚息利率向乙方计付复利。第十八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或其他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和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第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争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十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展期,应于借款到期前3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批准同意后,甲、乙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第二十二条 乙方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
10、甲方的信息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本合同第七条与第八条规定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共有人担保承诺,以及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使用如下第【 1 】种解决甲、乙双方之争议;1.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 大兴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2. 甲、乙双方同意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1、,甲、乙双方对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均明确 了解。甲方承诺: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且甲方未能清偿的情况,甲方放弃诉权及抗辩权,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八条 其他事项:1. 特别注意乙方已采取提示、提醒、解释、陈述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该等条款的内容,并愿意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甲方(签字):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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