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用能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节能服务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1节 术语和定义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单位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单位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单位的投入及其
2、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1.3 节能服务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1.4 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单位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1.5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第2节 项目期限2.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止。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止。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
3、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4节 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4.2 效益分享期内,甲方按月返还乙方节能款;
4、返还时间不得超过 年, 年内返还期限以乙方收回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含17%增值税)为限。 4.3 效益分享比例:年限分享比例甲方(20%)乙方(80%)每月返还第一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二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三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四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五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六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七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八年2:81.25
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九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十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十一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十二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十三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十四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第十五年2:81.2549万元5.0198万元4183.16元合计18.8235万元75.297万元/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在相应的节
6、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第5节 甲方的义务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
7、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5.4 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5.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
8、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5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5.12 甲方应当按照
9、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5.15 其他: 。第6节 乙方的义务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6.3 乙方应当依照附
10、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
11、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6.9 其他: 。第7节 项目的更改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
12、、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8.2 项目财产的所有
13、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第9节 违约责任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
14、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在原有节能效益分享期的基础上增加3个月的效益分享期 ;(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在原有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 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 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9.4 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
15、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在原有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基础上下浮10%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在原有节能效益分享期的基础上减少3个月的效益分享期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9.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10节 不可抗力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
16、括但不限于:(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
17、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
18、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第11节 合同解除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15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15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11.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
19、得到纠正。11.6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第12节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12.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由甲、乙方与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0、。第13节 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13.1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第14节 保密条款14.1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合同文本(含附件)、技术资料、财务资料等均属于本合
21、同项下甲乙双方保密的范畴,对此,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非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而擅自使用。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第15节 争议的解决15.1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一方不愿意协商的,双方同意交由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16节 保险16.1 双方约定:所有由乙方安装到甲方处的节能产品、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安全的保险由甲方负责;所有由乙方委派到甲方处履行乙方合同职责的员工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负责。16.2 双方应充分协商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
22、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第17节 知识产权17.1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产品、设备、节能方式等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均由乙方负责并所有。第18节 费用的分担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18.3 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 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9.1 项目联
23、系人职责如下:甲方指派 (身份证号: )作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乙方指派 (身份证号: )作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19.4 本合同
24、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19.5 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应采取书面方式。19.6 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大道6号签订。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账号:担保人(签章):本合同附件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2. 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3.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4. 项目性能指标和安全检测认证书5. 节能目标达标认证书6.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7. 项目进度阶段表和节能量确认单8. 技术标准和规范9. 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10. 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清单11. 施工条件约定12.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1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14.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15.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附件二、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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