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义乌市赤岸镇下山脱贫项目二标段标力建设集团项目部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义乌市赤岸镇下山脱贫奔小康工程二标段工程部分锚杆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工程地基加固的范围1.1工程地点:义乌市赤岸镇下山脱贫奔小康工程二标段1.2工程范围:按甲方指定范围内设计施工图中锚杆 。()。本合同范围为 。1.3暂定工程量: 米1.4工程内容:抗浮锚杆施工,包括抗浮锚杆桩位的定位放线(甲方只负责机械钻孔前的定位放线,施工时其他由乙方负责)施工,并负责抗浮锚杆施工方案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
2、查和竣工验收通过。第二条:技术要求、施工工序要求2.1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规范和标准。2.2该抗浮锚杆施工必须经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三条:工期3.1本工程工期从2015年 月 日起至2015年 月 日止,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工作量,总工期 天。如遇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时,工期顺延,工期顺延需经甲方书面确认。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4.1合同价款4.1.1本施工合同采用包干单价合同,包干单价为 90 元/m(未含开发票费用),暂定抗浮锚杆 300 根,暂定工程量 1500 m(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暂定工程款为 135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
3、)。该包干单价包括完成本合同工程锚杆孔定位、钻孔、清土、锚杆的注浆及清理等全部费用,(甲方只提供钢材、水、电、混凝土,其他均由乙方负担)。4.1.2 甲方只提供钢材、水、电、混凝土其他均由乙方负担,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但单价不再进行调整;4.1.3在合同执行的整个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相应损失。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5.1甲方只提供钢材、水、电、混凝土及甲方指定施工区域图纸(电只提供至二级电源箱,位置由甲方指定)。5.2负责对乙方每道工序的验收和乙方完成工作量的确认。 5.3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5.4负责协调监理、代建、业主单位的验收,
4、工程量确认。第六条:乙方责任和义务6.1负责甲方指定范围的锚杆并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进度要求施工,不得中途退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已施工工程量的工程款罚款;6.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若因质量不符合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罚款、停工、停发工程款,直至退场,追回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6.3乙方配合、协调甲方与有关部门的验收联系工作,提供现场工作人员名单,施工人员服从甲方的治安、消防、环卫等要求;乙方需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乙方现场人员及机具等的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并严格按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购买人员、机具的保险,相关费用已
5、含在本合同包干单价中。6.4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及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做好锚杆施工时的扬尘控制(相关费用已经含在本合同单价中)。6.5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技术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对其质量负责。6.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若因工期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6.7施工期间,服从甲方、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的检查、监督;6.8协助甲方负责锚杆各类检测准备工作。第七条:工程竣工、工程价款与结算7.1工程量计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该工程量需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7.2工程款的支付:(1)乙方完成甲方指定区域总锚杆数量的 100 %并达到甲方验收要求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
6、付完成该区域工程量 80 % 的工程款;(2)余款在地下室基础完成验收后15天内结清;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乙方施工完毕后,若检测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桩位定位错误,乙方应无条件返工,且乙方负责返工所需的全部费用及重新检测等一切费用,直至满足设计要求并通过甲方指定检测单位的检测。返工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00元天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因工程返工导致甲方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8.2 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解释按国家统一标准)的自然灾害影响施工,工期顺延,不视为违约。第九条:仲裁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台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技术讨论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其他11.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11.2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11.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