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联集团公司”)园区房屋管理,明确房屋管理职责、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确保房屋得到安全、合理、有效利用,发挥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创联集团公司房屋管理遵循统一调配、统一改造、统一维修、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创联集团公司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对自建房屋进行统一调配,调配按照统一布局、有效使用、谁使用谁付费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创联集团公司园区所有房屋及其管理;本制度所称园区指创联集团公司厂区。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房屋是指创联集团公司自建及联建、投资建设的房屋。第六条
2、 本制度所称房屋管理内容包括创联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厂房调配、冗余厂房出租、房租费用收取、厂房改造与维修,同时包括联建、投资建设房屋的改造与维修管理等。第七条 园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包括联建、投资建设的房屋(含车位)产权属创联集团公司。对于联建、投资建设的房屋(含车位),因其房屋(含车位)产权属创联集团公司,对该类客户按长期(即联建、投资建设的合同期)租赁的承租方进行管理。第八条 创联集团公司根据总体工艺布局和所属子企业的实际需要,房屋管理部门适时对其占用的生产、办公场地实施调整,有偿使用。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园区管理部为创联集团公司房屋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房屋(含车位)分配、出租、出售
3、、改造、维修等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与客户进行工作对接,并负责房屋(含车位)信息发布、客户接洽、合同签订、投诉受理、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融资部主要负责核准并收取房屋(含车位)租金、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科技军工部为园区安全生产与环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与入园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动力供应公司为园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主责单位。负责园区水、电、气、暖供给与维护、车辆管理、物业服务、物业投诉处理及相关费用收取等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治安保卫部为园区治安保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园区治安、消防的日
4、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与入园企业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同时负责园区人员、车辆出入证、通行证等相关证件的审核、发放、收缴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基本要求(一)用于出租的房屋应是闲置的可供出租的房屋;(二)承租方必须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持有相应复印件一套;若无营业执照和登记证,须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四)承租方不允许有害废水、废气、粉尘超标排放和噪音超标;(五)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安全保卫、技安环保、消防、物业管理、门卫管理等相关规定;(六)承租方租用车位必须遵守出租方
5、车辆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程序(一)签约:租赁房屋或车位须签订房屋(车位)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用途、面积、价格、安全消防、物业管理等事项。承租方要求自费改造房屋、增添设备等,须向出租方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二)交验房屋或车位:园区管理部、动力供应公司、承租方三方共同就房屋或车位进行交验。交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园区管理部应及时进行记录并督促整改,各方代表应在交验单上签字确认。(三)入驻:经财务融资部确认相关费用缴清后,园区管理部向承租方下发入驻通知单。承租方凭入驻通知单与动力供应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必须约定房屋用途)后,办理房屋或车位使用手续。同时承租方凭入驻通
6、知单与科技军工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治安保卫部签订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书,办理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及货物出门证等证件。(四)联建、投资建设房屋按长期(联建、投资建设合同期)租赁的承租方进行管理,其合同即为联建(投资)协议书,该类房屋的交验、入驻程序依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二)、(三)款执行。第十六条 退租合同到期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按合同约定,承租方应及时交出房产或车位。园区管理部及时向承租方发出退租通知书,承租方应持退租通知书到动力供应公司、治安保卫部、科技军工部、财务融资部、园区管理部办理费用、房产、车位、证件等清退手续,各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园区管理部方可开具出门证,否则门
7、卫不予放行。若承租方对园区管理部发出的退租通知书不予理会,拒不交出房产或车位的,应立即停止物业服务,停止水电供给。第十七条 变更对于联建、投资建设房屋或车位的客户,因其房屋或车位的产权属于创联集团公司,对该类客户按长期(联建、投资建设合同期)租赁的承租方进行管理,承租方名称需变更时,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承租方首先提出申请并填写承租方变更申请表交园区管理部,园区管理部根据承租方变更申请填写变更会签单并转相关单位审核会签。(二)依据审核会签意见,同时原承租方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完成各项费用清理后,园区管理部方可办理承租方变更手续,签订补充协议。(三)变更后的新承租方按租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五
8、章 安全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园区所有房屋不得用作生活居住(倒班宿舍例外)。严禁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危险品。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阴沟或公用管道,必须设立专用出水口,以便检测治理;不得向外排放超标有害气体;对超过规定的噪音要采取降噪音措施。第十九条 因生产需要对房屋(含倒班宿舍)作分隔、改造、装修或内部安装机器设备、管道、线路等,均不得损坏原有房屋结构,不能拆除和移动房屋原有消防设施,不得超过楼层允许的荷载。施工前必须专题报告并与园区管理部联系,填写“房屋改造工程申请表”,按批准后方案实施。第二十条 由于超载放置设备、物品等而引起的楼层损坏,或人为因素造成门窗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一切
9、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第二十一条 因用电、用水等不当造成财产损坏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第二十二条 工业废弃物由产生者自行负责外运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丢弃。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应由持合格证的电梯工操作,并严格执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电梯使用规定。电梯的管理使用费用,由各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第六章 公用部位管理第二十四条 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公用部位的房屋结构、设备及设施等,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对公用部位有人为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第二十五条 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房屋及附近建筑群体的协调和美观,确保排水、消防安全和员工安全,不得在红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或屋面外墙、技术层上搭建和
10、安装设备。需要在外墙及屋顶设置企业标志、广告牌的,须向园区管理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 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维护绿化环境,文明生产,不得占用或损毁园区绿化地带。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园区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损失。第二十八条 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生产、工作区;机动车辆进入园区行驶限速为15千米/小时,不得鸣放高音喇叭,同时必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第七章 维修管理第二十九条 房屋修理房屋修理按照零星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动力供应系统修理针对园区企业提出的水、电、气、暖故障报修信息,动力供应部门应尽可能保证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供应。第三十一条 设备
11、修理电梯、中央空调的修理,应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由动力供应公司实施。第八章 物业管理第三十二条 园区公用场地的绿化、卫生、房屋内外墙面保洁、消防、治安保卫、路灯照明,室外管网、供电线路、电梯、空调机组等设施的修理以及自行车棚管理等均属物业管理范围。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由动力供应公司负责,实行有偿服务。第三十四条 房屋清扫(一)独自使用房屋,以外墙和大门为界,界内卫生由使用单位清扫;界外卫生由动力供应公司清扫。(二)两个以上单位共用房屋,以房屋内各单位大门为界,界内卫生由使用单位清扫;界外共用部分(含厅、台、楼梯、楼道、厕所、电梯机房等)由动力供应公司清扫。第三十五条 水、电、气、暖、管网及设施修
12、理,由动力供应公司负责。(一)室内水龙头更换、水池、地漏、卫生间堵塞由使用单位自行修理。使用单位无力维修的,可委托动力供应公司修理,其费用由双方商定。(二)主配电柜刀闸下口以下的电线路(含照明灯管、灯泡),由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使用单位无力维修的,可委托动力供应公司修理,其费用由双方商定;供电线路至主配电柜刀闸上口的电路(含主配电柜)由动力供应公司修理。(三)暖气片前后阀门、压缩空气的下接口以下,由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使用单位无力维修的,可委托动力供应公司修理,其费用由双方商定。(四)公用场地的电梯、空调机组及其管网设施均由动力供应公司负责修理;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三十六条 消防、治安保卫由
13、公司治安保卫部统一管理。(一)室内外消防栓、箱等消防设施的监管、维修,由治安保卫部负责;生产场地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性质自行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维修与更换。(二)出入园区的人流、物流、车流、门卫及巡逻、治安防范,由治安保卫部负责。第九章 违章处罚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合同逾期不缴纳房租金及其他费用的,除及时补缴外,从第四个工作日起,每24小时支付应缴总金额5的滞纳金,直至拖欠费用缴清。拒不缴纳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水、电等供应,直至改过,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第三十八条 对于损坏房屋原建筑结构及其设施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外,并处罚款10005000元。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消防、治安保卫相关规定者,治安保卫部通知其限期纠正,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对于已发生事故或案件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对于排放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环境者,按国家环保部门“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罚”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 对于损坏绿化、乱倒垃圾、乱丢杂物者,每次罚款50100元。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房屋未及时修理造成使用方财产受损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与使用方协商,按实际损失赔偿。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创联集团公司园区管理部。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修改权属创联集团公司总经理。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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