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团子企业收益分配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集团企业投资收益管理制度制订。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对集团企业投资设置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和参股子企业利润分配管理。第二章 利润分配前期准备第三条 盈利估计书报收。(一) 依据子企业类型不一样,分别按下列渠道向集团企业董事会呈报当年盈利估计书:1 资子企业按集团企业财务部要求于每十二个月十一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经过集团财务部呈报;2 控股或参股子企业当年盈利估计书,由集团企业派出董事依据集团财务部要求组织编写并经过集团财务部于每十二个月十一月底之前呈报。(二) 盈利估计书内容应包含:1 整年利润完成情况估计;2 估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现金流量表;3 具体文字分析说明;4 列为二级预算单位子企业还应列入该企业向集团报送十一月财务预算分析汇报。第四条 盈利估计书审查。(一) 集团企业财务部在收到子企业编制利润估计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对盈利估计书正确性和科学性立即进行审查;(二) 在审查盈利估计书过程中,集团企业财务部应主动向对应子企业了解相关详情,如认为盈利估计书未能很好估计企业实际盈利情况、尚需改善,则退还子企业重新编制。第三章 利润分配预案提出第五条 对子企业可分配利润测定。集团财务部依据审查经过盈利估计书,对子企业当年盈利按相关政策要求作填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等方面测算,计算出该子企业当年实际可分配利润额。第六条
3、提出利润分配预案。集团企业财务部依据各子企业当年可分配利润测定,于当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报集团企业董事会审议。第七条 集团企业董事会对分配预案进行讨论,确定分配预案。第八条 集团财务部于第二年一月底前将经董事会讨论确定预案下达给全资子企业或反馈给集团派出控股或参股子企业董事。第四章 利润分配方案确实定第九条 决算材料报送。第二年二月十日之前,纳入集团预算管理子企业依据预算口径,未纳入集团预算管理子企业由集团企业派出董事负责,经过集团财务部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报送上年度子企业财务决算材料。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确实定。(一) 若财务决算结果和盈利估计、分配预案相差不大(小于10%),则
4、集团财务部直接以分配预案为基础,正式编制利润分配方案,属全资子企业,报集团企业总经理审定,董事长签署,形成集团企业对该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意见;(二) 若财务决算结果和盈利估计、分配预案相差较大(超出10%),则由集团财务部负责,按预案编制程序重新编制利润分配方案,报集团董事会讨论形成集团企业对该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意见;(三) 按上列程序形成集团企业对该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意见,属全资子企业,即为最终分配方案;属控股或参股子企业,由集团财务部通知集团派出董事,由派出董事按此意见在该子企业法定决议机构上表决,最终分配方案为该子企业法定决议机构上经过方案。第五章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部在四月十日前,向全资子企业下达上年度最终分配方案。依据最终分配方案,督促各子企业在30天内完成利润上交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集团财务部下发利润上缴通知书,督促子企业在接到通知书两日内将应上交利润足额上缴。第十三条 集团财务部督促各子企业对利润收缴作对应账务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集团企业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企业董事会。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