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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公司-华为-全国IDC数据中心智慧城市项目战略合作协议.docx

1、甲方协议号: 乙方协议号:江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全国IDC数据中心智慧城市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签订时间: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协议由下列双方: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3 年 月 日在中国上海签署。甲 方: 江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登记住册地: 大楼5楼邮 编: 电 话: 传 真: 0512-52350061乙 方: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登记住册地: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第一条 合作背景1. 江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智慧服务云技术平台的信息内容服务商,拥有电信增值业务、呼叫中心、信用评估资质高新技

2、术企业、江苏省重点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并且拥有一系列包括品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国际化经营管理团队,专业从事服务外包智慧平台(iTMT平台)投资建设、销售租赁、运营管理高科技企业。甲方拥有iService智慧服务云平台基础模块以及承接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依托强大的研发和综合技术能力,华为在企业业务领域与合作伙伴开放合作,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创新,致力于为全球政府及公共事业、公共安全、能源、金融、交通、电力等行业的企业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和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愿意就

3、全国IDC数据中心智慧城市项目进行全面合作,将来在数据中心建设和“智慧城市”建设方面形成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为务实推动合作事项,经双方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合作宗旨和原则2.1 互相尊重、互利共赢。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双方合作,拓展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2.2 自愿平等、自愿合作。 双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优势集成与互补。2.3 开放与公平。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第三条 目标市场3.1数据中心合作市场目标甲方在数据中心的客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乙方在数据中心系统、云计算以及容灾备份解决方案等方面均有着业界一流的水平。为实现优

4、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双方同意在数据中心建设以及市场、运营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甲乙双方将共同建立双方数据中心方案样板点,华为将在其全球大客户中宣传数据中心的运营模式,吸引更多的高品质客户入住该数据中心。3.2智慧城市合作市场目标鉴于甲乙双方对中国“智慧城市”市场的未来预期和战略关注,甲方在应用信息化、智能建筑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呼叫中心和工程实施能力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乙方将依托自身在网络通信、IT云计算、融合通信等ICT领域的产品能力基础;结合在电子政务、平安城市、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慧教育和医疗等领域的行业积累,实现通力互补,在智慧城市建设及市场运营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第四条

5、 合作模式4.1 合作机制双方就项目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进行相关的角色分工,每 2周 举行项目例会,对项目进行情况进行互通。此外,双方建立高层定期互访制度、月度联席会议的协商机制、组建战略合作专项小组,定期开展联合市场调研和市场推广、项目拓展合作、技术和解决方案合作、探讨渠道认证等活动。4.2 合作形式华为本着在企业市场确保良好发展的形式为主要目地,大力配合我们的合作伙伴一起建立并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公司要求,华为企业市场不得与客户直接签定买卖合约。应通过指定的渠道认证代理(华为厂商可以推荐)与客户签订正式有效的销售及服务合约,做到责任到指定合作伙伴。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更加保证客户的利益和需求

6、,并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和解决。4.3 双方角色定位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的拓展,为客户提供整体的调研、咨询和方案设计,甲方作为以上项目的承建方,专注于整体项目的整体规划、运作和管理及后期工程交付和服务运营;乙方作为甲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设备供应商,专注于项目中ICT解决方案的咨询、规划和设计,以及项目实施中相关产品的交付和调试运维。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义务5.1.1双方共同探讨在行业内的创新应用,形成领先的模式进行复制推广;乙方在推出新产品、新解决方案的试用期间甲方能首先试用、并提供使用意见;5.1.2与乙方保持通畅沟通,协调资源,确保合作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推进;在信息化实施、平安

7、城市、云计算服务、数据中心运营等多领域,在同等情况下则优先考虑选择乙方在网络、IT和通信等领域的有竞争力的产品;5.1.3保守乙方的价格等商业机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密。5.2乙方的权利义务5.2.1乙方要充分利用已有产品能力和建设经验为甲方提供咨询、建设方案等前期内容,并且和业界领先的公司以及合作伙伴共同合作,帮助用户在项目实施、运营维护提供全面完整的解决方案,以及最高性价比的ICT产品。5.3.2乙方将派专业技术人员同甲方一起共同研发和推广,包括进行技术培训、市场推广、产品交付和运行维护等方面。5.3.3以客户为中心,是乙方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是乙方追求。在项目实施后,如果需要,乙

8、方需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进行技术支持和服务。5.3.4抱着和客户服务的原则,相互商议共同完成数据中心的建设,并可在对外宣传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华为配合完成的。以此做到在行业市场相互宣传的作用,双方达到共赢的局面。第六条 知识产权6.1 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另一方的设备、软件等进行反向工程或拆解。6.2 双方均不得在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而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对方知识产权。任何一方非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而使用另一方知识产权的,需对另一方因其违约/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的损失进行赔偿。6.3 双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对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

9、。双方保证任何情况下均不与他人共同实施、协助或允许他人实施上述行为。6.4除本协议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显示、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显示或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各方明确理解: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普遍使用的许可。6.5本条款(第六条“知识产权”)在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保密7.1各方在讨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过程中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技术和商业信息、本协议的内容、存在均应被视为保密条款中所述的保密信息。7.2 对于一方(“披露方

10、”)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接收方仅应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应对披露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性质的反向工程。 7.3 各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从其他方获知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无论在本协议期限内还是协议终止后,均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及协议规定,相互尊重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对所知悉的其他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任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或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

11、使用或单独使用。违反本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 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 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 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7.5 本条款(第七条“保密”)在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协议效力的特别约定 尽管本协议文字可能有不同表述,为免疑惑,双方确认:本协议第六、七、 八、九、十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第一、二、三、四、五条,仅反映双方合作意向或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亦不在双方之间创设任何权利、义务 或责任。 第九条 期限

12、和终止 9.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 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其他 10.1 双方声明各自企业均为合法设立、有效存在的,具有签署和执行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充分的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实际的障 碍阻止其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0.2 本协议的签订不因此而在甲、乙双方之间产生任何代理、合资或从属等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做任何不实的宣传。本协议并不限制甲乙双方与除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合作,但任何一方欲与对方的竞争对手合作,应事先向 对方说明情况。 10.3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10.4

13、双方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协议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未经另一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另一方代理人的身份或擅自以另一方 的名义签署上述法律文件。 10.5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如不服裁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 双方确认,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 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0.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各方应各自承担在合作过程中或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 的费用。 10.8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江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3 年 9 月 20 日乙方(盖章):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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