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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doc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

2、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

4、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

5、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6、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 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7、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设计单位应按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 1、甲级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2、乙级 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8、 第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o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o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

9、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

10、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

11、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

12、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分立后设计单位的资质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13、 设计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的资质升级申请: (一)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技标承揽工程、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五)因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4、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设计单位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15、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16、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法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依据设计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

17、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二)设计单位依法终止;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防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 人防设

18、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设计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资质。该设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九条 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县

19、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人防设计单位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20、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通过;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人防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军队设计单位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防护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资格后,依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注册防护工程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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