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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doc

1、 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新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在试运行后,要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经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应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机电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管检查权。

2、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乘人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第六条 乘人装置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和配套设备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 乘人装置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按图样规定在明显位置固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第八条 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和电动机应符合国标相关规定,并具有国家授权的防爆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乘人装置所有机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装配过程,除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外,还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十条 乘人装置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及抗静电性能,并符合

3、国标规定;制动闸块应选用制动时不会引起爆炸和燃烧的材料制成。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欠速保护。 (三)张紧装置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声光提示器。 (九)固定吊椅防过摆装置。

4、 第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检查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第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无严重变形,地面平整,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乘人点必须有

5、专用乘人站台,便于人员平稳上下。 第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4.驱动轮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的钢丝的直径之比应不小于900。 (三)工作闸和安全闸 1.工作闸和安全闸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2.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

6、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面积不小于设计的60% ; 3.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4.倾角大于14°的巷道长度超过100 m时,乘人装置应设双级制动,即工作闸和安全闸,且安全闸应为末级制动,即安全闸应制动驱动轮。 (四)声光信号 声光信号完好齐全、吊挂整齐,报警信号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迂回轮、水平转弯装置及张紧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迂回轮 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迂回轮运转无异常声响

7、 (二)水平转弯装置 1.水平转弯装置的轮组应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换的软质轮衬。 2.水平转弯装置应能使吊椅平滑、平稳通过,无卡阻和干涉现象。 (三)张紧装置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 乘人装置采用液压张紧时应有张力保护装置。 4. 乘人装置回绳轮处牵引钢丝绳最大预张紧力应不超过牵引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且应不大于设计规定值。 第十九条 沿途紧急停车装置、托绳轮和压绳轮及越位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8、 乘人装置应设有沿途紧急停车装置,沿途紧急停车装置可由乘员或其他人员操作;拉动紧急停车装置,乘人装置断电停机,制动装置制动;沿途紧急停车装置应不能自动恢复开机。 (二)沿途紧急停车装置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安装间距应不大于30 m。 (三)托绳轮和压绳轮应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换的软质轮衬。 (四)相邻两组托绳轮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间距应小于设计规定的吊椅间距,一个档距内不能有2个以上吊椅。 (五)托绳轮、压绳轮的轮体转动应灵活,连接、悬吊装置应牢固、可靠。 (六)托绳轮、压绳轮应采取可靠的防脱绳措施。 (七)下人点前方应的越位保护装置应可靠防止乘员越位乘坐。当采用固定吊椅时,越

9、位装置动作后,乘人装置应断电停机,制动装置制动。 第二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齐全完整,螺丝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二)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三)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四)吊椅上的抱索器的抗滑力应满足不小于2倍吊椅负载(220 kg)在最大使用坡度时无下滑。 (五)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月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以减小抱索器在驱动轮、迂回轮处对钢丝绳产生的扭曲应力,避免造成对钢丝绳的疲劳磨损,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六)抱索器应有足够的强度,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七)吊椅以破断强度为准

10、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八)相邻两吊椅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间距不小于5 m。 (九)固定抱索器卡爪两端应圆滑过渡,不应有棱角。 (十)架空乘人装置应配备1~2套救护病床(救护担架)。 第二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托轮、压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第二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丝绳断丝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总断面

11、之比小于25%时必须更换。 (二)钢丝绳磨损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三)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四)钢丝绳应每天检查一次,插接头应重点检查,1000米内不得超过2个插接头。检查项目主要是断丝、磨损、锈蚀和变形等,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五)钢丝绳必须设专人检查,并有记录。 (六)倾角为7。以上的钢丝绳每年更换一次,7。以下的钢丝绳每2年更换一次。 (七)涨紧钢丝绳可用绳卡连接,但卡接必须可靠。 第二十三条 架空

12、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控系统应具有过流、过压、欠压、过负荷、断相及漏电等安全保护,且均应为失效安全型,即任何一项保护起作用,乘人装置均停机、制动。 (二)电控系统应具有运行状态显示、电气故障显示、沿途紧急停车装置位置显示、保护项目显示、电源指示、制动装置工作状态显示等功能。 (三)操作面板上的按钮和指示灯应布置整齐、有序,并有简要功能标识,不同功能的按钮和指示灯按常规配以不同的颜色。 (四)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启动装置应实现软启动。 (五)采用减速器的驱动装置承载运行时,齿轮减速器其油池温升应不超过35℃;蜗杆减速器其油池温升应不超过其规定值。各主要部件壳体最

13、高温度应不超过75℃。 第二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主轴必须每年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缆线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四章 运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种保护应每天测试,要有专人负责,并记录。 第二十七条 乘人装置采用单侧运行方式时,绳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且应不小于400mm。 第二十八条 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紧固;减速器或液压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动闸、安全闸是否灵活可靠;各项保护是否动作灵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危及运行安全,严禁开车,并立即向矿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报告。

14、第二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 第三十条 检修人员应详细检查钢丝绳及接头状况;张紧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巷道是否存在影响运行的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危及运行安全,应禁止运行,并立即向矿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报告。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因查找故障必须离开岗位时,必须按下控制台上的“急停禁启”按钮,并挂上“故障检修、禁止启动”警示牌,并向矿有关部门报告。当对系统全面检修时,必须断开总电源开关,挂上“设备

15、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 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 第三十三条 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 第三十四条 不应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严禁携带长度超过1.5米物品的人员乘坐。乘车时所带物品必须顺巷道方向携带,不得横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员,并且前后均应留出至少一个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时伤及他人。乘车人员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乘坐斜巷乘人装置携带物品时要采取防脱手措施,以防物品掉落。 第三十六条 在设备运行中,乘车人员要坐稳,脚蹬稳,手扶吊杆,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和触摸绳轮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16、乘车人员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摆动,不得超过警戒线。 第三十七条 乘坐人员严禁在非下车点下车,严禁来回乘坐和频繁改乘座位,严禁乘坐中睡觉,不准将灯带、衣物等挂在吊座位上。 第三十八条 上下车场人员集中时,不得拥挤,应按顺序上下,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 第三十九条 停运期间上下人严禁走在钢丝绳下方,应走人行道。 第四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斜巷轨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其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四十二条 使用可摘挂吊椅架空乘人装置的,应设置足够空间的吊椅存放点,做到吊椅存放整齐;同时应有保证乘人间距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煤矿安全规程》有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各矿井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本试行规定解释权归汾西矿业集团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试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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