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 * * * * *(单位名称)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所有与本公司建立劳动
2、关系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在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3、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二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4、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的女职工,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个月。 女职工可在产前15天开始休产前假,休假天数计算在产假天数之内。 第十五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工资
5、按照原工资性收入80%计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公司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公司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女职工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的哺乳室内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 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
6、勤待遇。 第二十条 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要求,一律使用淋浴;女职工厕所采用蹲式;女职工卫生室保证按时开放。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公司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
7、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由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代表进行维权巡视,并将检查或巡视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需补充、
8、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二
9、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方(公司)和乙方(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公司法人代表)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签字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15日内无异议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
10、布。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三份,报送企业上级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解释权在企业集体合同协商委员会。 甲 方: 乙 方: 公司名称(章) 公司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