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聘请律师申请书范文(必备 31 篇)决定聘请律师申请书范文 第 1 篇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篇 1: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2013 版】浙 江 省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证 申 请 登 记 表 申 请 人 工 作 单 位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印 制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照片须用近期二寸蓝底免冠正面证件照片。2.个人简历:要求从高中(中专、入伍)阶段开始填写,起止时间应前后连续不间断。2.所在单位意见:对申请人是否公务员身份作出证明,对申请人是否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及是否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等出具意见。3.此表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初审机关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初审、审查期间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应取消其申请资格。4.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自我鉴定及担任公职律师申请。5.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该申请人公职律师执业档案,一份交申请人所属单位存档,二份交司法行政机关存档。【篇 2:公职律师申请表】贵州省公职律师 工作证登记表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呈报单位 贵 州 省 司 法 厅 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篇 3:新律师执业申请书】本人自 x 年 x 月 x 日实习一年以来,在 xx 所 xx 律师的指导和帮
3、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
4、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决定聘请律师申请书范文 第 2 篇 2021 政府公务员辞职申请书一尊敬的局领导:光阴荏苒,岁月如梭,一转眼我参加税务工作已经两年了。两年时间,我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成长成一名略懂税收业务的税务干部。衷心感谢领导们对我的关心、教育和栽培,同志们对我的指导、帮助和爱护。两年税务职业生涯使我深刻领悟到税收工作的艰辛和光荣。此刻我递交辞呈心底是五味杂陈、百感交集。毕竟这份职业可以给与我稳定的工作、较佳的待遇、安逸的生活。离开令人羡慕的税务岗位、舍弃受人尊敬的公务员身份是一个
5、令我难以抉择,痛苦不堪的决定,我曾为此辗转反侧、寝食难安。少年时代我就喜欢法律,敬佩那些维护公平、匡扶正义的律师,梦想自己也有机会身披律师袍站在法庭上为沉冤者昭雪、为受害者伸张、为当事人辩护。但是高考填报志愿时屈从了父母意见,报考了更为热门的金融学。这是我第一次与法律梦想擦肩而过。然而内心的法律梦却没有停止,于是经过一番努力进入_政法大学拾起了久违的法律书籍。可是,毕业时基于对现今法律行业前途的悲观,对自己法律职业能力的怀疑,再次与法律梦想失之交臂。兴趣是的老师,只有热爱一份职业才会全心全意的扑在工作上,殚精竭虑的谋求提高工作技能,同时达到在快乐中投入工作,在工作中体会快乐的境界。我认定法律职
6、业就是这样一份令我魂牵梦绕、奋不顾身的工作。基于以上原因我申请辞去公务员职务,去探索下一个未知的人生旅程。恳请领导予以批准。签名:_ 日期:_年_月_日 2021 政府公务员辞职申请书二敬爱的中心领导:您们好!在此,感谢单位领导给予我一个很好的提升自我的机会,感谢单位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特别感谢给予我发挥个人优势的平台。在单位的两年多里,您们给予我很多的培育,让我学到很多。但因为某些原因,我不得不在此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作为毕业后的第一个工作单位,两年里我一直努力去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付出的辛苦也在服务对象上得到了肯定,对此无憾矣。但作为一支专业团队,一个有完整结构
7、的机构,我不得不说,压力很大。一中层领导会将优秀技术人员说得比一个新手都不如的环境,我不知能说什么,也无能为这几位优秀同事说些什么。自问我们几个老员工要问的问题,你中层未必能解决,当然你中层可以夸夸其谈,忽悠无知的家长可以,忽悠得了我们吗?我们不是无知,而是无奈!决定聘请律师申请书范文 第 3 篇 一、关于工作 年度是我执业的第三个年头,在律所老师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小心翼翼的摸索前进,这一年来,我共代理了 26 起案件,案由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追偿权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确认股东资格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等。并担任商丘市盐业执法监督局及河南名菓食品
8、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同时也办理了一些合同的起草与审查等非诉业务。这一年,是收获颇丰的一年,通过案件代理,丰富了我的办案经验,提升了办案水平和能力,提升了与当事人及法官的沟通技巧。感谢所里的每位老师给我的耐心指导和帮助,感谢每一个案件带给我的宝贵经历,主任曾经说过一句话: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每个委托人的人生。这句话我将永远铭记于心,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学会倾听,更加努力做好每一个案件,用百分百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所办理的案件中,最让我有成就感的就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这个案件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整个维权过程长达一年半之久,最终为我的委托
9、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争取到了 20 余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保损失,我的工作也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赞扬和认可。决定聘请律师申请书范文 第 4 篇 前面的话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采用什么方法能获得恢复和补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纠纷,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
10、 39 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二、教师申
11、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部门、行政_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
12、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机关。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响申诉当事人权利的变化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从申诉时限上看,对教师的申诉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发生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情,如果认为极不公平,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
13、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承载教师申诉行政处理结果的文书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起动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且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动。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1)、与制度的区别。制度实际也是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 检察院提
14、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三、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15、以提出申诉。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范围,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对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关程序办理。四、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五、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
16、所区别。可分两种情况: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指出的是: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行政机关干部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六、教师申诉的管辖 这里所说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情形下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
17、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民办学校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一般应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
18、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4、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七、教育行政机关内具体承办教师申诉的部门 这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导部门具体承办。由于教师申诉往往会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与政策问题,因此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会同督导部门工作。八、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
19、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九、举证责任 教师申诉的举证责任总的来说应当由学校或其
20、他教育机构承担。1、申诉人:只要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证明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诉人的身份证据材料这两类证据即可。例如、某学校教师被所工作的学校停止其社保缴费的;例如一位中学校的语文教师被学校安排任教数学课,虽然任何待遇不变但该教师不同意,此时申诉人只要提交提起申诉的事由,说清申诉人的意见材料即可。总之一句话,对于申诉人而言,只要求能启动教师申诉程序的基本证据材料。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提交能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十、证据审查与质证 教师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受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
21、决定的正确,受理机关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断;对所涉及与本案相关的法规法规的适用作初步认定。组织双方对所提交有证据材料质证,让申诉人对证据进行辨认与认可;让被申诉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辩解,以及让申诉当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适当、合法阐述充分发表意见。受理机关依据职责职权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质证。十一、申诉事实认定 认定申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经申诉当事人质证无异议。对于经申诉人双方质证,且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受理机关应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双方持不意见的,且被申诉人
22、不能证明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或申诉人原已认可的,不能采信。未经申诉当事人双方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受理机关应根据经采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实进行认定。十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适用原则: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适用。具体类型:1、基本法律;2、_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3、立法法实施(20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经_批准、由_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4、由_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5、地方行政法规;6、立法法实施(2000 年 7 月 1 日)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不能适用;7、对于立法法实施以前的规
23、范性文件,处于上位的,且不与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冲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适用。十三、行政机关应作出的文书 1995 年 4 月 26 日四川省实施_教师法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 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1995 年 10 月 6 日国家教委关于_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1998 年 9 月 3 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当事人”。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
24、理决定后,送达给申诉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只有一种,即申诉处理决定书。如果说,行政机关送达申诉当事人的文书不是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是其他文种,如意见书,那么该行政机关的做法首先是于法无据,其次是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诉当事人可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意见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如果受理机关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这表明受理机关的处理工作未结束,其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对于受理机关出具的其他文书,只要不是法定的,申诉当事人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申诉当事人有权要求受理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十四、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的法定期限 四川省实施_教师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受理教
25、师申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1995 年 10 月 6 日国家教委关于_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 30 天内进行处理。”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教师申诉的期限为 30 天。这是法定期限,行政机关不得延长。同时申诉当事人无权同意行政机关延长此期限。十五、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符合的要求 1、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在 30 天内作出并送达申诉当事人;2、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及处理决定必须符合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26、;3、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列出申诉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受理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经质证予以采信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的法规法规;4、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准确无误的载明申诉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即诉权、其他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十六、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载明哪些申诉当事人应具有的救济权利 1、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法律途径:(1)、行政内部设定的途径: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法律途径:教师申诉,特别是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国家教委关于_教师法若干
27、问题的实施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教师申诉当事人的两种救济途径。这两种救济途径并非相同性质,申请复核不是法定程序,目前国家没有申诉复核的程序法,且申请复核并非法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况且经复核后,如果申诉当事人不服,应如何处理,能否提讼现不得而知。因此,应依据实施意见载明两种途径供申诉当事人选择。2、启动救济程序的法定期限(即诉权及其行使时限):对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与程序,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能会知道,也可能不知晓,因此必须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对于申请复核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载明履行告知义务,如某教育局的处理文书这样描述“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对本-若有不服,
28、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当事人根本无法操作。十七、教师申诉的 既然教师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申诉人应当可以委托人进行。对于被申诉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甚至行政机关,由于他们与申诉人之间本身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一旦提起申诉,被诉人就负有义务参加、并接受受理机关的调查、举证。因此,被申诉人应当自己参加,不能委托人。如果后面进入行政诉讼,被诉人可依法委托人参加行政诉讼。十六、申诉教师启动救济途径的期限 1、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29、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形:(1)、不服行政复议后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直
30、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3、申诉处理决定书未载明诉权与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1、2 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4、申诉人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复核: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程序规定。十七、申诉教师救济措施选择与程序启动 1、对于复核,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此途径形同虚设,建议不要采用。2、行政复议: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复
32、议期限的,申诉教师可提起复议申请。决定聘请律师申请书范文 第 5 篇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_刑事诉讼法、_律师法和_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
33、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第五条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七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
34、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第九条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
35、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三)民事诉讼;(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36、五)仲裁;(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七)公证证明;(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前两款规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_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当地法律援
37、助机构审查确认,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除外。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第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人代为申请。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中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其回避
38、:(一)是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
39、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
40、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阅、查询有关材料的,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需要复制有关材料的,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得高于复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费。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先行缓收鉴定费用,待案件审结后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由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受援人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适当补助。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先
41、行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援人诉讼费的减免。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关费用的,可以继续提供法律服务。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其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如实告知。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
42、行义务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换。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_法律援助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3、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追偿。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出具虚假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建议该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_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决定聘请律师申请书范文 第 6 篇 三十三、重点法条:第 129 条。第 130 条。第 131 条。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 144、158-162 条。意思分解:1、总结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4、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在贷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正东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史债务人应诉。公
45、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要混淆: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一按诉的条件是:1、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2、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3、撤诉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撤诉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撤诉处理,其
46、后果相同:(1)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三十四、重点法条:第 132 条。第 136 条。第 137 条。意思分解: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律考多有教师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三十五、重点法条:第 138 条。第 139 条。第 140 条。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 166 条。意思分解:1、了解判决收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2、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 3
47、类裁定。3、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第 139 条)。不要混淆:1、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2、基层人民法院的激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三十六、重点法条:第 141 条。第 158 条。意思分解: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1、最高院的裁决;2、未上诉的一审裁决;3、二审裁决。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三十七、重点法条:第 133 条。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 163 条。意思分解:1、了解第 133 条关于法庭记录的补正及署名规则:(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权申请被正;(2)法庭笔录的署名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2、重点
48、掌握作为律考难点和热点的民诉意见第 163 条。切记切记!不要混淆:1、依民诉意见第 163 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自己发现一审判决错误的,不得径得补正,而只能依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改正之,这正是判决既羊力的表现之一。2、依第 140 条第(七)项等规定,被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另行制作一份裁定书,提出判决收中的笔误所在,不应再制作一份判决书,也不得径直在原判决心书改正。三十八、重点法条:第 142 条。第 143 条。第 146 条。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 169、170-174 条。意思分解:简易程序一直是律考的重点,如 2000 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 3 分,故应重点掌握。1、
49、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 3 个条件:(1)基层愉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审理第一审案件;(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以下 3 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时被告不落不明的;(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2、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1)可口头;(2)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4)审了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5)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院印章代替之。不要混淆: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地独
50、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或者辅程序。三十九、重点法条:第 147 条。第 149 条。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 177 条。意思分解:1、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又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上诉期间(第 147 条)。2、提起上诉的两种渠道(第 149 条)。3、重点注意民诉意见第 177 条,必要共青团诉讼人中一部分人上诉的处理,又分三种情形:(1)公对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对方为被上诉人;(2)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3)对以上两种权利义务分担均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四十、重点法条:第 151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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