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两河流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国家与法的地区之一,也是楔形文字法发源地。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调
2、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也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1)实行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2)等级制度。确立了古巴比伦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阿维鲁)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穆什凯努)。(3)财产法。实行土地公有制;
3、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4)契约制度。重要契约须遵循一定规则并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身雇用等。(5)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实行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处于从属地位;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只有男子才有充分的继承权。(6)犯罪与刑罚制度。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条文没有作为单独部分集中加以规定,而是分散地附在其他各类条文之后;刑罚十分残酷;对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刑最为严厉;在侵犯人身罪的处罚上实行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原则。(7)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司法权与行政权无严格划分;诉
4、讼完全由私人提起。基本特征(1)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3)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5)是世俗法。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产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乌尔纳姆法典是其第一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谟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法律的精华
5、,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概念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印度法古印度法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1)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2)法经:婆罗门教法渊源之一。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3)法典:又译“法论”,婆罗门教法渊源之一。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以诗歌体裁写成。其中最著名的法典即摩奴法典。三
6、藏是佛教法的重要渊源,也是佛教的重要经典。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有四大原始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死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物权拥有其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债法特点:(1)契约
7、关系较为简单;(2)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婚姻家庭法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继承法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刑法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诉讼制度特点:(1)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2)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古希腊法古希
8、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古希腊法雅典“宪法”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梭伦改革1、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隶制。(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2、意义:梭伦的立法改
9、革剥夺了氏族贵族所享有的种种世袭特权,使富有的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力又彼此制约。梭伦之后虽然也出现过庇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但其主要政策和措施,并未改变梭伦开辟的基本方向。梭伦立法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由此产生。克里斯提尼立法1、主要内容:(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3)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4)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法院。2、意义: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结束
10、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伯里克利立法伯里克利是雅典民主极盛时期的领袖。他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主要内容:(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1、民主性:(1)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2)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
11、立和权力制约机制。(3)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4)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2、局限性:(1)虽然赋予公民以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但是,实际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没有公民权的妇女和异邦人无权参加,更不必说占雅典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2)实际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是雅典公民中的少数,这就限制了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此外,诸如执政官以及将军等高级公职人员的职位事实上也多与普通民众无缘。(3)虽然公民有权在民众大会上提出法案,但是,还必须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这使得统治集团的上层得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控制立法。雅典“宪法”的历史
12、意义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当时条件下仍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民主政治鼓励了雅典公民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雅典在哲学、宗教、文学艺术、自然科学以及商业活动方面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许多重要成就,最终成为整个希腊世界的经济和文化中心。雅典的民主宪政制度对于以后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主权在民”、“轮番执政”、选举与监督的理念与制度等,均成为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源头。所有权制度雅典法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历届执政官就职时,要宣誓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债权制度(1)因契约(买卖、租赁、借贷、合伙、保管、承揽及雇用等)而产生之债;(2)因损害赔偿而产生之债。婚姻家庭与
13、继承制度雅典的法律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不平等的婚姻关系。雅典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家长在家庭中对妻子和子女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雅典的继承权只给男子,一般而言遗产在所有儿子之间平均分配,但是长子所获得遗产份额稍多,女儿只能在出嫁时从兄长处获得一份嫁妆。刑事法律制度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另外还有侵犯人身罪、破坏家庭罪。刑罚的种类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罚金等。施行刑罚的原则是:奴隶处罚肉刑,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雅典刑法中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遗风,如氏族公社血亲复仇的残余表现。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雅典设立了一些专门性法院,虽比较原始且复杂,也无明确
14、的审级关系,但已有粗略的职权分工。2、诉讼制度:雅典法律规定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奴隶、女性和未成年人都没有起诉权,异邦人也只有通过雅典的“保护人”才能起诉。诉讼被分为公诉与私诉两种。诉讼过程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基本特征(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2)古代希腊法是一种世俗法律。(3)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4)在古希腊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5)相对私法,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6)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
15、重要影响。古希腊法中的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古希腊法学思想对古代罗马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也显而易见。古希腊时代最为重要的城邦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所确立的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及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影响不可低估。(2)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古希腊的法律上承古埃及、迦太基等东方国家古代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承与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罗马法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
16、世纪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罗马法产生十二表法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地位: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时期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市民法适用: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体系。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渊源: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万民法适用: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内容:着重于债
17、权债务,不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渊源: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法学家学派:普罗库尔学派,萨比努斯学派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活动与作用:(1)解答,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以解释和答复;(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3)诉讼,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4)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国法大全1、内容:(1)优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2)优士丁尼法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3)优士丁尼法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4)优士丁尼法新律,由优士丁尼颁布的敕令16
18、8条汇编而成,简称新律。2、地位、意义: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国法大全是罗马法历史发展中最壮丽的一座丰碑,它不仅系统地总结了罗马法自产生至优帝时期的全部法律与法学,取其精华,集其要旨,成为罗马法最高成就的真实写照,而且在古代法与现代法之间架起了一座历史桥梁,使古代法律文化中最辉煌的成果能够在后世得以很好的传承,成为推动人类法制文明不断前进的历史动力。罗马法渊源6种(1)习惯法;(2)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罗马法分类调整对象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
19、范。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表现形式成文法: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适用范围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立法方式市民法、长官法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与亲属关系等。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物、物权、继承和债等。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和法官职权等。罗马私法内容人法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年满25岁的
20、成年男子才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人人数(3人以上),财团要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3、婚姻家庭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继承、债三部分构成。诉讼法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21、罗马法复兴序幕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评论法学派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意义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与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发展起来,改变教会僧侣掌握法学知识的情况,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
22、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影响1、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2、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3、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与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准确,结构严谨,立论清晰,学理精深。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日耳曼法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
23、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日耳曼法日耳曼法蛮族法典指中世纪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如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狄多巴德法典、伦巴德法典、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阿尔弗列德法典和裘特法典等)适用法律的规则(1)属
24、人法的适用原则。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以血亲关系为依据,因此婚生子女从父法是一条基本原则。非婚生子女在生父认领之前从母法,如不能辨认其母,则可由本人选择一种法律适用。此外,妇女结婚后从夫法;基督教僧侣适用罗马法或出生地法;被保护人从保护人的法律。(2)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可归纳为: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律都有效,即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的一方的法律。财产制度1、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2、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的私人所有权。日耳曼法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侵
25、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债权制度特点:(1)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2)契约的种类很少;(3)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4)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结婚方式通常是买卖婚(抢夺婚)。(2)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动产继承,遗产先由近亲属继承;不动产继承,早期只能由儿子继承,6世纪后半期以后,份地也可由其他亲属,包括女儿继承。侵权行为血亲复仇:是日耳曼人对侵权行为所实行的原则,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及其团体实行对等报复。复仇不必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但必须公开进行,其他亲属团体严守中立。后来,血亲
26、复仇逐渐为支付赎罪金所取代。司法制度1、审判组织:日耳曼各王国的审判机关是从氏族公社时期的民众大会延续下来的,主要分为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两类。2、诉讼制度:在日耳曼法中,诉讼分为两种: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和请求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两种诉讼均实行自诉原则。传唤被告由原告复杂,一经传唤,被告即有到庭的义务,否则受罚。诉讼按固定程序进行,传唤、陈述、答辩等要使用配合一定动作的习惯语言,否则即告败诉。诉讼证据主要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随着王权的加强,在日耳曼国家的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中出现了纠问式诉讼制度,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而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使主动
27、传讯知情人,在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基本特点(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是具体的法律。(4)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是世俗性的法律。历史地位(1)是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2)以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法律。(3)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教会法教会法的概念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教会法教会法基本渊源(1)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
28、,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圣经是西欧中世纪封建法的重要文献,其核心教义是创世说、原罪与救赎说、天堂地狱说等。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合成新旧约全书。(2)教皇教令集(格拉蒂安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3)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教
29、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土地和财产制度“弃绝罚”是教会法中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是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契约制度“死抵押权”是教会法所承认的一种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这种抵押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掠夺,比单纯的取利更甚。这一规定反映了教会法契约制度的伪善性。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即禁止用金钱借贷收取暴利,禁止附利息贷款和经商牟利。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
30、,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确认丈夫是家庭中的主宰,妻子处于从属地位。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调整。诉讼制度1、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由教皇英诺森三世于公元1198年在罗马教廷内设立,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其根本任务是镇压一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惩治“异端”。2、纠问式诉讼:教会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所采用的方式。法院根据公众告发或被害人控告,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法官负责。在审判中,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向他告知起诉人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
31、的证据。纠问式诉讼制度在诉讼法的历史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后来被宗教裁判所严重滥用。基本特点(1)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2)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3)其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历史地位(1)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2)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在刑法方面,教会法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宗教感化和道德矫正,这对近代刑法思想有着积极的影响。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在审判时遵循“良心”的要求,这为西方诉讼法中“自由心证”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则和制度,如一夫一妻原则,婚姻自主原则等,均
32、对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重要影响。在国际法方面,由于罗马教廷在中世纪长期扮演着国际争端调停人的角色,因而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间关系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规定。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城市法的概念城市法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城市法的渊源(1)城市宪章。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斯拜尔特权宪章、马因斯宪章、自由大宪章)(2)城市立法(3)行会章程(4)习惯法和判例(5)城市同盟法令城市法的基本内容1、城市自治权是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一般来说,城市议会是自治城市的最高权力机关
33、。市民权是城市居民享有的特权。城市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再受封建等级关系的束缚。2、城市机关:市议会、市长、城市法院等。3、城市的工商管理:行会组织制度、工商活动规则。4、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体现一定的进步性(废除等级特权、神明裁判和决斗等)城市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影响(1)是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法;(2)自成体系,是一个以城市宪章为基础的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民商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等诸多部门法在内的完整的法律系统;(3)城市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其适用范围只及于特定的城市区域。(4)多元化的渊源。影响:城市法的兴起既反映出中世纪西欧地区商品经济整体复苏并快速发展的趋势,也反映出当
34、时各国的中央政权基本陷于瘫痪和法律缺乏统一的状况。城市法是一个在经济上适应时代的需要,却不得不生存于政治夹缝中的法律体系。因此,城市法必然随着西欧各封建国家政治权力的集中而衰落,并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因素融入各封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共同商法产生的途径(1)在西欧各城市的集市和口岸建立的混合法庭,由外地商人和本地商人代表会同审判,使双方商业习惯得到统一。(2)城市之间通过订立条约或建立同盟,协调彼此的商业习惯,或者制定共同的商法规范等。代表性法典:意大利阿玛尔菲法典、西班牙巴塞罗那康梭拉多海法、奥内隆海法、威士比海法商法的渊
35、源(1)城市立法和成市同盟法令;(2)商事和海事习惯;(3)商事和海事判例。商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影响(1)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2)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3)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影响:商法和海商法尽管产生于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然而由于他们是以商业活动作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涉及资本经济制度如市场管理、票据、保险、银行、海上运输等多方面内容,体现出在商业贸易交往中自由与平等的精神,包含着资本主义的因素,因而直接推动了前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产阶级的形成。中世纪商法和海商法的形成和发展为近代商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对近现代西方
36、法律体系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伊斯兰法伊斯兰法的概念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音译“沙里阿”。它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伊斯兰教创始人是穆罕默德)伊斯兰法基本渊源(1)古兰经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记录,后经整理而成。它既包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内容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前者占2/3,后者
37、占1/3。后者的许多内容与法律有关。(2)“圣训”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统治者常将各地流行的习惯和符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附会为“圣训”,使它们获得宗教权威。“圣训”最初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8世纪中叶以后开始对“圣训”进行搜集、整理和汇编成“圣训集”。(3)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4)其他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基本内容(1)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为了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
38、信仰的真诚,每一个穆斯林都必须严格履行“五功”。念功,即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是先知。”拜功,即做礼拜。斋功,即斋戒,每年回历九月自日出至日落实行斋戒禁食,并禁止性行为。朝功,即到麦加克尔伯神庙(天房)朝圣。课功,即法定施舍。(2)财产制度:土地大致可分为几种:圣地,即麦加及其邻近地区,是穆罕默德出生和创教的地方;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倭马亚王朝后期出现的“伊克特”占有形式,占有人必须以服兵役为条件,即向哈里发提供一定数量的战士;以“瓦克夫”形式出现的土地。(3)债法:“重复买卖”即借方向贷方借财物时,先以低价卖给贷方一物品,然后以高价买回,两者之间的差价就相当于借方向贷
39、方支付的利息。(4)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允许一夫多妻制。在家庭中,妇女出于从属地位。同父母的诸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也享有继承权,但数量仅为男子的一半。除法定继承外,法律也允许遗嘱继承,但遗嘱所能处分的财产只占全部财产的。(5)犯罪与刑罚制度:犯罪一般分为三类:经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对这类犯罪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刑罚处罚。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如杀人罪、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或赔偿金,由被害人的亲属决定采用哪种方式。如果在圣地杀人或在朝觐月中犯杀人罪,则从重处罚;杀害穆斯林的处罚比杀害非穆斯林的处罚严重得多。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处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
40、。(6)司法制度: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省总督也兼管审判。法院分沙里阿法院和听证法院两个系统。诉讼程序较为简单,不要求书面形式,且民刑不分。受宗教的影响,各类证据中,宣誓最为重要,有时法官光凭誓言即可定胜负。伊斯兰法的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英美法系(英国法、美国法)英国法英国法英国法源头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普通法: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结果。2
41、、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个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名。3、制定法:是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三大渊源1、普通法:(遵循先例)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程序优于权利)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2、衡平法:罗马人是最早实践者,最高裁判官法就是典型的罗马衡平法。特点:(1)程序简便;(2)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3)救济方法多样性;(4)主要原
42、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3、制定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和整理。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宪法1、渊源:(1)宪法性法律(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议会法)(2)宪法惯例(3)宪法判例2、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法治原则3、特点:(1)不成文宪法;(2)具有极强的历史延续性;(3)内容具有不确定性;(4)柔性宪法财产法1、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1925年前: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1925年后
43、:完全保有地产权、租借地产权)2、信托制: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而英国的信托制又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1)受托人主要权利: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适当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2)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按规定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并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认可,不得将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必须像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管理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契约法1、英美契约必须包括的要素:(1)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
44、契约的能力;(2)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因错误、欺诈、不当影响以及胁迫而缔结的契约可以撤销;(3)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不具备有效对价的契约不能强制执行,除非该契约具备书面盖印形式;(最重要制度之一)(4)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2、对价原则:(1)对价无需相等;(2)过去的对价无效;(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侵权行为法1、对人身的侵害行为:(1)殴打和恐吓;(2)非法拘禁;(3)诋毁和诽谤。2、对财产的侵害行为:(1)非法侵入土地,即未经所有人同意,故意进入或逗留于他人土地的一种侵权行为。(2)骚扰行为,指由于被告的活动而产生过多的尘埃、噪音、恶臭、烟雾、振动或严重的情绪干扰等,妨害了原告对其土地或住房的享用的一种侵权行为。(3)非法侵害动产,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加以故意的实质性的任意干扰,如将其破坏或转移。(4)非法处理动产,指故意在严重违反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其动产侵权行为。3、其他侵权行为:(1)对婚姻的侵害;(2)干涉商业关系的侵权行为;(3)违反产品责任的侵权行为;(4)精神折磨。4、过失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未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失,由此过失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5、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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