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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冲突视域下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pdf

1、182023年第2 期(总第2 0 5 期)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2,2023(Sum No.205Journal of Radio&TV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 Sciences)基本权利冲突视域下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赵永浩(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 0 0 0 4 2)摘要1 艾滋病患者是否要向性伴侣告知其感染事实不是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需要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性伴侣健康权进行法益衡量。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隐私权和健康权属于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性伴侣健康权的冲突本质是基本权利冲突中

2、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冲突。权利位阶、比例原则、立法衡量是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三种思路,在立法衡量理论中,行政法规为二者的权利冲突提供了初步解决方案,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但面临合法性语问。【关键词 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义务;隐私权;健康权;基本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0 8-0 5 9 7(2 0 2 3)0 2-0 0 1 8-1 1D01I:10.16161/j.issn.1008-0597.2023.02.003近年来,各地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统称“艾滋病患者”)因在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后不向配偶或其他性伴侣如实告知而对簿公

3、堂、甚至起诉检测机构的事件屡见不鲜,关于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的话题一度引起舆论关注,也有人大代表和民主党派人士呼吁建立艾滋病强制告知义务制度。1 事实上,艾滋病患者是否要向性伴侣告知自己的感染事实并不是一个结论显而易见的价值判断:一方面,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信息,落入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内,不容他人知悉、刺探、侵扰和公开。相比于其他疾病,艾滋病显得尤为敏感,其通过性和血液传播的特点决定了其与一系列倍受道德遣责的不安全行为相联系,如今艾滋病已被建构成一个带有道德判断的社会符号。2 在谈“艾”色变的当下,一旦此类信息遭到泄露,艾滋病患者不仅会遭受疾病的折磨,还会被迫经历“社会性死亡”3 ,从而受到生理和心理

4、双重打击。另一方面,包括艾滋病患者配偶在内的性伴侣的健康权等合法权利也需要保护。艾滋病不是普通的性收稿日期 2 0 2 3-0 4-2 5作者简介】赵永浩(1 9 9 8),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 0 2 1 级硕士研生。19法学研究赵永浩基本权利冲突视域下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传播疾病,在艾滋病患者的性伴侣被告知之前,其健康权一直处于动态风险之中,并面临着通过性伴侣二次传播艾滋病以致危害公共健康的巨大风险。因此,国家需要在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性伴侣健康权之间进行法益权衡,以维持基本权利体系内部两种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本文拟考察和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5、对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义务的规定,并在基本权利冲突视域下讨论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性伴侣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方案。一、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义务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人乙类传染病,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艾滋病防治的具体办法。关于患者的隐私权,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个人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义务以及有关单位的隐私保护义务。该法第1 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6、”并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故意泄露患者隐私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 0 0 6 年公布并于2 0 1 9 年修订,其中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和性伴告知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第3 8 条规定了艾滋病患者必须履行的5 项义务:(1)接受调查和指导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性伴告知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医疗告知义务一“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4)采取防护措施义务一“采取必

7、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5)不得故意传播义务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3 9 条第1 款课以单位和个人接受疾控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第2 款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保护义务: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第4 2 条明确了艾滋病患者确诊结果告知的主体和对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

8、监护人。”质言之,告知主体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对象是艾滋病感染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第5 6 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等公开艾滋病患者或者其家属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第6 2 条规定了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条例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明确由艾滋病患者本人及时告知性伴侣感染事实,未限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也未设定艾滋病患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条例有关告知义务的规定只是停留在主动与被动、可履行和可不履行之间,未能体现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的刚性要求。4 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构成,条例对性伴告知义务的规定因为缺少“法律后202023年第2 期

9、(总第2 0 5 期)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果”要素而被认为是没有“牙齿”的宣示性规范,历来被学者所诉病,也导致实践中出现“模糊地带”,性伴告知义务实际上形同虚设。(三)地方性法规规定条例作为上位法未对性伴告知义务作出详细规定,由此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为了有效回应地方艾滋病防治的特殊性,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性伴告知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囿于文章结构和篇幅,位阶较低的规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以“艾滋病”为关键词,检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 0 2 3年3 月1 日共检索到地方性法规1 5 部。经梳理,1 5 部地方性法规中对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义务的规定如

10、表1 所示。表115部地方性法规对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义务的规定考察项目地方性法规阳性结果阳性结果性伴告知性伴告知其他机构事违反告知义备注告知主体告知对象义务主体义务期限后补充告知务法律责任(条文出处)广西壮族自本人、疾控得知阳性治区艾滋病医疗机构本人或其疾控机构有机构(代为结果后一第3 3 条防治条例工作人员监护人权补充告知告知)个月内(2019)?山彝族自本人、疾控得知阳性治州艾滋病医疗机构本人或其疾控机构有机构(代为结果后一第1 9 条防治条例工作人员监护人权补充告知告知)个月内(2020)医疗机构、户籍地或居新疆维吾尔疾控机构、住地医疗机本人、其父本人、医疗得知阳性自治区艾滋妇幼保健和构

11、和医务人母或者监机构(代为结果后三第2 7 条病防治条例计生技术服员告知其性护人告知)十日内(2019)务机构指定伴侣和监专人护人广东省艾滋本人、医疗首次检测的本人或其医疗机构有病防治条例机构(代为第2 6、3 0 条医疗机构监护人权补充告知(2022)告知)吉林省艾滋本人、疾控医疗机构本人或其病防治条例机构(代为第3 7 条工作人员监护人(2019)告知云南省德宏疾控中心确傣族景颇族得知阳性医疗机构定的随访责自治州艾滋本人本人结果后一第2 3、2 4 条医务人员任人有权补病防治条例个月内充告知(2017)云南省艾滋艾滋病检本人或其医疗机构有民事责任、病防治条例测机构指本人第2 0、5 7 条

12、监护人权补充告知刑事责任(2020)定专人21赵永浩基本权利冲突视域下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法学研究考察项目地方性法规阳性结果阳性结果性伴告知性伴告知其他机构事违反告知义备注告知主体告知对象义务主体义务期限后补充告知务法律责任(条文出处)陕西省艾滋疾控机构本人、配偶病防治条例本人第3 2、5 3 条医务人员或者监护人(2017)省政府卫健浙江省艾滋主管部门培本人、配偶病防治条例本人第3 6、4 2 条训合格的医或监护人(2020)务人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艾滋得知阳性结疾控机构有本人第1 1 条病防治若干果后1 0 日内权补充告知规定(2 0 1 2)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本人第3 9 条条例(2

13、 0 0 8)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本人第3 0 条(2004)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2 0 2 1 年修正,已废止)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2 0 1 7)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2004)结合上表,我们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审视地方性法规中的性伴告知义务规定:1.纵向维度在纵向维度上,地方性法规扩大了告知义务履行主体、限定了告知义务履行期限、规定了有关机构补充告知、设定了违反告知义务责任。(1)扩大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在性伴告知义务履行主体方面,1 5 部地方性法规中有1 2 部将222023年第2 期(总第2 0 5 期)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艾滋病患者本人规定

14、为告知主体,与条例规定相符,另有5 部地方性法规允许艾滋病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山彝族自治州、吉林省允许艾滋病患者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东省允许艾滋病患者委托医疗机构代为告知。(2)限定告知义务履行期限。在性伴告知义务履行期限方面,1 5 部地方性法规中有5 部限定了具体的告知期限。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山彝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规定告知期限为艾滋病患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或3 0 日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规定告知期限为艾滋病患者得知阳性结果后1 0 日内。其余地方性法规均未限定告知期限,与条例一

15、致。(3)规定有关机构补充告知。如果艾滋病患者本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告知义务,也不委托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条例对此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为了回应地方艾滋病防治的差异性,地方性法规做了有益探索,形成了“补充告知”制度一一艾滋病患者本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在一些地方也不委托有关机构代为告知的,地方性法规授权有关机构可以事后补充告知。15部地方性法规中有7 部规定了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有权补充告知,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山彝族自治州、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授权疾控机构可以补充告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东省、云南省授权医疗机构可以补充告知。(4)设定违反告知义务责任。条例对艾

16、滋病患者本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付之阙如,1 5 部地方性法规中只有2 0 2 0 年制定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艾滋病患者本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第5 7 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从法理角度而言,该条例在规定了性伴告知义务之后,又规定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既有行为模式,也有法律后果,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对条例的完善。但需要指出的是,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仍然失之于笼统、模糊:所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究竞承担何

17、种民事责任;所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性伴告知义务在罪刑法定的刑法中又会构成何种罪名?2.横向维度在横向维度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山彝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云南省等南部、西部省市对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义务的规定较为全面,在告知主体、告知期限、补充告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较条例的规定有所丰富和发展,而乌鲁木齐市、江苏省等地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义务的规定落后于条例和其他省市。以云南省和江苏省为例加以说明。(1)云南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早在2 0 0 6年条例出台后就制定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并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以及其住所地疾控机构有权补充

18、告知其配偶。这也是国内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对艾滋病患者的配偶进行告知。5 云南省位于中老缅越四国交界处,人员流动频繁,历来是艾滋病流行和传播的重灾区,艾滋病防治形势较为严峻,性传播仍为主要途径,老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呈上升趋势,边境地区艾滋病防控难度加大,流动人口、在校学生艾滋病防治工作待改进。6 因此,云南省相比于其他省份对艾滋病患者的管理23法学研究赵永浩基本权利冲突视域下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更为严格。(2)江苏省。2 0 0 4 年制定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仅在第3 0 条第2 款规定了性伴告知义务,该条例至今尚未修改,关于性伴告知义务的规定相比于条例和其他地区已经落后不少。

19、追根溯源,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一直保持低流行态势,虽然艾滋病发现病例数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全人群感染率仍旧保持较低水平。7 就连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之初也是为了超前防控、防患于未然。8 二、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性伴侣健康权的冲突(一)隐私权和健康权的基本权利属性1.二者均属于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利;9 健康权是指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精神状态完满并由此对社会适应的权利。L10隐私权和健康权都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并不因二者未在宪法中

20、明文列举而不属于基本权利、不受到宪法的保护。根据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只是列举了在历史上遭受国家权力侵害较多的重要的自由权利,并不意味着已然网罗和揭了所有的人权”1 。自我国2 0 0 4 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人宪法之后,宪法中未明文列举的权利便获得了请求权基础。鉴于此,不能轻易地认为宪法中未明文列举的权利就不受宪法保护。从宪法解释的角度而言,基于隐私的人格属性,宪法第3 3 条第3 款(人权条款)和第3 8 条(人格尊严条款)共同构成了宪法隐私权的规范来源;此外,第3 9 条(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 0 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也蕴含了隐私的价值。1 2 1 类似地,可以

21、将宪法第3 3 条第3 款(人权条款)、第3 6 条第3 款(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第4 5 条第1款(获得物质帮助权)、第2 1 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第2 6 条第1 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健康权的宪法依据并推导出其规范内涵。1 3 2.二者分属于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英国政治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将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受此影响,宪法学理论也将基本权利划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二分法是现代宪法基本权利理论的主要分析范式。所谓消极权利,是指个人要求国家作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典型如自由权;所谓积极权利,是指个人要求国家作出相应作为的权利,典型如参政权和社

22、会权。【1 4 在基本权利二分法理论视角下,隐私权属于消极权利,要求国家不公开公民隐私;健康权属于积极权利,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当然,也有论者提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二分法不能描述权利的复合性质,健康权实际上兼具消极权利规范构造(按照自己意愿行为、不受外界干预)和积极权利规范构造(直接要求行政给付的主观受益权和间接要求权利保障的客观秩序保障权);【1 5】或者主张健康权以积极性肯定性为主(获得健康服务)、兼有消极性否定性(禁止非法干预)【1 6 。本文意图考察作为消极权利的隐私权和作为积极权利的健康权或者说健康权的积极权利规范构造之间的权利冲突。(二)隐私权与健康权的基本权利

23、冲突1.宪法层面上的基本权利冲突艾滋病患者是否要向自己的性伴侣告知感染事实?结论并不是不言而喻的,需要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性伴侣的健康权进行法益衡量,以维持权利天平动态平衡,既不能倾斜保护艾滋242023年第2 期(总第2 0 5 期)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病患者的隐私权以致其性伴侣的健康权乃至公共卫生面临巨大风险,也不能为了顾及性伴侣的健康权而置艾滋病患者敏感脆弱的隐私权于不顾。条例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期限、补充告知和法律责任,立法机关通过事前立法建章立制,试图为不同主体间两种基本权利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其本质是在涉

24、及一方隐私权和另一方健康权的基本权利冲突之间进行法益权衡,最后作出适当克减一方的隐私权以维护另一方的健康权乃至公共健康的价值判断。这就涉及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冲突命题,二者的冲突本质上是基本权利冲突。基本权利冲突,系指存在多个基本权利主体,其因各自所享有的相同或者相异的基本权利发生对立的情形。换言之,一个主体行使基本权利会影响到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行使。1 6 由于基本权利体系并非自始至终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不同基本权利主体由于需求、利益和价值相异,基本权利之间产生碰撞和冲突在所难免。就其本质而言,基本权利冲突是两种对立的宪法价值规范的同时存在并且相互竞争:至少要有一方的基本权利主张作出适当的妥协

25、和让步,以维持宪法价值体系的和谐与稳定。1 7 契合本文讨论主题,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性伴侣的健康权始终是同时存在的,先前一直处于平衡状态,只是在艾滋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发生之后,两种基本权利之间开始发生碰撞,并且至少要有一方的权利主张作出让步才能恢复原初的平衡状态。需要指出的是,基本权利冲突必然要求国家介人以形成“加害人一国家一被害人”的三角关系,其中国家的介入既可能是在立法过程中对不同基本权利的衡量和调和,也可能通过执法与司法过程中对基本权利的考量实现。1 8 基本权利冲突不等于民事权利冲突,相比于后者,基本权利冲突是公民甲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作(不作)某种行为,与公民乙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

26、不作(作)某种行为之间的冲突。1 9 易言之,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要求国家不公开他(她)的隐私,而其性伴侣的健康权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消除来自他人的健康侵害,为此需要公开艾滋病患者的部分隐私,两者相互碰撞并形成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冲突。基本权利冲突正是“基本权利主体为实现相互冲突的权益,向国家主张相互对立的基本权利的适用”2 0 2.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冲突在基本权利二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情况下,基本权利冲突可以分为消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冲突、积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冲突、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冲突三种类型。【1 9 本文讨论的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性伴侣健康权的冲突即属于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冲突。消极权利和积

27、极权利之所以发生冲突,是因为一方基本权利主张课以国家不作为义务,另一方基本权利主张课以国家作为义务,当两种权利指向同一事项时,基本权利冲突随即产生。进而言之,根据宪法相关条款,公民享有隐私权,而隐私权属于自由权,要求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同时,根据宪法相关条款,国家有义务通过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和战略、建立基本制度等措施消除对公民健康的侵害,【1 0 保障公民健康的实现,这是公民健康权的基本要求。在艾滋病患者告知其性伴侣感染事实的问题上,有可能发生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性伴侣健康权的冲突。国家若要保护性伴侣一方的健康权,就需积极作为,对艾滋病患者一方不公开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干预,这就与国家不得

28、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作为义务发生了冲突。25法学研究起这永浩基本权利冲突视域下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三、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性伴侣健康权冲突的解决思路(一)权利位阶基本权利位阶理论主张宪法规范价值体系内部存在基本权利价值由高到低的位阶,某些基本权利比其他权利更为重要。这样一旦出现基本权利冲突,就可以直接根据发生冲突的基本权利位阶“按图索骥”,处于低位阶的基本权利往往要为处于高位阶的基本权利让步。这种理论为多数学者所支持,但也有部分学者主张权利之间是平等关系,不存在高低位阶。2 1权利位阶理论看似能轻易解决权利冲突问题,但实际上仍不完满。具体到本文主题来说,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性伴侣的健康权究竟熟

29、轻熟重?隐私权和健康权中哪种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较高位阶没有形成共识一一隐私权关系人的尊严,而健康权关系人的健康。德国基本法将人的尊严作为宪法基础和最高价值决定,处于绝对优先地位,但我国宪法文本并未明文列举这两项基本权利,也未对其位阶作出事先安排,照搬德国以人的尊严为最高价值的基本权利体系亦不可行,因此权利位阶理论仅是单纯的理论论证,并不是基于宪法文本的法教义学论证,【1 8 难以为解决隐私权和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帝王条款”,主要讨论国家在作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公权力行为时,其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适当成比例,2 2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又被称

30、为过度禁止原则。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项子原则: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的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是指公权力主体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必须适合于目的实现或有助于目的达成;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公权力主体有多种手段可以实现目标时,只能选择对公民影响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性原则,是指公权力主体采取的手段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所要追求的公共利益。在基本权利冲突中,比例原则的作用主要在于审查基本权利主体在行使基本权利时,其手段和目的是否适当成比例,有无过度限制甚至侵犯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1 7 在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性伴侣健康权的冲突中,无论是艾滋病患者一方行使隐私权,还是性伴侣

31、一方行使健康权,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以致侵犯双方的基本权利。公权力主体对其中一方的基本权利(如健康权)进行保护时,往往意味着要对另一方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进行干预,而这种干预也不能超过干预的最大限度,1 9 如对隐私权的干预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有哪些、公开的对象是谁、公开过程中如何履行保护义务等问题,不得侵犯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三)立法衡量1.行政法规提供了初步解决方案立法衡量理论主张基本权利冲突应当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解决,而不是靠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进行个案衡量。其原因是立法机关相比于司法机关具有更强的民主性,是天然的利益协调部门,应当由立法机关在统筹协调各项权利的利弊之后制定解决权利冲突的法

32、律规范,司法机关要做的只是适用这些规范。【1 8 宪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未给出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而是委托立法者以法律形成的权利,如果制定普遍抽象的规范有助于解决基本权利冲突,那么立法者责无旁贷,应当通过立法预先设定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1 6 在艾滋病防治领域,传染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其并未对艾滋病患者26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 期(总第2 0 5 期)隐私权和性伴侣健康权的冲突事先设定解决方案,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艾滋病防治的具体办法,即条例。似乎可以认为,立法机关将设定隐私权和健康权之间权利冲突解决方案的权力一并授予了国务院。从条例本身的规

33、定来看,其既明确规定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第3 9条、第5 6 条),又具有保障性伴侣健康权及公共健康的功能(如第1 条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不能明确哪种权利应当优先保护。但是条例第3 8 条课以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义务,表明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绝对。2 3 设置性伴告知义务的规定已经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即适当限制隐私权。也就是说,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性伴侣健康权之间的基本权利冲突设定了初步解决方案:由艾滋病患者向其性伴侣履行告知义务。艾滋病患者享有隐私权,其防御权功能要求排除来自国家的干预;但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性伴告知制度介入其中实施干预,

34、要求艾滋病患者向其性伴侣公开其感染事实,以使其性伴侣面临的健康权风险由不确定变为确定,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作出了适当的妥协和让步,权利的天平再次趋于平衡,基本权利冲突得以化解。需要指出的是,艾滋病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之后,性伴侣一方的健康权得到了保障并不意味着性伴侣一方是健康的(未感染艾滋病),而是说性伴侣一方面临的健康权风险确定化了。在艾滋病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之后,性伴侣一方出于自身健康的考虑一般会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无非是感染或未感染,此时的风险实际是确定的;但是如果艾滋病患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其性伴侣一般不会主动进行艾滋病检测,此时性伴侣一方的健康权实际上处于动态风险之中一一未感染的之后面临感

35、染风险,已经感染的可能通过其他性伴侣二次传播艾滋病以致公共健康面临风险。从风险确定的角度而言,性伴告知制度能够使风险确定化。2.地方性法规后续完善面临语问条例设定了解决方案,但该方案是初步的、粗糙的,地方立法机关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实际,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告知义务进行完善。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可不察:地方性法规扩展告知义务履行主体、限定告知义务履行期限、创设事后补充告知制度、设定违反告知义务责任,均为超越条例的创制性规定,是否与条例相抵触?具体而言,条例规定告知义务履行主体为艾滋病患者本人,有的地方性法规将其扩大至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是否相抵触;条例未限定告知义务履行期限,有的地方性法规将其限定为一

36、个月或三十日,有的地方性法规限定是1 0日,相差不可谓不大,这种做法是否相抵触;条例未规定事后补充告知制度,有的地方性法规授权有关机构不征求艾滋病患者本人同意即可补充告知,是否相抵触;条例未设定艾滋病患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有的地方性法规却予以追究,是否相抵触?事实上,上述问题早在有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时就已浮出水面。比如,云南省2 0 2 0 年新修订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后,其中允许医疗机构补充告知、追究艾滋病患者违反告知义务责任的条款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并产生一定争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后指出,上述条款与条例不相抵触:其一,允许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患者的感染事实单独告知其性伴侣不属于

37、条例第3 9 条规定的“公开”;其二,传染病防治法和当时有效的执业医师法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这意味着医疗机构有权在艾滋病患者不履行告知义务时补充告知。而且医疗机构告知有严格标准和要求,不是公开信息。其三,云南省新修27参考文献门法学研究基本权利冲突视域下艾滋病患者的性伴告知义务赵永浩订防艾条例的相关条款(如第2 1 条)已充分考虑了对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隐私权的保护。2 4 地方性法规对艾滋病患者告知义务的后续完善对当地来说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但未必完全符合上位法。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地方立法如何做到既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又能保障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利,还需要理

38、论和实践进一步探索。在基本权利冲突视角下,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性伴侣的健康权存在基本权利冲突。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对此课以艾滋病患者性伴告知义务,为解决基本权利冲突提供了初步方案;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完善了性伴告知义务相关规定,但其中许多规定也面临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合法性语问。艾滋病患者是否要向性伴侣告知感染事实并非简单的价值判断,需要统筹和协调国家、地方、艾滋病患者、利害关系人等多方的利益、权利和价值,作出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能够使各方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判断。注释1需要指出的是,1 5 部地方性法规的时效性略有不同。在时效性方面,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现已被废止,其余的均为现行有效的

39、地方性法规。因为本文只考察其中关于性伴告知义务的规定,时效性并非主要影响因素,所以本文将上述地方性法规一并纳入考察。表格中的“本人”均指艾滋病患者本人(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 0 0 6 年通过,已废止)第2 0 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 0 条第2 款:“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应当将其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

40、”立法法(2 0 2 3 年修正)第8 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据此,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1 新浪网.有代表呼吁建立艾滋病强制告知义务:在某些特定场合应告知EB/0L.(2 0 1 8-0 8-3 1)2 0 2 3-0 3-0 1 .h t-tp:/ 0 1 9-1 0-2 8)2 0 2 3-0 3-0 1 .h t t p s:/w w w.b z m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1 4,3 1(4):2 6 33.3 马伟,龚赛红.艾滋

41、病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与解决对策J.医学与社会,2 0 2 0,3 3(2):1 2 1 1 2 4.【4 杨鸿台.对艾滋病患者权利义务的法理思考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 0 0 1(6):6 4-6 7.5王江,李怀岩.云南将率先实施艾滋病感染者配偶告知制度N.新华每日电讯,2 0 0 6-1 2-1 6(0 0 1).【6 云南人大网.关于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 0 2 0 年9 月2 7 日在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EB/0L.【2 0 2 3-0 3-0 1 .h t t p s:/ 0 2 2-0 9-2 3

42、)2 0 2 3-0 3-0 1 .h t t p s:/ 期(总第2 0 5 期)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2004-08-24/08103476493s.shtml.9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 0 1 2,1 3 0(0 1):108-120+178.10杜承铭,谢敏贤.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J.河北法学,2 0 0 7(1):6 4-6 7.11芦部信喜.宪法M.高桥和之,补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 8:9 2.12李忠夏.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 0 2 1,2 4(3):4 2-5 4.

43、13焦洪昌.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 0 1 0,1 5(1):1 2-1 9+1 5 8.1 4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 8:319-320.15】陈云良.健康权的规范构造J.中国法学,2 0 1 9,2 1 1(5):64-79.1 6 柳建龙.论基本权利冲突J.中外法学,2 0 2 1,3 3(6):1426-1444.17郑旭文,徐振东.基本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基准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0 9,8(3):6 9-7 3.18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J.法商研究,2 0 0 6,(4):9 4-1 0

44、2.19王错.基本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思路J.法学研究,2 0 2 1,4 3(6):36-52.20韩大元.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外国法译评,1 9 9 6,(4):76-82.21王克金.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抑或权利边界一一以权利冲突的解决为视角J.长白学刊,2 0 1 0,1 5 4(4):8 6-9 0.【2 2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 0:3 9 4.23毛俊响,周蓉.人权视角下我国艾滋病告知制度的完善J.人权,2 0 1 9,1 0 3(1):5 7-6 9.2 4 新华网.云南新版防艾条例3 月1 日起施行官方回应争议条款EB/0L.(2 0 2 1-0 2-2 5)2 0 2 3-0 3-0 1 .h t t p:/w w 月1 日起施行你关心的热点问题这场发布会给出回应EB/0L.(2 0 2 1-0 2-2 5)2 0 2 3-0 3-01.https:/ Patients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to Sex Partners FromPerspective of Fundamental-Right ConflictsZHAO Yong-hao(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China 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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