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落实措施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备 注 一 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1.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要按月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人社局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社局、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从2016年起,企业每年按月将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拨付情况向住建局报告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2.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人社局 3.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担工程
2、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负监管责任,不得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项目主管部门、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 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工程款(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落实责任。 4.在工程建设领域签订工程合同中,要有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条款。 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人社局 2016年7月底前,各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修订工作。 5.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
3、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人社局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发现拖欠工程款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 6.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发改局、人社局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察执法力度,发现源头性欠薪违法问题,及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序号 主要任务 落实措施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备 注 二 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7.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人社
4、局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备案。 8.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加强本行业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9.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施工企业、农民工代表成立工地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核实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 10.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以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视其情节采取通报
5、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 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人社局、发改局、市管局、总工会 每年对新建项目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巡查一次,检查是否落实实名制管理、成立办公室、落实劳资专管员;对违法行为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处理;要求劳资专管员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 三 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11.在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 12.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人工费结算审核、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工资等事宜,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3年以上备查。 13.施工企业负责为招
6、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个人工资账户。 14.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有关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抽查对象,必要时现场督查工资发放情况。 住建局、人社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开户银行(石嘴山银行) 从2016年7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按时向建设单位上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建设单位按月将工程进度款打到指定账户。 四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15.对用工单位和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监管,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运行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重点监控。 人社局 望远
7、工业园区管委会、监察局、住建局、市管局、总工会、开户银行(石嘴山银行) 从2016年7月起,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劳动保护监督员作用,按月对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巡查一次,收集企业工资发放信息等情况。 16.健全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领域、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做好防范工作。 人社局 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从2016年起,每年按季度汇总情况,分析研判,形成问题清单及时上报。 序号 主要任务 落实措施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备 注 五 完善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 17.从2
8、016年起,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人社局 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发改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台账,并及时通报。 18.对未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限期缴清。 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人社局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施工许可证发放清单。对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项目,责令企业限期缴纳。 19.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 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局、人社局 每年4月底前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 六 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20.从2016年起,全县所有建设
9、项目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21.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人社局、开户银行(石嘴山银行) 从2016年7月起,制定落实计划,建立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台账。 22.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当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
10、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石嘴山银行) 住建局、人社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从2016年起,开户银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按月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七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3.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及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4.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人社局 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每年按月检查、一季度一督查。
11、 序号 主要任务 落实措施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备 注 八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25.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工作机制。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6.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发改局、住建局、人社局、市管局、开户银行(石嘴山银行) 监察局、总工会等行业监管部门 每年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进行通报。 九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27.加强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
12、人社局、住建局、信访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行业监管部门 每年11月至春节前,建立部门联合办公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查,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档案备查。 28.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 公安局、检察院 人社局、住建局、法院等行业监管部门 按照案件移送标准和工作流程,依法审查、及时立案侦查。 29.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情况通报、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
13、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人社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行业监管部门 建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司法立案审理清单,收集整理案件档案资料备查。 十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3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人社局、法院 司法局、总工会 本着从快的原则,依法及时办理。 31.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总工会、司法局
14、人社局 依劳动者个人申请及时提供帮助。 32.法院要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确保农民工胜诉后能及时拿到工资。 法 院 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 制订拖欠工资案件处理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拖欠工资案件的协调联络工作。 序号 主要任务 落实措施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备 注 十一 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 33.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4.造成越级上访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 信访局、人社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公安局
15、 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县政府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检查。 十二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35.县委、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纳入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加强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业监管部门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县政府每半年督查一次。 十三 加大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36.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37.对拖欠农民工工
16、资问题严重的项目主管部门,县政府将约谈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38.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9.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恶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年终效能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监察局、人社局 行业监管部门 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县政府每半年督查一次。 十四 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40.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益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41.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人社局 司法局、总工会等行业监管部门 每年制定并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计划,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