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4 ,大小:48.12KB ,
资源ID:5719418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571941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广州市病假建议书.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doc

1、篇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19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 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 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广州市病假建议

2、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 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 医生只能给

3、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 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病假建议书

4、发放 第八条 发放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第九条 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

5、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 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 试工和复工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

6、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惩和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医生违反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骗取

7、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职工对本单位劳鉴会的鉴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

8、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鉴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鉴定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济费,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内 科 1、原因不明低热: 一般标准口温37.5°c-38°c,腋温一天内多次在37°c以

9、上,未排除病理性低热、自觉症状不明显,体质尚好者,可给半休7天;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者,可给全休7-14天。确定病因后,按原疾病处理。如系职业病所致者,应按职业病处理。 功能性低热:(1)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予半休3天;(2)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层单位观察处理;(3)低热持续一年以上(或每年在一定季节均有低热),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正常工作。如属高温,高空作业或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由单位酌情调整工作。 2、肝炎 (1)急性黄疸型肝炎:急性期全休2-3个月(含住院或家庭隔离病人全休时间),复查达临床恢复标准者继续半休1个月,达好转标准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10、 (2)急性无黄疸性肝炎:可按急性黄疸型肝炎处理,疸病休时间可根据病情及肝功能恢复情况适当缩短; (3)慢性肝炎:活动期可根据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具体情况给予全休1-2个月,慢性肝炎稳定期,经复查如病情继续稳定可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迁延性肝炎参照上述原则 处理。 3、肝硬化 (1)代偿期半休6个月; (2)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 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hbgag阳性)者不给病假。 5、胆道感染 (1)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 (2)低热加肝功能损害,参照肝炎标准处理; (3)低热疸肝功能正常,体温(口探)37.5°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7.5°c以下者逐步

11、过渡到正常工作。 6、流感、普通感冒 全休至退热后2-4天。 7、痢疾 (1)急性菌痢:全休至症状消失后2-4天; (2)慢性菌痢:症状较明显者半休10-20天。 8、疟疾 间日疟全休7-10天;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 9、华支睾吸虫病 (1)轻者(无症状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原则上不给病假; (2)重者(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 (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10、胃、十二指肠溃疡 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症状和

12、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1、胃、十二指肠炎 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2、胃下垂 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 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4、肠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6、肝脓肿 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 17、胰腺炎 (1)急性: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 (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全休3-10天。 19、支气管哮喘

13、 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张症 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 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1、肺气肿 (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 (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2、肺炎 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3、自发性气胸 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 24、高血压病 (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

14、10天; (2)舒张压超过1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到22.67/1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 (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症状,血压在21.33/12.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 (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

15、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2)、(3)项处理; (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25、风湿病 (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全休至风湿活动症状消失后半休2个月; (2)风湿性心瓣膜病:风湿活动期全休;无心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风湿性关节严:①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 26、类风湿性关节严 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作长休处理。 27、冠心病 (1)心

16、肌梗塞:急性一般全休4-6个月,以后半休2-6个月,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陈旧性无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场工作,重体力劳动者可照顾转做轻工。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2)心绞痛:不稳定型者全休;稳定型者半休1-2个月; (3)心律失常:①心房纤颤或莫氏二型ⅱ度房室阻滞,高度和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②功能性阵发性房颤、慢性房颤临床症状不明显者半休7-14天;③频发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全休;偶而发作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发作后全休1-2天;④频发早搏伴有症状或处罚者全休14-30天;持久的频发早搏无症状者恢复工作,有心功能不全者

17、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⑤未能查到病因的,稳定持久的ⅱ度房室传导阻滞、莫氏一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文氏现象)、完全性或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和室内传导阻滞者照常工作;⑥稳定持久的莫氏二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据症状体征予半休7-14天; (4)心衰: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篇二: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标准和病休职工 目 录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1、内科 2、结核病科 3、神经病科 4、骨

18、科 5、颅脑外科 6、普通外科 7、胸部外科 8、泌尿外科 9、烧伤科 10、眼科 11、耳鼻喉科 12、口腔科 13、妇产科 14、皮肤科 15、职业病科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19、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 提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鉴会)和医院医 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使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市

20、街(镇)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 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 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 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

21、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病假建议书发放 第八条 发放病假建议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 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建起建议。 第九条 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 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持续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持续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

22、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 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 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期 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 试工和复工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工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

23、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用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 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08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与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惩和仲裁 第十六条

24、劳动人事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第十七条 医生违法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与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法正当理由决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诉讼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

25、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 篇三: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 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 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 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6、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 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

27、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 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

28、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病假建议书发放 第八条 发放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第九条 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

29、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 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 试工和复工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

30、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惩和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医生违反本规定开具病假建

31、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职工对本单位劳鉴会

32、的鉴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鉴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鉴定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济费,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略) 篇四: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广州市常见

33、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内 科 1、原因不明低热: 一般标准口温37.5°c-38°c,腋温一天内多次在37°c以上,未排除病理性低热、自觉症状不明显,体质尚好者,可给半休7天;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者,可给全休7-14天。确定病因后,按原疾病处理。如系职业病所致者,应按职业病处理。 功能性低热:(1)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予半休3天;(2)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层单位观察处理; (3)低热持续一年以上(或每年在一定季节均有低热),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正常工作。如属高温,高空作业或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由单位酌情调整工作。 2、肝炎 (1)急性黄疸型

34、肝炎:急性期全休2-3个月(含住院或家庭隔离病人全休时间),复查达临床恢复标准者继续半休1个月,达好转标准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2)急性无黄疸性肝炎:可按急性黄疸型肝炎处理,疸病休时间可根据病情及肝功能恢复情况适当缩短; (3)慢性肝炎:活动期可根据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具体情况给予全休1-2个月,慢性肝炎稳定期,经复查如病情继续稳定可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迁延性肝炎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3、肝硬化 (1)代偿期半休6个月; (2)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 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hbgag阳性)者不给病假。 5、胆道感染 (1)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 (2)低热加肝

35、功能损害,参照肝炎标准处理; (3)低热疸肝功能正常,体温(口探)37.5°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7.5°c以下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6、流感、普通感冒 全休至退热后2-4天。 7、痢疾 (1)急性菌痢:全休至症状消失后2-4天; (2)慢性菌痢:症状较明显者半休10-20天。 8、疟疾 间日疟全休7-10天;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 9、华支睾吸虫病 (1)轻者(无症状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原则上不给病假; (2)重者(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 (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10、胃、十二指肠

36、溃疡 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1、胃、十二指肠炎 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2、胃下垂 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 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4、肠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6、肝脓肿 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 17、胰腺炎 (1)急性: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 (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

37、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全休3-10天。 19、支气管哮喘 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张症 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1、肺气肿 (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 (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2、肺炎 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3、自发性气胸 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

38、者按长休处理。 24、高血压病 (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 (2)舒张压超过1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到22.67/1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 (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

39、自觉症状,血压在21.33/12.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 (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2)、(3)项处理; (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25、风湿病 (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全休至风湿活动症状消失后半休2个月; (2)风湿性心瓣膜病:风湿活动期全休;无心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风湿性关节严:①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 26

40、类风湿性关节严 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作长休处理。 27、冠心病 (1)心肌梗塞:急性一般全休4-6个月,以后半休2-6个月,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陈旧性无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场工作,重体力劳动者可照顾转做轻工。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2)心绞痛:不稳定型者全休;稳定型者半休1-2个月; 篇五: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 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 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

41、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 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42、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 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 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

43、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病假建议书发放 第八条 发放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第九条 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

44、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 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 试工和复工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

45、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

46、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惩和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医生违反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

47、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职工对本单位劳鉴会的鉴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鉴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鉴定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济费,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