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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条款.doc

1、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2、3.2 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5.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效力中止 4.2 效力恢复 5.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效力终止 5.2 适用主合同条款 6. 释义 6.1 意外伤害 6.2全残 6.3 医疗机构 6.4 毒品 6.5 酒后驾驶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7 无有效行驶证 6.8 机动车 6.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10 不可抗力 6.11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4、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

5、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6.1)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见6.2),或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提前领取主合

6、同的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申请时按主合同约定我们应向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数额。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前述保险金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见6.3)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或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7、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4);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7)的机动车(见6.8);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9);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受益

8、人未申请提前领取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合同的影响;如果受益人申请提前领取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也就丧失了依主合同的约定领取身故保险金的权利。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6.10)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提前领取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9、主合同,本附加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6.11);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此鉴定书应以本附加合同的全残定义为标准,如果此鉴定书确认的残疾程度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定义不符,则我们不接受受益人提前领取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

10、明。 如果受益人已经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提出提前领取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前述保险金前身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前述保险金。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效力中止 如果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同时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效力恢复 如果主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同时效力恢复。 5.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

11、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5.2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合同内容变更; (2) 联系方式变更; (3)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6.2 全残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12、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13、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6.3 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

14、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6.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载明的酒后驾驶的标准。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15、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6.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1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1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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