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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doc

1、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 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者。 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由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

2、政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要求: 1.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长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 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

3、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

4、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

5、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除标注外,均须提供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证明有效,方可参加评审。此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

6、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成立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系)评审组)由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导师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终审工作。校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评委会进行汇报等工作。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学院(系)评审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1.校评委会将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拨的评选名额

7、按照各学院(系)在校生学生数比例进行测算,发布当年评选通知,下达名额; 2.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3.学院(系)公布符合申报条件学生名单,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详见本办法第五条)组织班级民主评议; 4.学院(系)按照民主评议结果,进行材料复核,提出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初步名单; 5.学院(系)内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学院(系)签署初评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7.学生处汇总、复核,报校评委会讨论,确定公示名单; 8.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9.校评委会公布最终结果。

8、 第十一条 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系)评审组提出申诉,学院(系)评审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向校评委会提出申诉。校评委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获得的奖学金采取直接划入其银行卡帐户的办法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医科大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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