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观看警示教育片警钟长鸣、蜕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注意事宜心得体会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廉政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力口; (二)本人及其
2、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表见附件),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
3、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和廉政承诺,及时如实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报告的受理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醒、打招呼,提出整改要求;对报告内容无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干部本人。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认真制止、不严肃查处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