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 17145-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2月12日批准 1998年7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润滑油的定义、分级、回收与管理、再生与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油单位和个人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的回收、再生、销售及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1-1983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GB/T 3536-1987 石油闪点和燃点测定法(克利夫
2、开口杯法) GB/T 7631.1-1987 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 第一部分 总分组 GB/T 8030-1987 润滑油现场检验法 GB/T 8978-19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废润滑油 used oil 润滑油在各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于受的氧化、热分解作用和杂技污染,其理化性能达到各自的换油指标,被换下来的油统称废润滑油(以下简称废油)。 3.2 废油再生 re-refining of used oil 将废油经处理或精制,除去变质的和混入的杂技,根据需要,
3、加入适量的添加剂,使其达到一定种类新油标准的过程。 3.3 废油回收率 rate of recovery 废润滑油回收量与原用油量的百分比。 4 分类 更换下来的废油按GB/T 7631.1 进行对应的分类和命名。 回收利用的废油包括: a) 废内燃机油; b) 废齿轮油; c) 废液压油; d) 废专用油(包括废变压器油1)、废压缩机油、废汽轮机油、废热处理油等)。 5 分级 5.1 根据废油的变质程度、被污染情况、水分含量及轻组分含量等来划分等级。 1) 对含有多氯联苯的废变压器油,应按有关环保要求集中处置。 5.2 废油分级指标见表1,一级废油变质程度低,包括因
4、积压变质及混油事故而不能使用的油,二级废油变质较高,本表所列油品外的各类废油可按蒸后损失的百分比划分等级,≤3%为一级,≤5%为二级。 表1 废油分级 类别 检测项目 一级 二级 试验方法 废 内 燃 机 油 外观 油质均匀,色棕黄,手捻稠滑无微粒感,无明水、异物。 油质均匀,色黑,手捻稠滑无微粒感,无刺激性异味,无明水、异物。 感观测试 滤纸斑点试验 (α值)1) 扩散环呈浅灰色,油环透明到浅黄色。 1≤α值≤1.5 扩散环呈灰黑色,油环呈黄色至黄褐色。 2≤α值≤3.5 GB/T 8030滤纸斑点试验法。 比较粘度
5、试验温度40℃ 试样中钢球落下的速度慢于下限参比油,快于上限参比油。 下限参比油 υ100℃=18(mm)2/s 上限参比油 υ100℃=8 (mm)2/s 试样中钢球落下的速度快于下限参比油,慢于上限参比油。 下限参比油 υ100℃=18(mm)2/s 上限参比油 υ100℃=8 (mm)2/s GB/T 8030 采用滚动落球比较粘度计。 闪点(开口) (闭口) ≥120 >70 ≥80 >50 GB/T 3536 GB/T 261 蒸后损失(%)2) ≤3 ≤5 废 齿 轮 油 外观 油质粘稠均匀,色棕黑,手捻无微粒感,无明
6、水、异物。 油质粘稠均匀,色黑,手捻有微粒感,无明水、异物。 感观测试 比较粘度 试验温度40℃ 试样中钢球落下的速度慢于下限参比油,快于上限参比油。 下限参比油 υ100℃=5 (mm)2/s 上限参比油 υ100℃=25(mm)2/s 试样中钢球落下的速度快于下限参比油,慢于上限参比油。 下限参比油 υ100℃=5 (mm)2/s 上限参比油 υ100℃=25(mm)2/s GB/T 8030 采用滚动落球比较粘度计。 蒸后损失(%)2) ≤3 ≤5 废 液 压 油 外观 油质均匀,色黄稍混浊,手捻无微粒感,无明水、异物。
7、油质均匀,色棕黄,混浊,手捻无微粒感,无异物。 感观测试 比较粘度 试验温度30℃ 试样中钢球落下的速度慢于下限参比油,快于上限参比油。 下限参比油 υ100℃=10(mm)2/s 上限参比油 υ100℃=50(mm)2/s 试样中钢球落下的速度快于下限参比油,慢于上限参比油。 下限参比油 υ100℃=10(mm)2/s 上限参比油 υ100℃=50(mm)2/s GB/T 8030 采用滚动落球比较粘度计。 蒸后损失(%)2) ≤3 ≤5 2) 斑点试验α值为油环直径D与扩散环直径d的比值,即D/d。当油环颜色明显加深呈褐色、α值也明显增大时,说明
8、混有较多重柴油和齿轮油,应列为废混杂油。 3) 蒸后损失(%)是废油经室温静置24 h,除去容器底部明水以后的油为试油进行测定的。测定方法是取试油1 L,充分搅动后取100g(准确至±0.01g)盛在干燥清洁的200 mL烧杯中,用控温电炉缓缓加热并搅拌,控制油温缓慢升至160℃,待油面由沸腾状逐渐转为平静为止。此时,试油所减少的重量(克数)与充分搅动后量取重量的比,即为该油的蒸后损失(%)。因蒸出物中含有轻质可燃组分,测定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5.3 二级以下的废油称为废混杂油。 6 回收与管理 6.1 各产生废油单位应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废油的回收工作。 6.2 回
9、收的废油要集中分类存放管理,定期交售给有关部门认可的废油再生厂或回收废油的部门,不得交售无证单位和个人。 6.3 废油回收率见表2。 表2 废油回收率(%) 废油种类 内燃机油 齿轮油 液压油 专用油 回收率 ≥35 ≥50 ≥80 ≥90 6.4 回收的废油按第4、5章要求分类分级并妥善存放,防止混入泥沙、雨水或其他杂物。严禁人为混杂或掺水。 6.5 废油回收部门和废油管理部门都应作好回收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各单位及个人私自处理和烧、倒或掩埋废油。 7 再生与利用 7.1 废油再生厂必须具备的条件 7.1.1 合理的再生设备和生产
10、工艺流程。 7.1.2 专职技术人员和规定的化验评定手段。 7.1.3 再生油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油品标准规定的各项理化性能和使用性能要求,再生后作为内燃机油使用的还应通过发动机(台架)试验评定。 7.1.4 具有符合要求的三废治理设施和安全消防设施。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要符合GB 16297、GB 8978及其他相应环保要求。严禁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具备上述条件的废油再生厂,须经技术监督及环境保护部门审定,“合格”才可对废油进行再生加工生产,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废油再生加工生产。 7.1.5 废油再生厂所产生废渣废液的处理 废油再生厂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渣、废液等
11、应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按环保部门规定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7.2 再生油的利用 7.2.1 国家鼓励废油的回收、再生和使用再生油,并制定优惠政策。 7.2.2 凡废油再生厂生产出来各种符合国标准的再生油品,石油产品经销部门可按质论价进行收购,供应市场,凡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再生油品,石油经销部门不予收购。 7.2.3 对生产销售劣质石油产品的再生厂和石油产品经销部门,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严肃查处。 7.2.4 企业中自收、自炼、自用的废油再生车间所生产的产品应在本企业内使用,如对外销售其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摘自(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2月12日发布 1998年7月1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