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国标准 1998年3月 用于冷成形的热连轧低碳钢 钢板和钢带 交货技术条件 德国版本EN 10051: 1998 DIN EN 10111 ICS 77.140.50 取代DIN 1614-2:1986-03 欧洲标准EN 101
2、11:1998具有德国标准的地位。 德国版前言 本欧洲标准EN 10111由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ECISS)下属的负责“用于冷成形的扁平产品 – 质量、尺寸和特殊试验标准”技术委员会(TC)13(秘书处:比利时)制定的。 负责德国版的标准化小组是DIN的钢铁标准委员会(FES)下属的“用于冷成形的钢扁平制品””小组01/1。 本标准包含对热轧扁平制品的性能要求,到目前为止,这些要求是包括在DIN 1614-2“钢扁平制品;热轧钢带和钢板;交货技术条件;冷轧用非合金软钢”(1986年3月出版)中的。关于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规定包括在表1中。钢品种与DIN 1614-
3、2中包含的钢品种对照如下: 钢品种按照 DIN EN 10111 DIN 1614-2 牌号 材料参考号 牌号 材料参考号 DD11 1.0332 StW 22 1.0332 — — UstW 23 1.0334 DD12 1.0398 RRStW 23 1.0398 DD13 1.0335 StW 24 1.0335 DD14 1.0389 — — 对于第2点中引用的EURONORM,请参阅以下相对应的德国标准: CR 10260 见DIN V 17006-100 EURONORM 6 见DIN 50111 EURON
4、ORM 12 见DIN 50111 更改 与DIN 1614-2:1986-03,有以下更改: a) 删除了钢品种UstW 23;增加了钢品种DD14(见德国版前言中的表)。 b) 按照DIN EN 10027-1修改了钢品种的牌号。 c) 增加和部分修改了关于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规定(见表2)。 d) 修改了表面质量的说明。 较早的版本 DIN 1614-1: 1974-09 DIN 1614-2: 1986-03 德国版附件(供参考) 文献索引 DIN V 17006-100 钢的标号体系 — 附加符号 DIN 50111 金属材料的试验 —工
5、艺弯曲试验 1.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热连轧低碳钢钢板和钢带(卷)。 钢带按照实际宽度被分成 - 宽度³ 600mm的宽带钢 - 宽度< 600mm的纵向剪切宽带钢 本标准规定了每个钢品种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³1.5mm且£8mm的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由其它标准规定的产品: - 热轧非合金结构钢(EN 10025), - 压力容器用钢板(EN 10028), - 淬火和回火钢(EN 10083-1和EN 10083-2)。 2. 引用标准 通过参照注明或未注明年月标准的方式,本标准采纳了其它出版物中的规定。所参照的标准均在正文中
6、予以注明,下面则是各出版物的名称。对于注明日期的参照标准,任何出版物在注明的年月之后进行的更改或修订不适用于本标准,除非本标准通过更改或修订采纳了这一内容。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出版物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N 10002 金属材料—拉力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室温) EN 10021 钢和钢制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 EN 10027-1 钢的命名系统—第1部分:简称,主要符号 EN 10027-2 钢的命名系统—第2部分:号码系统 EN 10051 无涂层连续热轧非合金和合金钢板材、薄板材和带材—尺寸和形状公差 EN 10079 钢制品术语定义 EN 102
7、04 冶金产品—检验文件型式 CR 10260 钢的命名系统—第1部分:简称,附加符号 EURONORM 6 钢的弯曲试验 EURONORM 12 厚度低于3mm的钢板和钢带的弯曲试验 3 钢品种的划分 由需方选择钢的品种和产品形状。在选择时,需方也可以采纳制造厂的建议,但这种建议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另有约定。 对热轧制品来说,有4个钢种DD11、DD12、DD13和DD14,它们是根据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可成形性确定的。 4 标记 4.1 钢品种的简称是按照EN 10027-1和CR 10260形成的,材料编号是按照EN 10027-2形成的。 备注
8、附件A为旧的国家牌号的对照表 本欧洲标准所规定的制品标记由以下部分组成: - 制品的类别(如:钢带、钢板或棒钢),按照EN 10079 - 本欧洲标准号(EN 10111) - 表1中的钢种的牌号 示例: 钢带 EN 10111-DD13 或 钢带 EN 10111-1.0335 5 要求 5.1 钢的冶炼方法和产品的制造方法 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另有约定,钢的冶炼方式和产品制造方法由制造厂家决定。制造厂家应根据需方的要求予以公开说明。 5.2 脱氧方式 钢种DD11的脱氧方式由制造厂家决定。钢种DD12、DD13和DD14为全镇静钢。 5.3 化学成
9、分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的最大值见表1。 成品化学分析的允许偏差见表2。 5.4 交货状态 5.4.1 通常情况下,钢板和钢带以热轧状态交货。如果在订货合同中有约定,钢板和钢带可以以酸洗状态交货。 以热轧状态交货时,钢板和钢带表面覆盖着一层很薄的、有着不同色泽的氧化附着层。 制造厂家可自行决定或按照订货合同中的约定,对钢板和钢带进行简单的冷轧后再交货。 5.4.2 酸洗后的钢板和钢带通常会涂油。钢板和钢带的两面都应均匀地涂有在化学上为中性的、不易挥发、不含杂质的油保护膜,从而使钢板和钢带在正常包装、运输、搬运和贮存条件下,三个月内不产生锈蚀。 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或其它常用溶
10、液消除掉。 油膜的形式可另外商定。 如果运输和贮存条件要求采用特殊的防腐保护,需方必须在订货时通知制造厂家。 如果需方要求不涂油供货,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备注:对于不涂油的钢板及钢带,供方不承担锈蚀的责任。需方必须清楚,不涂油的钢板和钢带在搬运、贮存和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锈蚀和擦伤。 5.4.3 如果在订货合同中有约定,酸洗后的钢板和钢带可以以切边状态供货(按照EN 10051应以GK标识)。 5.5 性能的选择 表1中规定的要求适用于本标准所规定的钢板和钢带。 按照订货时的特别约定,可以提供具有特殊性能的钢板和钢带用于制造一定的零件。在这种情况下,供需双方可以商定一个最高废
11、品率;并且不进行用于证实机械性能的验收检验。 5.6 机械性能 4个钢品种的机械性能要求见表1。 这4个钢种的深拉伸性能均满足要求,并沿着从DD11到DD14的顺序递增。 自钢板和钢带可供使用之时起,机械性能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时间长短要求。 考虑到机械性能的有效期,供方应及时将可供使用的时间点告知需方。 表1:性能1) 牌号 根据 脱氧 方式 化学成分2),根据熔炼分析 所占比例% max. 力学性能3) 弯曲 试验 弯曲 半径 力学性能的有
12、效期 ReL N/mm2 Rm N/mm2 max. 伸长率 % min. 1.5 £ e £ 2 2 £ e £ 8 Lo = 80 mm Lo = 5.65 EN 10027-1和CR 10260 EN 10027-2 C Mn P S 1.5 £ e £ 2 2 £ e £ 3 3 £ e £ 8 DD11 1.0332 由制造厂家决定 0.12 0.60 0.045 0.045 170到360 170到340 440
13、23 24 28 1e 1个月 DD12 1.0398 铝镇静 0.10 0.45 0.035 0.035 170到340 170到320 420 25 26 30 0e 6个月 DD13 1.0335 铝镇静 0.08 0.40 0.030 0.030 170到330 170到310 400 28 29 33 0e 6个月 DD14 1.0389 铝镇静 0.08 0.35 0.025 0.025 170到310 170到290 380 31 32 36 0e 6个月 1)力学性能的数值只对处
14、于未酸洗或酸洗涂油状态的热轧钢板和钢带有效,也就是说,与它是否经过简单的冷扎无关。 2)如果订货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制造厂家可自行决定是否添加钛和硼。 3)只要钢板和钢带的宽度允许,沿着与热轧方向相垂直的方向提取拉伸试验的试样。 4)见EURONORM 6和EURONORM 12。 5.7 表面质量 钢板表面不得有折叠、气泡、缩孔、裂缝和刮痕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 允许有细孔、压痕、轻微刮痕、变色和开卷弯折。 在加工过程中,缺陷不得引起模具的损毁或影响焊接。 成卷的钢带被打开后,对其表面的评判应参照钢板表面的评判。但一般来说,其表面缺陷的比例高于钢板。应特别在订货合同中约
15、定最高废品率。 5.8 焊接性能 按照用户工艺规定焊接性能。但也可在订货合同合同中说明焊接工艺;如果打算采用气熔焊工艺,就必须在订货合同中说明。 对于未经酸洗的钢板和钢带,在焊接时必须注意时否有氧化层。 5.9 尺寸和形状公差 对于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1适用于这里。 表面涂覆性 本欧洲标准所涉及钢板和钢带适于进行表面涂覆。但是应在订货合同中说明涂覆的类型。 表2:成品化学分析所得到的化学成分与熔炼分析值之间的允许偏差 元素 熔炼分析的极限值 所占比例% 成品化学分析所得到的化学成分与熔炼分析值之间的允许偏差 所占比例% C £ 0.12
16、 + 0.02 Mn £ 0.60 + 0.05 P £ 0.045 + 0.005 S £ 0.045 + 0.005 6 试验 6.1 一般性规定 6.1.1 需方在订购时需说明: - 试验类型:见EN 10021 - 试验文件的型式:见EN 10204 6.1.2 具体的试验方法见6.2到6.7中的规定。 6.2 试验单位 相同钢种和公称厚度的钢板和钢带的试验单位见表3。 表3:试验单位 钢的牌号 试验单位 t DD11 150 DD12 100 DD13 60 DD14 40 6.3 试验的数量 一个试验系列包括所有用
17、于证明规定性能的试验,即 - 一个拉伸试验和 - 一个成品化学分析试验,如果订货合同中有约定。 6.4 试样 对于钢板,试样的选择由负责验收检验的人员决定。 对于宽带钢和被纵向剪切的宽带钢,优选地在钢带卷的最外端提取试样。 在钢板和钢带提取试样时,试样的轴线大致位于钢板和钢带的纵边和轴之间的中央。如果订货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拉伸试验的试样的纵轴线与热轧方向垂直。 6.5 试验方法 拉伸试验按照EN 10002-1进行。 需测定出屈服点下限(ReL),其相当于表1中给出的屈服点。 对于不明确的屈服点,则需测定0.2%-屈服点(RP0.2);它必须符合表1中的屈服点值。在有争议
18、的情况下,需提供0.2%-屈服点(RP0.2)。 钢板和钢带厚度 < 3 mm 这里需采用“EN 10021-1,附件A(初始测量长度L0 = 80 mm,宽度 b = 20 mm)”中所规定的“试样形式2”中试样:厚度等于钢板和钢带的厚度。 钢板和钢带厚度 ³ 3 mm 这里需使用比例试样,其初始测量长度按照公式计算: L0 = 5.65 其中,So为试样试验长度内的初始截面;所计算出的长度最大为30mm;厚度为钢板和钢带的厚度。 6.6 试验结果的评判 6.6.1 接受进货 进货必须满足所有规定要求后才能被接受。 6.6.2 试验无效 如果试验方法错误,则试验被视
19、为无效。 试验方法错误是指加工失误、在试验机上固定不当、试验机出现故障或其它任何非正常情况。 6.7 试验文件 根据双方在订货合同中的商定,应提供EN 10204中规定的试验文件。 7 标志 如果规定要使用标志,则标志包括以下内容: - 符合本标准第4条规定的钢种标记 - 熔炼编号 - 制造厂家名称或代号 如果钢带卷或钢板以成垛的形式交货,那么可以使用一个固定在钢带卷或钢板上的标签作为标志。 8 包装 包装条件应经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合同中说明。 9 抱怨 对于抱怨及其处理适用EN 10021。 附件 A(仅供参考) 表1:各国旧牌号对照表 牌号
20、按照 各国旧牌号 德国 法国 英国 西班牙 意大利 EN 10027-1和CR 10260 EN 10027-2 EURONORM 111-77 DIN 1614 第2部分 NF A 36-301 BS 1449 UNE 36.08 UNI 5867 DD11 1.0332 Fe P 11 StW 22 IC HR3 AP 11 Fe P 11 DD12 1.0398 Fe P 12 RRStW 23 DD13 1.0335 Fe P 13 StW 24 3C HR1 AP13 Fe P
21、13 DD14 1.0389 3CT 附件B(仅供参考) 文献 EN 10025 非合金结构钢制热轧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EN 10028-1 压力容器钢板—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 10028-2 压力容器钢板—第2部分:非合金和合金耐热钢 EN 10028-3 压力容器钢板—第3部分:适于焊接的一般退火细颗粒结构钢 EN 10083-1 淬火和回火钢—第1部分:不锈钢交货技术条件 EN 10083-2 淬火和回火钢—第2部分:非合金优质钢交货技术条件 EN 10120 焊接过的气罐用薄钢板和钢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