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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docx

1、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降低个人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建立分、支行级管理员用户及数据上报员用户,并对总行所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第三条 各分、支行推荐本单位合适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人员,负责受理信贷业务中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情况的查询。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

2、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五条 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 查 询第六条 各单位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通过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

3、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各单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见附表1),或者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不得私自进行查询。第八条 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的,查询员必须详细填写贷后管理查询登记簿(见附表2),并经过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查询。 第三章 数据报送第九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具体操作流程按照xx银行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日常工作

4、流程执行。 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条 总行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进行系统管理、数据上报和信息查询。第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第十二条 管理员用户负责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员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员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第十三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第十四条 全行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第十五条 全行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

5、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并及时给征信服务中心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我行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重新建立我行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第十七条 数据上报员用户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第十九条 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第二十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

6、系统。第二十一条 查询员用户违反本规定,上级管理员用户有权停止使用该用户。第二十二条 查询员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各分支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申请变更查询员用户。第二十三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查询员用户及能够接触到个人信用报告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其在工作期间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7、用途。第二十六条 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情况,应严格按照xx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的相关内部管理流程执行。第二十七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定期对各查询单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 查询员用户如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进行查询的,泄露客户信息的,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处以200元罚款、待岗3个月,并承担由此对我行造成的其他一切后续不良影响的责任;涉及行政处罚及法律诉讼的,按照监管部门的处罚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67号)同时废止。附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支行:我叫 ,身份证件号码 ,由于 向贵行申请 贷款(银承敞口) 万元,本人自愿证明向贵行出具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特授权贵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用信息报告。 申请人: 年 月 日银行填写查询员签字:年 月 日行长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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