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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doc

1、安全疏散距离是指建筑物内最远处到外部出口或楼梯最大允许距离。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安全出口,即疏散门、过道、楼梯、事故照明和排烟设施等。如下所示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 一、当安全疏散出口的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及门口的最小净宽度,可以适当的减少;但是门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得小于0.8m。 二、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可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来计算,但安全疏散门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得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得小于1.40m。 三、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出口楼梯要采用封闭楼梯间,如果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要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 四、安全出口的宽度必须可容纳两个成人并排通行。 如过建筑高度高于24米请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如果建筑高度低于24米请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3、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宾馆饭店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宾馆饭店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宾馆饭店设有消防控制

4、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重点要害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应急疏散图、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疏散通

5、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五条 宾馆饭店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

6、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宾馆饭店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设专人管理,设专用独立库房单独存放。 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宾馆饭店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星级宾馆饭店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7、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星级宾馆饭店(以下简称为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宾馆饭店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8、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宾馆饭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宾馆饭店,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宾馆饭店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宾馆饭店应当对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

9、存2年。    第九条宾馆饭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宾馆饭店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保证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宾馆饭店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

10、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 宾馆饭店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宾馆饭店应当至少每2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

11、1次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不得堆放、悬挂或者张贴影响疏散的物品。    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十八条 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等疏散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直接通向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十九条 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2、1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10米。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显著位置设置或者摆放中、英文两种文字对照的应急疏散指示图、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    营业区域范围内的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

13、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期间不停止营业的,施工区域应当与营业区域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宾馆饭店对各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宾馆饭店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宾馆饭店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

14、急救援预案应当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宾馆饭店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二十八条 宾馆饭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15、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宾馆饭店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宾馆饭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建立例会制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设置影响疏散的物品或者封闭安全出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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