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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doc

1、*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可延续发展,依据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行依照监管要求对理财业务所涉及重要信息的发布。第三条 本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各类信息。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向监管部门报批及报告理财业务信息;负责对本行各部门理财业务有关信息的汇总,以及通过网上银行、短信平台等有关渠道对客户进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向监管当局报送各类理财业务监

2、管报表。第五条 金融同业部负责理资产品资金投资运作方面的信息提供;第六条品牌文化推广部负责协助配合总行理财事业部做好网站渠道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七条 现场审计部和非现场审计部负责对本行所有对外发布理财业务信息的合规性、及时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监督。第八条 结算管理部负责检查监督支行网点对理财业务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合规情形。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对外披露信息资料文件资料的法律合规情形,并进行有关风险提示。第十条 各支行(部)负责依照总行管理规定做好客户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十一条 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资产品发行的报备(或报批)资料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以及对理资产品

3、销售材料、设立情形、运行情形和销售状况的披露。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对象既包括各监管部门,还包括购买本行理资产品的客户。第十三条本行发行的理资产品销售资料文件及宣传材料中应提供全面、完整的理资产品有关信息,进行充份的信息披露,并以通俗的文字表达,确保客户能够以有关信息为基础,结合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预期等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第十四条 公开披露理资产品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在没有准确测算的前提下,对理资产品收益情形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五)监

4、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监管信息报告第十五条本行申请发行需要批准的理资产品之前,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就关于产品内容、风险监控方案与监管部门进行会谈,分析说明有关产品情形、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依据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或意见对关于产品内容进行修改。第十六条本行申请需要批准的理财业务时,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向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本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拟申请的业务介绍,包括业务内容、目标客户群以及有关分析预测;(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四)内部有关部门的审核建议或意见;(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和资

5、料文件资料。第十七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将经主管行领导审核批准后的有关材料在理资产品发售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电子化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材料包括: (一)报告主体资料文件。指发行机构提供的可简明扼要的说明其对应理资产品的主要属性并签章确认的电子资料文件,是报告资料文件的核心资料文件。 (二)理资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资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等。(三)经分管行领导审核的理资产品审批书。(四)对投资管

6、理人、托管人、投资咨询顾问等有关方的尽职调查资料文件。 (五)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咨询顾问等有关方签署的法律资料文件。 (六)理资产品的销售资料文件,包括理资产品业务申请表、产品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七)理资产品说明书。 (八)理资产品的宣传材料,含营业网点、本行网站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九)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要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理财业务监管报表。对于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关于报表的编制,以及有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九条总

7、行理财事业部应按季度对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关于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监会。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当期开展的所有理财业务简介及有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有关协议、内部法律审查建议或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形;(三)有关风险监测与监控情形;(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形;(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形;(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总行理财事业部应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报告。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形,理财计划的销

8、售情形、投资情形、收益分配情形,以及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形等,并附年度报表。年度报告和有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月底前报中国银监会。第二十一条 本行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有关报告资料文件资料,需要通过理财业务主管行领导进行审核批准。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报告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依照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五章 客户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部)至少应在产品募集当天对拟购买客户公布产品销售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一)理资产品说明书;(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三)理资产品业务申请表;(四)理资产品协议书。第二十三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在

9、理资产品设立后通过本行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披露理资产品信息,包括:(一)理资产品基本信息;(二)理资产品资金托管人(若有);(三)理资产品设立日期;(四)理资产品起息日、到期日及兑付日。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理资产品的存续期内可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或电子银行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理资产品对账单,对账单中应列明产品名称、客户姓名、认购卡/折号、认购金额及已实现收益等内容。本行与客户在理资产品说明书、协议书中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理资产品运作过程中如遇到重大事件,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在事件发生3日内通过本行网站、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等方式向客户披露。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购买理资产品客户的收益及理资

10、产品的净值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或引起理资产品认购人集体关切的事件及情形。第二十六条 理资产品终止时或理资产品投资收益分配时,总行理财事业部应在本行网站、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向客户发布产品兑付公告,并披露理资产品投资与收益情形。第二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理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券资产时,需要向客户充份披露非标准化债券资产情形,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资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券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日内依照商定方式向客户披露。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对客户的信息披露工作。本办法所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场及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第二十八条各支行(部)与客户签订理资产品协议时,应明确商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方式,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避免致使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修订。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行发*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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