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 江 省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文题目:论我国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构建 授予学位学科专业:诉讼法学 学科专业代码:030106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省编号:S158 论我国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构建 摘要 侦查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有学者指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犹如一座大厦,而侦查程序则如同这座大厦的地基”。从一定意义上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程序,而是侦查程序。可见,侦查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长期以来,侦查程序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受到不应有的忽略,真正从
2、理论上展开系统研究的论著甚为少见。因此,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一直没有被解决,亟待完善。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庞大,缺乏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约束,控辩双方在地位上失衡,辩方的权利受到过多限制,防御能力低下,犯罪嫌疑人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突出。而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对抗式侦查程序,其特征在于程序的对抗性,即强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强调侦控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抗性。被控告方具有与控方进行对抗的相应权利,实行强制辩护保障被控告方权利的有效行使,并且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要妥善解决我国侦查程序存在
3、的问题,提高我国侦查程序的文明程度,有必要从对抗式侦查程序的理论出发,按照“对抗式”的要求,在深入研究和分析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侦查程序进行对抗式改造。沿着这样的研究思路,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比较分析,最后完成了这篇论文,其逻辑结构如下: 第一章,对抗式侦查程序的理论解读。包括侦查程序的内涵界定,侦查程序的价值,侦查程序与侦查模式的关系,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概念与特征,对抗式侦查程序的理论基础等内容。 第二章,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本章首先指出了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包括侦查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控辩双方在地位上失衡,律师在侦查阶
4、段参与的范围和发挥的作用有限四个方面。然后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使我国侦查程序的对抗式改造更有针对性。 第三章,构建我国对抗式侦查程序应遵循的原则。这一章就构建我国对抗式侦查程序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论述,以期为具体的程序构建提供指导。包括有效侦查与程序控制动态平衡原则,诉讼关照原则,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原则。 第四章,构建我国对抗式侦查程序的若干设想。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提出了构建我国对抗式侦查程序的若干设想,包括赋予犯罪嫌疑人默示沉默权;建立控辩双向的调查取证制度;建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建立侦查法官制度四个方面。 第五章,对抗式侦查程序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包括完善侦查程序
5、违法制裁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配套保障机制等内容。 关键词:人权保障;对抗式;侦查程序;构建 THE CONSTRUCTION OF ADVERSA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ABSTRACT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ntire criminal investigation,some scholars point out:“The whole Criminal Procedure as a building, and investigation
6、 procedures are just like the foundation of the building.” In a sense, it is the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but not the trial program that determines the fate of the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in China. So, it is true that the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ntire criminal i
7、nvestigation. However, it is a long time that the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has been unduly ignored in China's legal circles, and the theoretical system works on this is actually very rare. Therefore, many shortcomings have to be resolved in the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in china, which needs improvemen
8、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Investigating agency which has so enormous power of investigation is lack of the necessary, reasonable, effective Constraints. It also results the status of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unbalanced:the rights of the defense have too many r
9、estrictions and low defense. The rights of the criminal suspects can not be effectively guaranteed and so on. The feature of adversa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is the antagonism of procedure,which is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It not only strengthens the suspects’
10、status and capacity of the action lawsuit but also emphasizes both the detective agencies’ and suspects’ status of equality and Antagonism. The accused have Corresponding rights with the prosecution, they also implement the defence force that ensure the accused exercise of rights effectively, then i
11、ntroduce neutral third party to establish the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mechanisms. By means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we can find that we should perform an adversarial transformation of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enhance the civilization of Investigati
12、ve Procedure, by the theory of adversarial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then on the basis of researching and analyzing deeply the problems of China’s present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by the requisition of “adversarial”. By the way of this research’s ideas, the author carries out the conduct research and
13、comparative analysis, then the author finishes this paper. The logical structure is as follows: Chapter One,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theory to adversa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which includes the definition of content to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the value of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the relati
14、onship between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and the Detective Model,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dversa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the theory basis of adversa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and so on. Chapter Two, the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m of China’s present Investigative Procedure.T
15、his chapter firstly figures out the problems of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including this four aspects: the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due to the excessive concentration of power investigation, the non-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imbalance in the status of both parties, the
16、 lawyers’ limits of the scope of participation and the role in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Then the paper gives a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to make sure the adversari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more targeted. Chapter Three, the principles should followed of China’s adversarial
17、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This chapter discusses the principles should followed of China’s adversa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in order to provide guidance to construction of specific procedures. It includes the dynamic balanc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vestigation and program control, the principl
18、es of care proceedings, the principles of the step forward to unified planning. Chapter Four, several ideas of constructing adversarial China’s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This chapter is the key components of this paper. It figures out several ideas of constructing adversarial China’s investigation p
19、rocedure, including giving the suspects the implied right to silence, establishing a system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to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way, establishing applicable standards to coercive measures, establishing a system of investigative judge. Chapter Five, the establ
20、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related supporting system of adversa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It includ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echanism illegal sanction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upporting protection mechanisms to the lawyers’ right to practice, establishing a system of legal aid in the investigat
21、ion stage, and so on. Keywords: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adversar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construction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对抗式侦查程序的理论解读………………………………………………2 一、侦查程序的一般理论……………………………………………………… 2 (一)侦查程
22、序的内涵界定……………………………………………………2 (二)侦查程序的价值…………………………………………………………3 (三)侦查程序与侦查模式的关系……………………………………………5 二、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概念与特征……………………………………………6 (一)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概念…………………………………………………6 (二)对抗式侦查程序的特征…………………………………………………7
23、 三、对抗式侦查程序的理论基础………………………………………………10 (一)权力制约理论……………………………………………………………11 (二)人权保障理论……………………………………………………………11
24、 (三)正当程序理论……………………………………………………………12 第二章 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4 一、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14 (一)侦查权缺乏有效监督……………………………………………………14
25、 (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保障…………………………………15 (三)犯罪嫌疑人缺少有效的救济手段………………………………………17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的范围和发挥的作用有限………………………17 (五)程序违法制裁机制不健全………………………………………………18 二、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20
26、 (一)传统“权力本位”观念的影响深厚……………………………………20 (二)侦查程序相关理论研究薄弱……………………………………………21 (三)侦查程序立法过于简略可操作性差……………………………………22 第三章 构建我国对抗式侦查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24 一、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原则………………
27、……………………………………24 二、有效侦查与程序控制动态平衡原则………………………………………25 三、诉讼关照原则………………………………………………………………25 第四章 构建我国对抗式侦查程序的若干设想………………………………… 27
28、一、赋予辩护方调查取证的权利………………………………………………27 (一)赋予辩护方任意性调查取证权…………………………………………27 (二)赋予辩护方申请调查取证权……………………………………………28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默示沉默权………………………………………………28 (一)类型选择采默示的沉默权………………………………………………28 (二)对沉默权加以必要的限制………………………………………………29 三、制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
29、……………………………………………30 (一)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31 (二)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最低适用刑罚……………………………………31 (三)规定强制措施的有关期限………………………………………………32 四、建立侦查法官制度…………………………………………………………33 (一)组建侦查法官队伍………………………………………………………33 (二)确定侦查法官的权责……………………………………………………34
30、 第五章 对抗式侦查程序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6 一、完善侦查程序违法制裁机制………………………………………………36 (一)完善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机制………………………………………36 (二)完善程序违法的程序性制裁机制………………………………………37 二、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配套保障机制………………………………………38 (一)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侵权救济机制………………………………………38 (二)建立律师人身权利特殊保护制度………………
31、………………………39 结 论 ……………………………………………………………………………40 参考文献 ……………………………………………………………………………41 致 谢………………………………………………………………………………1 独创性声明 …………………………………………………………………………2 43 引 言 对抗式侦查程序,是现代世界各国侦查程序的发展趋势,也是防止侦查权滥用、切实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因而成为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虽然学界普遍认为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侦查模式与大陆法系的职权式侦查模式正处于一个相互借鉴融合的过程
32、中。但是,观察西方各国近年来的侦查程序改革,可以发现这一融合过程还是以德国、法国等职权式侦查模式国家引入英美对抗式侦查程序为主旋律,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正朝着“对抗式”的方向迈进。 1996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是改革庭审制度,将过去“审问式”的庭审方式改为“辩论式”庭审方式,强调控辩双方通过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查明案件事实。与这一改革相适应,我国加强了侦查程序的“对抗性”,规定律师可以从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由此打破了过去侦查程序完全封闭的状态,侦查程序在加强控辩对抗性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实践表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尚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侦查
33、程序实质上并未随着审判程序向“辩论式”转变而转变,仍然基本保留着“纠问主义”色彩,很难适应“人权入宪”后刑事司法所担负的加强人权保障的沉重任务。因此,我国侦查程序仍有必要继续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注重对侦查权的制约,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 本文主要从侦查程序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就“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概念、特征进行了探讨,为我国侦查程序的对抗化改造提供借鉴。此后,通过调查研究、归纳分析探讨了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使侦查程序的改革更具针对性。最后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并借鉴英美等国的“对抗式”侦查程序,提出了构建我国对抗式侦查程序的若干设想。 第一章
34、 对抗式侦查程序的理论解读 一、侦查程序的一般理论 (一)侦查程序内涵的界定 侦查程序,从语言结构上看,首先应当是一种程序,应当包含程序所具备的各种要素。从法学角度来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中过程是时间概念,方式和关系是空间概念,程序就是这样的时空三要素构成的一个统一体。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 进一步分析,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其中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也可称之为步骤;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 在侦查程序中,时间要素主要体现
35、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程序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所应遵守的时序和时限。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这就是时序,又如“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这就是时限。程序的第二个要素是行为方式,这主要是指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问题。在侦查程序中,方式要素主要表现为侦查活动应以何种方式展开,如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是空间关系要素,即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 笔者认为,具体到侦查程
36、序中空间关系主要是指侦查构造,强调的是侦查程序中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地位,是侦查程序中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和关系的静态体现。 樊学勇著:《犯罪侦查程序与证据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1页。 由此笔者认为,侦查程序就宏观角度而言是由时间要素、行为方式要素和空间关系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呈现出这样一种普遍形态:程序参与主体遵守法定的步骤和时限并按照法定的方式,依据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和关系从事各项与侦查有关的活动。 在侦查程序这个时空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中,最主要的是空间关系要素。侦查程序中,步骤、时限、行为方式等要素表现出来的只是一种形式。而权
37、力和权利的配置则是侦查程序的核心内容。我国学者季卫东认为:“程序主要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笔者认为,在侦查程序中,权力以及权利的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侦查程序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包括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其中,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鉴定,通缉等诉讼活动。有关的强制措施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侦查活动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另一类是在进行专门
38、调查工作中必须采用的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制搜查、强制扣押等。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本社2005年版,第277页。 第二,侦查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其它程序参与人的权利。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除了可以自己实施防御行为,还可以通过委托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西方的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沉默权,羁押不合法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权利;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在场权、自行取证或申请法院取证等等。此外,证人、鉴定人等其它侦查程序参与人,也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证人有不被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证的权利。 第
39、三,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权在我国尚未确立,因此,并不能将其包括在我国侦查程序的内涵当中。但是,纵观西方各国的相关立法,司法审查权作为侦查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得到普遍确立。在现代社会,通过对封建纠问式侦查模式中侦查机关单方追诉犯罪活动种种弊端的反思,世界各国在构建侦查程序时普遍意识到侦查权的过于庞大和自由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诉讼的公平、正义,且单纯的依靠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尚不足以抑制侦查权的滥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各国都将司法权引入侦查程序,对侦查权进行控制,使之成为侦查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侦查程序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
40、其内涵既包括程序参与主体在从事相关活动时应遵守的步骤、时限和方式,也囊括了国家机关及其它程序参与人享有的权力、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责任等内容。 (二)侦查程序的价值 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价值指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即客体的存在及属性对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9页 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侦查程序的存在对人
41、类社会需要的满足。笔者认为在这个层面上,侦查程序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控制价值 侦查程序是实现犯罪控制的核心阶段,对于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前苏联学者波鲁金夫认为:“同犯罪作斗争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是否善于侦查工作”。[苏]H.N.波鲁金夫著,冯树樑译:《预审中讯问的科学基础》,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笔者认为,侦查程序对犯罪控制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可能妨害刑事诉讼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伪造、毁灭证据,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二是通过全面的收集和固定证据,为最终判决的做出提
42、供证据基础。因为只有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确保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控制犯罪人,从而为检察机关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审判时调查证据的前提是在侦查程序中详细调查犯罪嫌疑人和参考人。”[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2.人权保障价值 现代社会,随着人类理性及对自身价值认识的提高,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得到了空前的强调,人权保障已成为侦查程序的重要价值。由于在侦查阶段,许多侦查活动具有单向性和秘密性,因而,侦查程序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的权利和自由最容易受到非法侵犯的阶段。侦查程序通过对
43、侦查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制,克服和防止侦查权行使的随意性和恣意性,从而达到人权保障的目的。我国台湾学者康顺兴先生认为:“侦查阶段因人身自由、住居不可侵犯及财产上权益等基本的权利较易受侵害,因此,对侦查权力之发动,在程序上必须订有相关之规范,使侦查机关及实施侦查之人员得以遵循,就人权保障而言,侦查实具有重要之意义。”康顺兴著:《刑事诉讼适用正当法律程序之探讨》,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4期。 3.效率保障价值 效率不仅是经济学的要求,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波斯纳就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公正的第二个含义就是效率。”侦查程序通过对权力、权利的合理分配,通过对侦查活动加以时序、时限的规定,
44、避免了侦查过程的无序和盲目,同时也督促各方程序参与主体及时的行使权力和权利,避免了侦查过程的拖延,加快了侦查活动的节奏。从而使得投入侦查活动的人、财、物等资源得以合理的分配,提高侦查的效率。 从以上分析可见,侦查程序的合理设置对于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三大价值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侦查程序与侦查模式的关系 “侦查模式”是我们在研究侦查程序时经常接触到的一个概念,例如对抗式侦查模式、职权式侦查模式等。一般认为,侦查模式中的“模式”一语带有标准、样式之意,侦查模式能够从宏观上直接反映一国的诉讼理念,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考察基本的侦查程序类型。樊学勇著:《犯罪侦
45、查程序与证据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1页 我们认为侦查模式是指不同制度下的侦查程序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是一个宏观的用语,是对一国侦查程序基本特征的概括和归纳。因此,侦查模式与侦查程序的关系之密切,以及对侦查程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具体来说,两者关系如下: 第一,侦查模式与侦查程序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侦查模式是对侦查程序的抽象概括,侦查程序则是侦查模式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侦查模式本身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而必须依托于现实存在且具体的侦查程序,侦查模式只不过是学者们后来对侦查程序的总结和归纳。因此,要形成某一种侦查模式,必须以具体的侦查程序的构建为
46、基础。同理,要从一种侦查模式转变为另一种侦查模式,也必须通过对侦查程序的改革来实现,如果说侦查模式的转变是质变,那么对具体的侦查程序的改革则是一个量变的过程。 第二,侦查模式的抽象并不涵盖侦查程序的全部。上文中曾提到,侦查模式是对侦查程序的概括和总结,但是,侦查模式不可能直观反映一国所有侦查程序的特征,也并非是一国侦查程序机械的叠加,而是对侦查程序主要方面的总结。同为对抗式侦查模式的英国和美国之间,同为职权式侦查模式的法国、德国与意大利之间,在具体的侦查程序设计上也有各自的特点。此外,在某一侦查模式下,也可以存在与其诉讼理念不相符的侦查程序。例如,法国、德国等职权式侦查模式国家,在侦查程序改
47、革时吸收了不少英国、美国对抗式侦查模式下的侦查程序,使得职权式侦查模式下出现了对抗式侦查程序的内容。 第三,侦查模式一旦形成,就会衍生出自己的诉讼理念和价值目标,从而指导侦查程序的构建和改革,同时影响侦查程序的运行。例如,在对抗式侦查模式国家,形成了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理念,那么在侦查程序改革时就会始终体现和贯彻这一理念,并在侦查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也得到反映。 二、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一)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概念 对抗式侦查程序起源于英国,是在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支持下的一种侦查程序,其典型的代表性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关于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概念,从我国目前的研究材料看,我们该没有找到
48、有关对抗式侦查程序的具体定义,更没有找到有关对抗式侦查程序概念的争议。因此,只好由我们自己来给对抗式侦查程序下一个定义。笔者认为,对抗式侦查程序既然是英美法系的舶来物,对其概念的界定自然要从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中寻找答案。 一般来说,英美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公平的途径解决控辩双方之间的争端。为达成这一目标,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应进行平等的理想对抗,在“平等武装”原则的规范下追求自己的诉讼目标。受这一理念的影响和支配,英美的刑事审前程序具有较强的对抗性。陈瑞华著:《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8页。 从主体而言,“对抗式”侦查程序的主体包括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
49、犯罪嫌疑人、法官、被害人、鉴定人、证人、律师等,其中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是这一程序中的主要主体,属于控辩对立的双方,侦查程序的运行主要在此双方的对抗中展开。从程序参与主体的关系上看,“对抗式”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已由侦查机关的追诉客体上升为诉讼主体,控辩之间由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发展为平等武装、平等对抗的关系;司法机关则介入侦查程序,从而抑制、约束侦查权,保障、救济辩护权,并对控辩双方之间基于平等对抗而产生的诉讼争议作出中立的司法裁决,从而在实质上维护控辩之间的平衡。 基于此,笔者认为,所谓对抗式侦查程序,是指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在法官的依法介入和控制之下,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无和刑
50、事责任的轻重而进行的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等活动的总称。要要正确把握对抗式侦查程序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内容:其一,从诉讼目的看,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就侦查机关而言,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而言,其目的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其二,从活动内容来看,控辩双方有所不同,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活动内容包括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缉查犯罪嫌疑人两个方面;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而言,活动内容仅限于收集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其三,从诉讼手段来看,控辩双方也有所差异,侦查机关,其侦查措施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则通常只能实施非强制性调查措施,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