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精选 37 篇)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1 篇 尊敬的学校领导、老师,辛勤的各位叔叔、阿姨:大家下午好!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我站在这个台上,代表六(3)班的全体同学发言,并不是因为我有好的学习经验,而是想借此机会给叔叔、阿姨、爸爸、妈妈说句心里话。各位叔叔、阿姨,您一定对自己的孩子寄托着很大的希望吧!老师也同您们一样,希望学生有出息。我们的成长离不开老师的辛勤培育,更离不开您们的精心爱护和配合,如果一旦失去了这些,我们的健康成长就会受到阻碍,我们就会走很多的弯路。为此,我真心希望您们能够大力配合学校,让我们得到真正的、有效的教育。请让我在此向各位家长说件事:由于我的
2、学习习惯差,自控力不强,期中考试前爸爸妈妈工作忙,也没顾上管我的学习,我可就自由了,放学后不复习功课,而在玩电脑,结果数学考试只落得了个 87 分,我好后悔呀!所以我在此代表全班的学生向爸爸妈妈们提几点建议:1、经常过问我们在校的学习情况。2、教育我们要有端正的学习态度。3、根据我们的学习情况,提醒我们上课认真听讲。4、抽出晚上看电视、打牌的时间,耐心地辅导和帮助我们完成好家庭作业。5、支持我们的课外阅读需求,并建议我们购买好书,读好书,使我们养成爱读书的好习惯。6、经常和我们交流,谈心,掌握我们的心理状况。这学期,我们 6 年级重新进行了分班。让我们感到幸运的是:我们 6(3)班得到了两位非
3、常负责任的老师。不过,要想让我们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光*老师还不行,我们还需要爸爸妈妈们的督促和鼓励,因为我们还小,免不了会贪玩、偷懒。我们有许多的缺点,但我们也有很多的优点:聪明、善良、活泼、有个性,人才不乏。我们有负责的老师,有爸爸他*的配合,有关心我们的学校。因此,我们也会有好的成绩。如今,在两位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的学习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应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我相信,在学校领导的关怀下,老师的辛勤培育下,爸爸他*的配合下,我们一定会成为优秀的人才!我很感激学校的领导和我的班主任陈老师,我更感激我的爸爸妈妈,感谢他们对我无时无刻的关爱,在此,让我代表我班全体同学
4、对在座的爸爸妈妈们说一声:您们辛苦了!爸爸妈妈们请您放心,我们一定会以优异的成绩来回报学校、老师、以及您们对我们的期望,一定会为最后的小学生活画上圆满的句号!谢谢大家!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2 篇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 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 XX 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 XX 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 XX 及 XX 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5、的事实非常清楚。xx 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申请日期: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被害人 xxx 之父),男,xx 年 xx 月 xx 日,汉族,住 xxx。申请人:xxx(被害人 xxx 之母),女,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 xxx。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 xx*法院(20 xx)xx 刑初字第 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 xxx、xxx、xxx 蓄意杀害被害人,手段极其凶残、*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极深,依法应予严惩。xxx 年 x
6、x 月 xx 日晚,被告人一伙在东北饺子城合谋对服被害人,并且准备了两个啤酒瓶作为凶器,来到泉城广场。没想到被害人明确拒绝与 xxx 见面,而是发信息给 xxx 单独见面谈心,xxx 在明知会出现打斗情况下,仍然带着 xxx 前往会面地点。由 xxx 与 xxx 谈话分散 xxx 的注意力,xxx 随即给 xxx打电话叫帮手并趁 xxx 不注意,向 xxx 发起攻击。xxx 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与 xxx 厮打起来的。xxx、xxx 在 xxx 的通知后赶到,并用啤酒瓶瓶将 xxx 打到,在 xxx 已无任何还手能力的情况向下,xxx 用*首连续向 xxx 的重要部位扎了 5*,致使 xxx死
7、亡。以上经过有*人 xxx 的*词,以及 xxx、xxx 的供词以及当庭陈述为 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
8、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申请人:xxx,男,汉族,51 岁,1960 年 5 月 1 日出生于陕西省 xxx 县,初中文化,住 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 岁,1960 年 7 月 30 日出生陕西省 xxx 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
9、母亲 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3 篇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 都是从 XX 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 XX 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 XX 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
10、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 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4、被投诉人人 XX 违法违纪事实清楚。(1)违法违规律师 XX 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2)违法违规律师 XX 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
11、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3)违法违规律师 XX 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4)违法违规律师 XX 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 60 多万,被缩减成5 万多)(5)违法违规律师 XX 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4
12、 篇 申请人:马某。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20 xx 年起至 20 xx 年 9 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 200 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 xx 年 9 月 30
13、 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1、关于 03 年 12 月 24 日至 30 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 15 万元给申请人;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 17 万元,由李某去核查。20 xx 年 10 月 2 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 20 xx 年12 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 15 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 17 万元,由李拿出未
14、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 20 xx 年 12 月 12 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 xx 年 7 月 6 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 xx)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二、上述 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1、对双方有关 17 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一审诉讼中,法院认定 20 xx 年 1 月 7 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
15、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 17 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 17 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依据双方 9 月 30 日的对帐清单以及 10 月 2 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 17 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 17 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 17 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16、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而现一二审判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现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经过努力,就 17 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20 xx 年 1 月 7 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 17 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 20 xx 年 3 月 16 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
17、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 17 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2、关于 15 万元的争议,一二审法院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上述协议,有关 15 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 xx 年的 12 月 24 日至 30 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 15 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 20 xx 年 1 月 12 日向申请人付款15 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 15 万元
18、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 20 xx 年 12 月付的款。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但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 20 xx 年 1 月 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法院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
19、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 15 万元系由其提供 20 xx 年的 12 月 24 日至 30 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
20、期间系正确的。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 20 xx 年 1 月 12 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 20 xx 年 1 月12 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 20 xx 年 1月 12 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特别提出的是:A、根据上述诉争 17 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
21、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依法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某 20 xx 年 xx 月
22、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5 篇 申请人:*,男,汉族,51 岁,1960 年 5 月 1 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 岁,1960 年 7 月 30 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 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
23、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
24、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 3 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 3 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申请人:20 xx 年 12 月 20 日 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6 篇 申请人:x
25、xx,男,汉族,xx 年 x 月 x 日出生,山东省xxxxxxxxxx 村民,现住 xxxxxxx 区。被申请人:滨州 xxxx 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 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26、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xxxx 法院 申请人:xxx 二XX 年十一月 xx 日 制作民事抗
27、诉申请书范文 第 7 篇 为加强春耕备耕时期道路交通管理,严防道路交通事故,近期,邢台沙河市交警大队多措并举,为春耕备耕保驾护航。一是开辟“绿色通道”。给予运输春耕备耕物资车辆优先通行权,在国省道及主要县乡公路,对运输春耕备耕物资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盖膜的货运车辆优先放行;对运输春耕备耕物资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为主,只说服教育,不予处罚;对其他货运车辆影响运输春耕备耕物资车辆通行的,责令其他货运车辆停靠让行,保障运输春耕备耕物资车辆优先通行。二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大队组织宣教警力深入各行政村,进村入户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发放提示卡提示群众春耕备耕农忙季节出行特别注意自身安
28、全,拒绝乘坐违法载人车辆,要求农村驾驶人春耕备耕驾驶农用车辆不得违法载人、不得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不要酒后驾驶、不要超载运送春耕备耕物资农具、化肥、农药、种子、地膜等,营造了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三是加强农村地区人、车、路的监督管控力度。大队加强警力配置,划分辖区管控区域和线路,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农村地区人、车、路的监督管控。对农用车辆和驾驶人开展了逐车逐人排查摸底,逐一进行监管,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了大排查、大整治,发动群众及时消除影响春耕备耕工作的交通安全隐患。四是加大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中队民警加强对农村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严管严查严纠酒后驾驶、无
29、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农用车载人、微型面包车超速行驶、超员行驶、客货混装、非法营运,等道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严防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8 篇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xxx 年 11月 11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邮编 xxxxxxx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xxxx 年 4月 14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邮编 xxxxxxxxx。提请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二审的诉讼
30、请求,支持申请人原一审诉讼请求。提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xxxx)沪高一民一(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请抗诉。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张三与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相熟。xxxx 年 9 月 30 日应沈某的要求,用自有产权的房屋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陈某借款 6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时间为 xxxx 年 9 月 30 日至 xxxx 年 01 月 30 日。后因三利公司偿还所借款项,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抵押,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遂涉讼;
31、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 60 万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二、申诉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之间存在债务转移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三利公司之间未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申请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债务人,故在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其次,三利公司与沈某在上海市 xx 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7月 19 日审理(xxxx)黄民二
32、商)初字第*号案件的庭审中,明确否认存在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因此,认为三利公司已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承担只是被申请人单方面的一厢情愿,三方之间根本不构成债务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三方之间构成债务转移系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实为抵押协议而非借款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于 xxxx 年 9 月 30 日签订了一份名为抵押借款协议的合同,但合同双方主体均没有借贷合意,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主观意愿,被申请人也没有将款项借予申请人的意愿,所谓的“借款”更没有从被申请人处移转至申请人占有使用;该协议的重点在于抵押担保,即申请人用其自有房屋产权对
33、被申请人承担 60 万元的担保责任,该笔 60万元的款项并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借款项,亦非申请人对三利公司所负债务。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三利公司负有债务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对被申请人的债务移转给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该抵押借款协议系三方债务转移下的借款协议,二审法院有主观臆断之嫌。二)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系抵押合同关系 经申请人的再三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同意作证,证明申请人系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非申请人本身向被申请人借款,而且实际上三利公司也未实际收到该笔 60 万元的借款,因
34、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抵押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合同关系。三)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1、原判决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 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债务转移,但事实上申请人只是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不管是何种法律关系,三利公司作为具有利害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即使不做被告也应当是第三人,原告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人。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三利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乃至二审判决错误。2、本案一审二审中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代理资格不适格 作为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35、其在上海市 xx 区人民法院(xxxx)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即本案被申请人陈某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担任三利公司与沈某的代理律师,而本案申请人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在这两个案子上是有利益冲突的(若该笔 60 万元的负债确实是三利公司转移给本案申请人的则应当由本案申请人偿还;若本案申请人仅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则该偿还责任仍归三利公司),王律师在本案中应当回避而不应当为本案申请人代理。四)原审判决案由确定错误 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抵押合同纠纷 从抵押借款协议字面上看,该合同是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也确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实际上,协议双方均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该笔
36、 60 万元款项的实际流转;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初衷是要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所借 60 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故该协议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当为抵押合同纠纷。五)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_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协议内容以及其它相关证据,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时间至xxxx 年 01 月 30 日至,那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至 xxxx年 01 月 30 日止,在 xxxx 年 01 月 30 日以后,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亦即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_民事诉讼
37、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请抗诉,望依法处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xxxx 年 12 月 12 日 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9 篇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女,汉族.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女
38、汉族.申请抗诉请求:请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 888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梁*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xxxx 年 3 月 11 日申请人的父亲陈xx 找王 xx 以 35000 元购买了座落在*县 xx 镇沙湾路 199 号 2单元 601 号房屋一套,随即花了 15000 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了 7000 元安装了水、电、气、闭路,且办理房屋产权证还需要 13000 元,共计花费 63000 元才购买了此房。陈 xx 与其妻湛 xx 在该房居住生
39、活。xxxx 年 11 月 5 日陈 xx 因病去世。陈xx 去世后,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湛 xx 一人居住,后因湛 xx 腿脚不方便,湛 xx 的子女陈*、王*、建*商量将湛 xx 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将租金给湛 xx 做零花钱用,湛 xx 的生活费由陈*、王*、建*平均分担。xxxx 年12 月 18 日被告建*因打牌输了钱,做生意也亏了,就将该房屋低于成本价即 45000 元卖给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誉买卖的,梁*认为价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谁的就买下了该房屋。建*将房屋偷偷卖了后,被王*、陈*、湛 xx 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将房屋收回,但一直没有结果。于 xxxx
40、 年 7 月 10日王*、建*、湛 xx 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湛 xx因建*将自己的房屋偷偷卖了后没有收回来生气,于 xxxx 年 9月 18 日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为据。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陈 xx 去世后,湛 xx 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都承认申请人的父亲陈 xx 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湛 xx 由王*、陈*、建*三人送*县社会福利院生活,并没有跟随建*生活,并列举了证据证实。所以原审法院认定“陈 xx 去世后,湛 xx 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认定“xx
41、xx 年 12 月 8 日湛 xx、建*在*县xx 镇东升路 193 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 xx、建*将陈 xx 向王 xx 购买的座落在*县 xx 镇东升路 199 号 2 单元 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建*、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湛 xx 并没有在场,她当时在重庆*县社会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证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为证。2)如果湛 xx 参与了协商,那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湛xx 的名字,更没有湛 xx 的签字或盖手印。3)被申请人梁胡军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实湛 xx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场,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因
42、为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10 日向法院提出,只是开庭时法官问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被告说有;证人根本没有在现场,这些证人都是她的亲戚或哦朋友,都是为她帮忙的;证人在法庭上讲具体经过时,根本就讲不出来,是证人旁边的人教他讲的假话,申请人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议的;证人证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与书证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确载明“建*将自建沙湾 199号二单元六楼 6-1 住房一套约 114 平方米卖给乌龙村一组梁*,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从该书证来看完全是被申请人建*与梁*协商的,湛 xx 完全没有在场,更谈不上协商了,而且她们在协议上写明
43、是建*将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 xx到场。4)就是没有在场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都没有说湛 xx 参与了协商卖房,只是说在哪里坐起的,具体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审法院凭什么说湛 xx 参与了协商卖房,完全是无中生有,糊涂办案。故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70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4 条、第 77 条等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xxxx 年 12 月 18 日湛 xx、建*在*县 xx 镇东升路 193 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 xx、建*将陈 xx 向王 xx 购买的座落在*县 xx 镇东升路 199 号 2 单元6-1 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三、原
44、审法院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1、申请人陈*、王*知道该房屋被卖后,就经常找被申请人建*把房屋还回来,她也承认将房屋还回来,她已次次哄申请人,申请人才提起诉讼的。有被申请人建*在原审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如果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断,也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2、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名为请求,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
45、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出斥期间进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都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答记者问及其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理论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可知,被申请人建*所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建*明知所卖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将其处分,被
46、申请人梁*明知建*所卖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为该房屋便宜而购买,两被申请人完全是一种恶意行为,同时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106条、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87 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县人民检察院 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10 篇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
47、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 3600 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
48、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 11 篇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 女,1957 年 10 月 7 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南岸
49、区四公里小学教师,住南岸区四公里 xx 学院教师宿舍 xx 栋 xx 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 75 号。法定代表人 xxx,该校校长。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的行为不能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
50、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其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张所有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准备教案的情况,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诸如教师不上交教案,可以给予某种形式的处分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而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