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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务员体检标准.doc

1、 黑龙江中公教育: 简介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

2、结论为准。 作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

3、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4、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5、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6、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最新修改    2010年3月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卫生部下发发相关通知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录用体检组织总则    1.1  为保障新录用公务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特编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    1.2  本《手册》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1.3  录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公务员,其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

8、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体检工作要求    2.1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2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    2.3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4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

9、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招录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2.5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2.6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 体检工作程序    3.1  体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招录机关或者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检组织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3.2  体检前应请考生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    3.

10、3  体检时医务人员要核对考生身份,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4  应组织考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不得漏项、漏检。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单项淘汰必须经过主检医生审定并签字。    3.5  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    3.6  体检表应由招录机关统一管理,并由招录机关通知考生体检结果。招录机关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3.7  招录机关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

11、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工作纪律与责任    4.1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标准》及本《手册》所规定的要求、程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体检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实施体检工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规部门承担。    4.2  对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4.3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4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与考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要实行回避,否则其体检结果视为无效。 公务员体检要求    1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    3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4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

13、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招录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5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6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 公务员体检工作程序    7   体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招录机关或者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检组织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8   体检前应请考生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

14、    9   体检时医务人员要核对考生身份,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0  应组织考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不得漏项、漏检。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单项淘汰必须经过主检医生审定并签字。    11  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    12  体检表应由招录机关统一管理,并由招录机关通知考生体检结果。招录机关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13  招录机关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黑龙江中公教育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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